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

鎖定
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是民間文學工作者的羣眾性研究團體,它是組織民間文藝研究活動的最高機構。1950年3月在北京成立。它以蒐集、整理和研究中國民間文學、藝術,增進對人民的文學藝術遺產的尊重和了解為宗旨,致力於推動和幫助了各民族、各省、市這方面的活動,並吸取和發揚它的優秀部分,批判和拋棄它的落後部分,使有助於新民主主義文化的建設。
中文名
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
成    就
出版《民間文藝集刊》
第一屆理事長
郭沫若
成立時間
1950年3月

目錄

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簡介

1950年編輯、出版《民間文藝集刊》(共出3期)。從1951年開始,分會會員有6000多人(1984)。主編出版“民間文學叢書”。第一批出版有《中國出了個毛澤東》、《陝北民歌選》、《爬山歌選》、《東蒙民歌選》、《阿詩瑪》等。各省、市、自治區設有分會(除台灣省外)。1955年創刊《民間文學》雜誌。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總會設在北京。1958年,副主席馬學良、毛星、馮元蔚、劉錫誠劉魁立、阿布都秀庫爾·圖爾迪(維吾爾族)、姜彬、賈芝、藍鴻恩(壯族)。開展收集民歌運動。同年召開的全國民間文學工作者大會(即第二次代表大會),修改研究會的宗旨為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民族的新文化的發展。改選了領導機構,從1959年開始陸續編輯出版《中國各地歌謠集》、《中國各地民間故事集》和《中國民間敍事詩叢書》。“文化大革命”期間停止工作。1979年恢復工作。除繼續編輯出版《民間文學》外,馬寅(回族)等19名為常務理事,1981年創辦《民間文學論壇》理論刊物。1980年建立中國民間文藝出版社,出版各種民間文學書籍。

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成員

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第一屆理事長為郭沫若,副理事長為老舍鍾敬文。常務理事有周揚等11人。1958年民間文學工作者大會後,常務理事有周揚等11人。主席為郭沫若,副主席為周揚、老舍、鄭振鐸。常務理事有田間等17人。1979年第三次民間文學工作者代表大會選舉周揚為主席,1980年建立中國民間文藝出版社,鍾敬文、賈芝、毛星、馬學良、額爾敦·陶克陶(蒙古族)、康朗甩(傣族)為副主席,馬寅(回族)等19名為常務理事,于道泉等10名為顧問,1983年7月成立書記處。“文化大革命”期間停止工作。1984年11月在石家莊召開全國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改選了領導機構,周揚擔任名譽主席,現任主席鍾敬文,副主席馬學良、毛星、馮元蔚、劉錫誠、劉魁立、阿布都秀庫爾·圖爾迪(維吾爾族)、姜彬、賈芝、藍鴻恩(壯族)。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總會設在北京。1955年創刊《民間文學》雜誌。各省、市、自治區設有分會(除台灣省外)。總會現有會員1400名,主編出版“民間文學叢書”。分會會員有6000多人(1984)。從1951年開始,

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貢獻

三十多年來,它不僅做了許多有益於中國各族民眾文化的發掘、整理、探索和有關的組織工作,而且推動和幫助了各民族、各省、市這方面的活動,是新中國一個有成績的學術團體。1950年3月在北京成立。

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章程

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章程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月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民間文學工作者的羣眾團體。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團結廣大民間文學工作者,積極蒐集、整理、推廣、研究我國各民族民間文學,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科學文化事業而奮鬥!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必須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努力鑽研民間文學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水平,密切聯繫羣眾,理論聯繫實際,為我國民間文學事業積極工作。
第五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本人可提出申請,由本會會員介紹或省、市、自治區民間文學機構推薦,經本會審查批准,得為本會會員。
1.從事民間文學蒐集、整理、翻譯、研究工作有一定成績者;
2.從事民間文學編輯、教學工作有一定成績者;
3.從事民間文學組織工作有一定成績者;
4.各民族優秀的民間詩人、歌手、故事家等。
第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3.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4.受贈本會編輯出版的《民間文學》、《民間文學工作通訊》及其它有關資料。
第七條 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關心本會工作;
2.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八條 本會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凡本會會員,因從事正當民間文藝活動而受到打擊、迫害者,本會有責任為之辯護,直至依法向監察、司法機關提出申訴。
第九條 凡被剝奪公民權利者得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1.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以大會選出的理事會為最高領導機構。
2.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任務是: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本會理事;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3.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出席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本地區會員民主選舉產生,名額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一條 本會常設機構:
理事會選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正副主席處理日常會務。
理事會根據需要,設立必要工作部門,負責行政事務、組織聯絡、調查採錄、編選出版、科學研究等具體工作。
理事會每年開會一次,討論研究和檢查本會工作。
第十二條 地方組織:
各省、市、自治區成立分會或類似機構。地區、市、縣有條件的也可以成立類似機構。
地方組織的章程由地方組織自行擬訂。
本會在業務上和地方組織保持密切聯繫,互相交流情況。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1.國家的津貼;
2.興辦有關企業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