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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

鎖定
[1]  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Research&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簡稱CARDTCM。)由衞生部原部長崔月犁、衞生部原中醫局局長呂炳奎等幾位老領導發起,通過衞生部上報國務院,經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批准,於1985年6月20日在北京成立。成立大會在人民大會堂隆重舉行,時任中央書記處書記習仲勳同志等中央領導出席了開幕式。1991年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為國家行業性一級協會。現業務領導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歸口管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文名
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
所屬地區
中國
類    型
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
屬    性
協會
會    長
陳珞珈

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發展狀況

協會旨在團結廣大中醫藥工作者,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豐富與發展中醫藥學,促進中國和世界醫藥界的學術交流,為人類的健康事業做出貢獻。中國醫藥學來源於民間,發展於民間,創新於民間,服務於民間,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是民間中醫藥工作者之“家”,是政府聯繫廣大民間中醫藥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特別強調“扶持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為協會今後的工作指明瞭方向。協會將進一步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增進政府和民間中醫藥工作者的聯繫,豐富民間中醫藥工作者之間的交流,切實推進民間中醫藥事業的全面發展,把民間中醫藥工作者的“家”建設得更健康,更美好。
協會成立21年來,緊密團結民間、民營中醫藥工作者和民營中醫藥機構,歷經了由改革開放初期的創建,到組織機構的不斷完善,從“民辦官助”到自籌自支自我發展的過程,在機構建設、人才培養、學術交流、技術服務、醫療保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協會已經成立了18個分支機構,擁有3萬多會員和72家團體會員單位,以及10餘家掛靠定點醫療機構,協會的學術和組織建設得以向縱深方向發展。
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負責日常領導的是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協會設有學術部、培訓部、諮詢開發部、國際部、會員部、期刊部、標準建設部、繼續教育部、網絡部、合作部等職能部門;現設有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22個;會員3萬餘人,團體會員單位96個;現設有“不孕症治療中心“等科研醫療實體;主辦有全國性雜誌《中國民間療法》;協會成立二十多年來,在國內外學術交流,人才培養,技術服務,醫療保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 定成績。成功地舉辦了數十次以基層、農村、民間中醫藥工作者和民營中醫藥機構為對象的不同規模、不同內容的學術交流會、 成果推廣會;組織了十餘次醫療衞生政策講座、特色專科培訓以及民間民營中醫藥成果的鑑定和開發工作;組織了多次中醫藥專家出國講學、交流;整理、編輯正式出版了學術專著、專業書籍、養生保健科普讀物40餘部,整理彙編各種學術交流文集30餘冊;組織承辦了台灣企業向內地六個城市53家醫院,無償捐贈價值300餘萬元的醫療器械活動。新近成立的“全國民營中醫院院長工作委員會”,團結聯繫了一大批民營中醫藥機構, 順應了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和時代的需要,已成為民間、民營中醫藥工作者的“家”。

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主要職責

全國現有民營醫療機構14萬餘家,其中有半數是中醫藥民營機構。協會將一如既往紮根民間,協助政府重點做好如下工作:
1、發展民營中醫藥機構的專科專病特色,增強綜合診治能力,堅持以人為本的辦院方向;
2、針對民營醫療機構數量多、規模小的現狀,鼓勵融資、聯營及實施股份制改革,促進醫、科、教、產、貿、研的全面發展
3、鼓勵在農村興辦民營中醫藥機構,改善農村醫療環境,解決農村就醫難的狀況;
4、增強從業者的法制教育和維護民間中醫藥工作者的正當權益,促進衞生體制改革和民間醫藥事業的健康發展。

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組織機構

一、學術部:開展學術研討與學術交流活動,負責各專業委員會的日常管理。
二、國際部:負責同國外有關專業團體和友好人士的聯繫,開展對外學術交流。
三、諮詢開發部 [2]  :圍繞我會的宗旨和任務,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學術團體的聯繫,發展多種形式的協作關係
四、培訓部:與有關單位合作,組織中醫藥特殊專業技能的培訓。
五、技術推广部:負責中醫藥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技術推廣。 [3] 

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民間中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
CHINA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簡稱: C . A . R . D . T . C . M . )。
第二條 本會是中醫藥工作者及民營中醫醫療、科研、教育、生產經營等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自律、維權、協調、監督的作用,團結和組織中醫藥工作者,特別是民間、民營中醫藥人員和民營機構,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發掘、整理、驗證、創新、推廣民間中醫藥,豐富與發展中醫藥學,促進中國和世界醫藥界的學術交流,為人類的健康事業和建設有中醫藥特色的中國醫療衞生保障體系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發掘、整理、研究、開發、創新有特殊療效或有散失之虞的中醫藥理論、診療技術、民間療法、民間驗方;組織各種形式的中醫藥學術交流和有關的醫療服務性活動;組織舉辦有關科技展覽
(二)發現與組織基層、民間、民營的有成就或有特殊技能的中醫藥人才;在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下,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的基層、民間與民營中醫藥工作者及其優秀的科研成果、學術論文;表彰、獎勵在中醫藥工作中成績優異的會員和在協會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工作人員;
(三)接受委託,承擔基層、民間與民營中醫藥技術評估成果鑑定、資格評審,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四)編輯出版中醫藥學術、信息、科普等期刊、圖書、資料和音像製品;
(五)採用多種形式,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職業培訓,提高會員及民間、民營中醫藥人員的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
(六)團結與中醫藥學術相關的多學科人才,促進中醫藥學與現代科學的結合,推動中醫藥學邊緣學科的發展;
(七)開展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內外學術團體和學者的合作;
(八)對會員進行醫藥衞生政策、法規和醫德教育,強化自律。向有關部門反映民間、民營中醫藥人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九)開發和推廣民間、民營中醫藥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為有關部門提供科技諮詢
(十)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十一)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交付的各項任務,開展為實現本會宗旨所必須的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民間、民營以及公立醫藥機構熱心發掘、整理、研究、開發民間中醫藥,具有醫士以上職稱的在職中醫藥人員。
(二)民間、民營有特殊技能的或師帶徒的並得到當地衞生部門認可的相當醫士職稱的中醫藥人員。
(三)從事中醫藥工作的鄉村醫生
(四)具有醫士以上職稱的離退休中醫藥人員。
(五)在醫學領域以外,熱衷於中醫藥事業的其他學科工作者,具有相當於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
(六)熱心中醫藥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各方面人員。港澳台地區的中醫中藥專家,符合會員條件並自願加入本會者,可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榮譽會員凡有專長獨到之處、有一定成績、具有一定影響的基層、民間和民營中醫藥工作人員,熱心參與、資助本會工作,對本會發展有所貢獻,能履行榮譽會員義務者。
第十條 國外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造詣或熱衷於中醫藥事業的外籍或華僑中醫藥專家和知名人士,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者,本人可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凡具備合法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民營中醫藥機構,其性質、任務與本會宗旨相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交付的任務者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監督權; 3 、優先參加由本會組織或有本會參與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培訓和各種醫療服務活動; 4 、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刊物發表論文,並優先得到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5 、優先得到本會研發、推廣的新技術、新成果;
(二)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 、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與本會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 、按規定交納會費; 4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 、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資助、捐贈。
二、國外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可優先得到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2 、可優先參加由本會組織或有本會參與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培訓和各種醫療服務活動;
3 、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刊物發表論文,並優先得到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4 、優先得到本會研發、推廣的新技術、新成果;
5 、國外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交納會費,資助並協助本會開展學術活動的義務。
三、單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享有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2 、優先得到本會的有關資料;
3 、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 / 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其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且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中醫藥事業,熱心本會的工作,責任心強。
第五章 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二級機構),為非法人組織,不另立章程,不單獨接納會員。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中醫藥學術活動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名稱為“中國民間中醫藥協會 xx x 專業委員會”,並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家民政部批准後成立。
第三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l 人,副主任委員 2-4 人,秘書長 1 人,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任。專業委員會在本會的領導下開展本專業的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著名專家與知名人士 2-4 人擔任名譽職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可以同時參加二個以上專業委員會,但如非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一般不得同時擔任二個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本會所屬機構、實體機構交納的管理費
(三)國內外個人、單位、團體的捐贈:
(四)有關部門的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諮詢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切實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家民政部審批,經審查同意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活動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過 2006 年 7 月 10 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