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國民法總論

(中國法學家胡長清創作的法學著作)

鎖定
《中國民法總論》是中國現代民法學家胡長清創作的法學著作,於1933年5月首次出版。
《中國民法總論》分成緒論與本論兩部分,本論之章節款項,大體以民國民法典之編制為序。緒論分為四章;本論由七章組成。緒論第一章篇幅雖然不長,卻是作者藉以貫穿全書的理念闡述,可以説全書即是在第一章所表述的理念支配下完成的,反映了民法經過古代羅馬法與近代自由資本主義民法的發展,在理念上發生的變遷。本論第四章,是該書重中之重,作者做了較為詳盡的論述,在論述中論據詳實,論證清晰,語言通俗易懂。 [1-2] 
作品名稱
中國民法總論
作    者
胡長清
字    數
320千字
類    別
法學著作
首版時間
1933年5月

中國民法總論內容簡介

《中國民法總論》分成緒論與本論兩部分。緒論分為四章:現代民法之趨勢、民法泛論、新民法泛論與私權泛論;本論由七章組成: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
緒論第一章篇幅不長,但對全書起統領的作用。緒論二至三章分別簡要介紹了民法的概念、性質、編制、效力與解釋,並以翔實的資料介紹了民國民法典的歷次起草過程及相互之間的關係,解釋了民國民法典採民商合一體例之緣由。
本論第一章為“法例”。所謂法例,即民法全部適用之通例。具體包含三種通例。
本論第二章為“人”,即民事法律關係之主體,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作者闡述了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闡述了法人的分類和設立等內容。
本論第三章為“物”。作者闡述了要成為民法上的物所必須具備的要件。
本論第四章為“法律行為”。該章節是該書的重點,亦是民法學的難點。作者闡述了法律行為的特徵、要件、條件與期限等內容。
本論第五章為“期日及期間”。期日及期間統稱時間。作者闡述了期日及期間的含義、計算方式等內容。
本論第六章和第七章為“消滅時效與權利之行使”。作者闡明瞭時效的含義、計算、效力以及權利行使等內容。 [2]  [3] 

中國民法總論作品目錄

緒論
第一章 現代民法之趨勢
第一節 所有權之限制
第二節 契約自由之限制
第三節 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之確立
第四節 遺產繼承之限制
第二章 民法泛論
第一節 民法之概念
第二節 民法之性質
第三節 民法之編制
第四節 民法之效力
第五節 民法之解釋
第三章 新民法泛論
第一節 我國編纂民法之沿革
第二節 新民法與歷次民法草案之比較
第三節 新民法與民商兩法之合一
第四節 新民法與習慣
第五節 新民法與法理
第六節 新民法與判例
第四章 私權泛論
第一節 私權之本質
第二節 私權之分類
第三節 民法與私權
本論
第一章 法例
一、概論
二、民事法則適用之順序
三、法律行為方式
四、確定數量之標準
第二章 人
第一節 概説
第二節 自然人
第一款 概説
第二款 權利能力
第三款 死亡宣告
第四款 行為能力
第五款 人格之保護
第六款 住所
第三節 法人
第一款 通則
第二款 社團
第三款 財團
第四款 外國法人
第三章 物
第一節 概説
第二節 物之分類
第三節 動產不動產
第四節 主物從物
第五節 原物孳息
第一款 概説
第二款 孳息之分類
第三款 孳息之收取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概説
第一款 法律現象
第二款 法律事實
第二節 通則
第一款 概説
第二款 法律行為之分類
第三款 法律行為之標的
第四款 法律行為之法定方式。
第三節 行為能力
第一款 概説
第二款 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
第三款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
第四節 意思表示
第一款 概説
第二款 意思表示之分類
第三款 意思與表示之不一致
第四款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第五款 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第六款 意思表示之受領能力
第七款 意思表示之解釋
第五節 條件及期限
第一款 概説
第二款 條件
第三款 期限
第六節 代理
第一款 概説
第二款 代理之分類
第三款 有權代理
第四款 無權代理
第五款 復代理
第七節 無效及撤銷
第一款 概説
第二款 無效
第三款 撤銷
第四款 效力未定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一節 概説
第二節 期日及期間之計算
第一款 計算之一般規定
第二款 計算法之種類
第三款 計算之起點及終點
第三節 年齡計算法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一節 概説
第二節 消滅時效之本質
第三節 消滅時效之客體
第四節 消滅時效之期間
第五節 消滅時效之起算
第六節 消滅時效完成之障礙
第一款 概説
第二款 消滅時效之中斷
第三款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
第七節 消滅時效之效力
第八節 時效期間之加減及時效利益之拋棄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第一節 概説
第二節 權利濫用之禁止
第三節 自衞行為
第一款 概説
第二款 正當防衞
第三款 緊急避難
第四節 自助行為
附錄
民法總則編立法原則
民法總則編立法原則審查案
民法總則編施行法
評胡長清氏著中國民法總論 [3] 

中國民法總論創作背景

《中國民法總論》一書形成於中國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初期,其目的是為中國的法學教育服務。
創作該書時期,胡長清認為,民法學研究大體可分為教科書與特殊問題研究兩個層次,歐洲大陸各國與日本已進入特殊問題研究時代,而當時的中國則因民國民法典頒行未久,尚處於教科書時代,不僅如此,教科書中內容充實能適合於法典精神者甚為難尋。鑑於民法博大精深,不易為初學者所把握,而民法總則又為全部民法共通適用之通則,既為基本又屬難者。胡長清由於參與了民國民法典的制訂工作,掌握了較多的立法資料,且在中央政治學校等學校講授民法多年,為了給學生提供一部較好的教科書、同時也為了為研究中國民國民法典提供參考,遂決定將其講義整理成教科書予以出版。故於1933年整理出版了《中國民法總論》一書。 [1] 

中國民法總論作品思想

《中國民法總論》是以法典為依據的法學教材,其主要目的在於為初學民法者提供指引併為研究民法典者提供資料,故作者本人的意思並未充分展開,但即使如此,依然可從書籍中看出作者的價值取向。胡長清認為民法作為私法,它必須植根於特定的社會經濟狀況和與之相適應的價值觀念,而近代社會以來,原先得以支撐私法理唸的個人主義觀念已越來越讓位於社會連帶主義觀念,因此私法的具體制度就應作相應的調整,如限制所有權、限制契約自由、提倡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繼承自由等,應該説胡長清對私法基本理念的理解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到了興起於法國的社會連帶主義思想與當時正在崛起的蘇聯觀念的影響。 [1] 
胡長清認為,現代民法經過古代羅馬法與近代自由資本主義民法的發展,在理念上已發生了一定的變遷,具體表現為:
(一)所有權之限制。所有權觀念的發展經歷了絕對自由,相對自由與不自由三個時期。所有權自羅馬法以來,及至18世紀個人主義勃興,所有權自由無限制之説更是大受歡迎。所有權絕對自由一方面固然促進了資本主義經濟組織的迅速發展,但在另一方面也釀成了有產階級與無產階級之鬥爭,因此使所有權由絕對自由之時期進入了相對自由之時期。
(二)契約自由之限制。在個人主義觀念支配下,契約自由構成19世紀各國民法之主幹。但是,契約自由須以雙方當事人的實力均衡為基礎。否則,所謂契約自由只不過是純為經濟支配階級之自由。因此,20世紀以來,各國遂有限制契約自由之傾向,其表現主要為:由個人契約進入集合契約、契約內容之限制。
(三)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之確立。無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羅馬法的原則,近代各國民法接受該原則的支配。但自19世紀,工商業的發達、大企業的勃興與新交通工具的昌明以來,企業即使已經有相當注意,亦難免會發生侵權事件,若還嚴格依循過失主義,則將難免對無辜的第三人不公,於是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應運而生。
(四)遺產繼承之限制。近代均分繼承製度從原始時代的無繼承製、經家族團體下的長子繼承製發展而來,最終由法國予以確定。然此種繼承製之弊端亦較為顯著,故現代多對遺產繼承施以限制,其具體辦法為遺產繼承税之徵收與遺產繼承數額之限制。
在“私權泛論”一章中,胡長清在綜合各家學説的基礎上,認為私權的本質可從兩方面加以界定:從內容上和從形式上看,至於公權與私權的區別,胡長清採用主體説。
本論第一章中,作者認為法例包括:(一)民事法則適用之順序,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二)法律行為之方式。以非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三)確定數量之標準。
本論第二章中,作者認為民法上所稱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所有自然人因其出生之自然事實而當然取得平等、完全的權利能力,並終於死亡。胡長清認為,民國民法對胎兒之權利能力的態度採條件説。(2)死亡宣告。是指失蹤人失蹤,經過一定期間後,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之宣告為死亡之制度。死亡宣告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3)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的能力,與權利能力人人完全、平等不同。行為能力可分為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4)人格之保護。人格權是指與主體人格不可分離、而與財產無直接關係之權利。(5)住所。(二)法人。法人是具有人格的社會組織體,它是為救個人能力有限之窮而得以產生的。(1)法人的分類。法人的類別有:公法人與私法人,社團與財團,營利社團與公益社團。(2)法人的設立。法人設立立場主要有特許主義、許可主義準則主義與自由主義。(3)法人的能力。A權利能力。B行為能力。C侵權行為能力。(4)法人的機關。法人機關可大致分為兩類意思機關與執行機關。(5)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6)法人之監督。(7)法人的解散。
本論第三章中,作者認為物是私權的客體,但私權的客體並不僅僅是物。同時,並非所有的物皆可成為物私的客體,要成為民法上的物必須具備以下要件:須為有體物;須在人們的支配範圍內;須獨立為一體;須不包括人類之身體。
本論第四章中,作者認為所謂法律行為,是指以私人慾發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為要素,有此意思表示,故發生法律上效果之法律事實,其特徵:為法律事實,為私人發生私法效果上之行為,須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行為所生之效果為行為人之所欲。(一)法律行為的要件。法律行為的要件分為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胡長清認為一般成立要件僅有意思表示項,而生效要件則包括當事人有相應行為能力、有適當的標的與意思表示健全三項。(二)條件與期限。(1)附條件與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本質。(2)條件。條件是表意人附加於其意思表示之任意限制,使其意思表示之法律上效力系於將來客觀不確定事實之成否。A條件之分類。B條件之成就。C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效力。(3)期限。是指表意人附加於其意思表示之任意限制,使其意思表示之法律上效力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確定事實之到來。A期限的分類。B期限之到來。C附期限法律行為之效力。(三)代理。(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領意思表示,而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行為。(2)代理之分類。(3)有權代理。A代理權的發生。B代理人的能力。C代理權之範圍。D雙方代理之限制。E代理權之消滅。(4)無權代理。(5)復代理。(四)無效、撤銷與效力未定。就法律行為而言,可分為完全的法律行為與不完全的法律行為,後者又由無效的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法律行為與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三種情形構成。(1)無效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上當然不發生法律行為上的效力業已確定的法律行為。(2)可撤銷法律行為。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由撤銷權人溯及的消滅其法律行為之效力的法律行為。(3)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是指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的法律行為。
本論第五章中,作者指出期日為不可分或視為不可分的一定日期,而期間則指由一定日期至一定日期的繼續時期。
本論第六章和第七章中,作者指出時效是指於一定期間內,一定事實狀態之繼續為其成立要素之法律事實,包括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兩種。 [2] 

中國民法總論作品影響

《中國民法總論》一書出版後,在短短的兩年時間內即三次再版,由此可見其受歡迎程度,該書籍的出版對於中國民法學的教育與研究起到了較大的推動作用,堪稱中國法學教材中的經典性著作。 [1] 
《中國民法總論》曾被列為中國民國時期大學叢書之列,作為民國民法學的教科書。由於胡長清曾直接參與民國民法典的制訂工作,並將所掌握的立法資料應用於該教村;作者在闡述自己的觀點時,又旁徵博引其他各派學説與相關立法例,故該書有着較大的影響力,尤其適合於欲系統瞭解民法總論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的學生。 [1] 

中國民法總論出版信息

《中國民法總論》是作為大學叢書的一種由商務印書館1933年5月初版,同年8月再版,1935年5月三版,同年7月又出第四版。1949年以後,該書一直遭到塵封,直到1997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決定出版一批民國時期的法學著作,兼有拯救法學文獻之意,編委會將其作為入選書目之一併位列第三種,於1997年12月再次出版。該版在1935年7月的版本基礎上由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王湧點校而成,正文395頁,加上編校説明(2頁)、胡敏(胡長清之子)的序言(3頁)、作者弁言(1頁)、目錄(6頁)、附錄(17頁)、李祖蔭於1935年寫成的《評胡長清氏著中國民法總論》(8頁),共435頁,凡32萬餘言,該次出版印數為6000冊。 [1] 

中國民法總論作者簡介

胡長清(1900—1988),現代民法學家。曾用名胡次威。四川萬縣人。1927—1946年曆任朝陽大學中央大學、中央政治學校大學部(兼任法律系主任)、燕京大學華西大學等校任民法、刑法教授。1928—1936年曾任南京國民政府法制局二科科長、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員會編纂、浙江省蘭溪自治實驗縣縣長、浙江第四區行政督察專員、江蘇第九區行政督察專員等職。1937—1948年,任湖南和四川省政府委員兼民政廳廳長、國民黨內政部次長。1937年加入國民黨。新中國成立後,擁護共產黨和社會主義。1956年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次年當選為上海市民革常務委員及對台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60—1988年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室參事,著有:《中國民法總論》《中國民法債篇總論》《中國民法親屬論》《中國民法繼承論》《中國刑法總論》(1948)等。 [4] 
參考資料
  • 1.    郭成偉主編. 中外法學名著指要[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0.11:189-203.
  • 2.    蔡明德主編. 大學生文化素質教育必讀書手冊[M]. 赤峯:內蒙古科學技術出版社, 2001.10:305-308.
  • 3.    胡長清著.中國民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目錄頁.
  • 4.    唐榮智主編. 世界法學名人詞典[M]. 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 2002.06:772-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