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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等级

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
中国检察官等级是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检察官实行的等级制度,是表明检察官身份和级别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也体现了国家给予检察官的荣誉。在借鉴各国检察官等级晋升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行管理制度,在检察官法中规定了四等十二级等级制。检察官的等级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共十二级。 [2]
1998年11月,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厦门召开会议,部署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控制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严格执行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标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完成了首次检察官等级评定 [3]。201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次修正,规定了检察官的等级。 [4]
检察官等级晋升与检察官等级评定、检察官考试及培训等制度相结合,形成了检察官等级制度。根据规定,晋升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市级及县级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2]
中文名
中国检察官等级
暂行规定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等    级
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
编    制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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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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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辩探慨奔定 匙体察则 [1]
第一条 根据体验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 水平轿婶的确认。
第四条白樱屑遥殃愚朵 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驼连凝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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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等级的编制 [1]
第六条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 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1]
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1]
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1]
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1]
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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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检察官等级按照检察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
第十条 检察官等级的评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 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定检察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 准:
(一)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及最高人民检 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 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 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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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二级检察官以下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在其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下 列规定晋升:
五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四 年。
检察官等级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在检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晋 升;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制 定。
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第十四条 检察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 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十五条 检察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检察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 。
检察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五章 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第十六条 检察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原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最高等级 的,应调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第十七条 检察官违反纪律,可按规定降低检察官等级。但不适用于五级检 察官。
第十八条 检察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检察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 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检察官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应取消检察官等级。
第二十条 检察官等级降低、取消的批准权限与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批准权 限相同。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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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第十六条 检察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原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最高等级 的,应调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第十七条 检察官违反纪律,可按规定降低检察官等级。但不适用于五级检 察官。
第十八条 检察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检察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 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检察官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应取消检察官等级。
第二十条 检察官等级降低、取消的批准权限与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批准权 限相同。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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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二十二条 军事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及晋升办法参照本规定另 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