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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

鎖定
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原名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成立於1993年6月,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的具有慈善組織屬性的基金會。
中文名
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
外文名
THE CHINESE FOUND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PUBLIC PROSECUTORS
成立時間
1993年6月
類    型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建設宗旨

依法向社會各界募集基金,資助以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基層檢察機關為重點的檢察官教育事業,使檢察官的整體素質不斷適應發展的檢察事業的需要。

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業務範圍

包括:廣泛聯繫社會和公眾,積極開展募集基金活動;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遵循基金會的宗旨要求,積極有效地資助檢察官教育事業。

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主要任務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資助以西部為重點的國家級貧困縣的檢察官的學歷教育;對到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基層檢察院工作的應屆大學畢業生的檢察業務學習予以資助;對老、少、邊、窮地區或其它經濟貧困地區選拔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檢察官予以資助;對出國進修學習、司法交流以及檢察理論研修的優秀檢察官提供資助;資助用於檢察官學習、教育、培訓的基本建設、購置學習圖書資料等。

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捐贈者權利

一、凡向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捐贈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獲得捐贈證書、紀念品等。二、捐贈金額較大的,可按照本人的意願舉辦捐贈儀式,捐贈的事蹟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三、免費為捐贈者在基金會網站或報刊上發佈廣告、信息。四、捐贈金額較大,並熱心為基金會工作的,可聘為特邀理事或按程序選為理事。五、捐贈者均享有國家法律規定的所得税減免政策。六、捐贈者可無償享受基金會法律顧問提供的法律諮詢。七、捐贈者可無償參加基金會組織的法律培訓。八、捐贈者有權向基金會查詢其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捐贈者有權要求基金會立即糾正違反協議的行為。

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制度建設

基金會建立並完善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共三十多項。如在崗位職責方面,有理事長、秘書長、各部門主任、文秘、內勤、行政、會計、出納等職責;在會議制度方面,有理事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秘書長辦公會議、全體人員學習會議等制度;在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方面,有接受社會捐贈暫行規定、資助項目管理暫行規定、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在其他方面,有人事管理制度、人員考核獎懲辦法、黨支部工作制度等。

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隊伍建設

基金會重視凝聚、培養人才和造就人才。近幾年,基金會聚集了各地省基金會還注意吸收各行各業知名人士為特邀理事、高級顧問,努力把各個方面力量組織和調動起來,以更好地發展和完善中國的人權事業。

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用人制度

建立、完善獎懲制度,營造團結、向上、拼搏、進取的氛圍,努力建設一支方向正確、視野廣闊、理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能拼搏、願奉獻、守法紀的精幹隊伍。

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

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章程
(2005年12月13日第二屆第四次理事會通過,2006年6月20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是中國檢察官教育基金會。
英文名稱:THE CHINESE FOUND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PUBLIC PROSECUTORS
英文縮寫:CFEPP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集的地域範圍是中國(包括港、澳、台)和國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依法向社會各界募集基金,資助以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基層檢察機關為重點的檢察官教育事業,使檢察官的整體素質不斷適應發展的檢察事業的需要。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海內外友好人士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聯繫社會和公眾,積極開展募集基金活動;
(二)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遵循基金會的宗旨要求,積極有效地資助檢察官教育事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關心、熱愛檢察教育事業,並志願為此作貢獻。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或罷免結果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四)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宣傳基金會宗旨,努力完成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理事在任期內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基金會,並交回理事證書。
(九)理事任期內無故不參加本基金會活動超過1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特邀理事若干名,由熱心檢察教育事業的海內外友好人士擔任。
(一)特邀理事由理事會決定產生和取消。
(二)特邀理事可受邀參加基金會的會議和活動,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三)特邀理事資格在本屆理事會任期內有效。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至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和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召開理事長辦公會。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本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報理事長決定;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及利息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以西部為重點的國家級貧困縣的檢察官的學歷教育;
(二)對到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基層檢察院工作的應屆大學畢業生的檢察業務學習予以資助;
(三)對老少邊窮地區或其它經濟貧困地區選拔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檢察官予以資助;
(四)對出國進修學習、司法交流以及檢察理論研修的優秀檢察官提供資助;
(五)資助用於檢察官學習、教育、培訓的基本建設、購置學習圖書資料等。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重大募捐活動為:一次性募集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
(二)重大投資活動為:一次性投資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活動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管理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西部國貧縣檢察官的培訓、教育;
(二)應屆大學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基層檢察院工作的學習補貼;
(三)西部或老、少、邊、窮地區基層檢察院購買圖書、建立圖書資料室;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