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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橋牌協會

鎖定
中國橋牌協會(CCBA)成立於1980年6月,現總部設於北京市。該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下轄的單項運動協會之一;是中國橋牌運動的全國性羣眾組織。
中文名
中國橋牌協會
外文名
CCBA
成立於
1980年6月
總    部
朝陽區東三環北路28號博智大廈

中國橋牌協會發展歷史

1981年,世界橋牌聯合會正式接納中國橋牌協會為其會員。中國橋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羣眾體育社團,是由熱愛橋牌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委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世界橋牌聯合會、太亞橋牌聯合會及相應的國際橋牌運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中國橋牌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下轄的單項運動協會之一,是全國性羣眾組織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羣眾體育社團,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中國橋協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橋牌協會現任領導

主席:劉曉江
副主席兼秘書長:郭玉軍 [4] 

中國橋牌協會組織機構

該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辦公室、競賽訓練部、經營開發部、競賽委員會、理論技術研究委員會、新聞出版委員會、基金委員會、青年委員會、老年橋牌委員會等機構。 [1] 

中國橋牌協會技術標準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綜合評價中國橋牌協會會員橋牌技術水平及比賽經驗,根據《中國橋牌協會章程》及《中國橋牌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中國橋牌協會實行以大師分製為基礎的會員技術等級標準。
第二條 各級各類橋牌比賽經中國橋牌協會批准註冊後,其優勝者均可視比賽的重要性及規模獲得相應數量的大師分。通常情況下,大師分多的會員具有更多的比賽經驗和更高的橋牌技術。
第三條中國橋牌協會對達到規定數量大師分的會員授予相應的技術等級稱號。等級稱號從低至高為:初級大師(分梅花、方塊、紅心、黑桃4個等級)、中級大師(分梅花、方塊、紅心、黑桃4個等級)、國家大師(分一星至三星3個等級)、終身大師(分一星至五星5個等級,五星為特級終身大師)。
第四條 等級標準:
梅花初級大師:至少5個大師分。
方塊初級大師:至少10個大師分。
紅心初級大師:至少15個大師分。
黑桃初級大師:至少25個大師分。
梅花中級大師:至少50個大師分。
方塊中級大師:至少75個大師分。
紅心中級大師:至少100個大師分。
黑桃中級大師:至少150個大師分。
一星國家大師:至少250個大師分,其中至少有50個銀分。
二星國家大師:至少300個大師分,其中至少有60個銀分。
三星國家大師:至少350個大師分,其中至少有70個銀分。
一星終身大師:至少500個大師分,其中至少100個銀分,50個金分。
二星終身大師:至少1000個大師分,其中至少200個銀分,100個金分。
三星終身大師:至少1500個大師分,其中至少300個銀分,150個金分。
四星終身大師:至少2000個大師分,其中至少400個銀分,200個金分。
五星(特級)終身大師:至少3000個大師分,其中至少600個銀分,300個金分,並至少獲得一次全國冠軍。
第二節 定義
第五條 本等級標準及中國橋牌協會其他涉及會員技術等級標準的文件中,除另有明確定義的詞彙外,以本條定義為準:
等級標準:指中國橋牌協會會員技術等級標準,簡稱等級標準。
實施細則:指中國橋牌協會為實施本等級標準而制定的中國橋牌協會會員技術等級標準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
註冊比賽:指由單位會員舉辦的,經報中國橋牌協會批准註冊的各級各類橋牌比賽,對註冊比賽的優勝者,依據本等級標準授予大師分。註冊比賽分為註冊競賽和註冊日常比賽二類。
註冊競賽:指由單位會員在其所轄區域內舉辦的,經中國橋牌協會註冊的年度橋牌比賽。
註冊日常比賽:指由單位會員舉辦的,經中國橋牌協會註冊的日常橋牌活動。註冊日常比賽分為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二類。部分註冊日常比賽,根據獎勵條件可升級為基層錦標賽。
基層錦標賽:中國橋牌協會為獎勵舉辦註冊日常比賽的單位會員,根據有關獎勵條件,允許其將註冊的部分日常比賽升級為基層錦標賽。參加基層錦標賽比參加註冊日常比賽有機會得到更多、更高等級的大師分。
單位會員:指根據《中國橋牌協會會員管理辦法》,在中國橋牌協會註冊的各級橋牌組織,在履行註冊手續並交納年度會費後成為中國橋牌協會單位會員。單位會員分協會會員和俱樂部會員二類,俱樂部會員分為A類俱樂部和B類俱樂部。
A類俱樂部:指根據《橋牌俱樂部管理辦法》成立並經中國橋牌協會批准註冊的,擁有一批高水平橋牌選手的,旨在提高橋牌運動水平的橋牌俱樂部。A類俱樂部在評定其俱樂部等級時提高二級。
個人會員:指根據《中國橋牌協會會員管理辦法》,在中國橋牌協會註冊的個人,在履行註冊手續並交納年度會費後成為中國橋牌協會個人會員。
非活躍會員:指未按要求交納年度會費的個人會員。
大師分:指依據本等級標準,記錄個人會員參加橋牌比賽的成績的單位。大師分累積到一定標準,可以取得相應的等級稱號。大師分分為金分、銀分和紅分三類,用以區分比賽的難易程度。本標準中提及大師分時指個人會員獲得金分、銀分、紅分的總和,提及銀分時指個人會員獲得金分、銀分的總和。
比賽規模:隊式賽時以隊為單位、雙人賽中以對為單位、個人賽中以人為單位計算比賽規模。
第三節 大師分的記錄
第六條 大師分統一由中國橋牌協會處理並記錄。
第七條 註冊比賽的舉辦者必須按時將比賽情況報中國橋牌協會,由中國橋牌協會為比賽優勝者頒發大師分。
第八條 中國橋牌協會定期公佈會員的大師分。
第九條 個人會員可自願申請定期或不定期查詢本人的大師分材料。
第十條 未按要求交納年度會費的個人會員,為非活躍會員。非活躍會員獲得的大師分仍按規定由比賽舉辦者報中國橋牌協會記錄,但該大師分不公佈。該非活躍會員可申請恢復其在非活躍期及以前所得的大師分。
第十一條 尚未成為中國橋牌協會會員的牌手,獲得大師分將記錄在案,在其正式加入中國橋牌協會時確認上述大師分。但此類記錄最高為20分,記錄時間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在國際比賽中獲得世界橋聯大師分,中國橋牌協會可按其世界大師分值的30%計金分,如果會員獲得世界冠軍,可相當於全國冠軍。
第四節 大師分的區別
第十三條 會員在各級各類註冊比賽中獲得的大師分具有同等的分值。
第十四條 大師分用金、銀、紅三種顏色加以區分。大師分的顏色表示會員獲得大師分的比賽的難易程度。
一、金分:
(一)全國比賽中的國家級比賽授予金分。
(二)省級橋牌協會每年舉辦的一次最高水平比賽授予金分,但單項比賽時間必須在3個單元以上。
(三)經中國橋牌協會批准,可以為其他比賽授予部分金分。
二、銀分:
(一)全國比賽中的非國家級比賽授予銀分。
(二)省級橋牌協會比賽中不授予金分的比賽授予銀分。
(三)部分金分賽中不授予金分的部分授予銀分。
(四)縣級以上(包括縣級)橋牌協會每年舉辦的一次最高水平的比賽授予銀分,但單項比賽時間必須在2個單元以上。
(五)基層錦標賽授予部分銀分。
(六)經中國橋牌協會批准,可以為其他比賽授予部分銀分。
三、紅分: 會員在俱樂部比賽中獲得的大師分為紅分。會員在其他比賽中得到的非金、銀色大師分均為紅分。
第五節 大師分授予標準
第十五條 大師分計算辦法。
一、所有比賽大師分授予標準均採用對應比賽的基本獎勵表乘以一系列獎勵因素構成的係數的方法計算。
二、基本獎勵表:是計算各項比賽大師分獎勵標準的基礎。不同類型的比賽使用不同的基本獎勵表。基本獎勵表包括:國家級比賽基本獎勵表(包括名次獎、場次獎和其他獎勵)、全國性比賽基本獎勵表、註冊競賽基本獎勵表、註冊日常比賽基本獎勵表。
三、獎勵因素: 獎勵因素是確定各項比賽大師分獎勵標準的依據,通過綜合各項獎勵因素以區分比賽的水平(見附表五)。
(一)比賽等級: 只應用於計算註冊競賽獎勵標準,以區別比賽的參加範圍。等級高的比賽,其等級係數大。
(二)舉辦單位等級:應用於計算註冊競賽、註冊日常比賽獎勵標準,以區別舉辦單位開展橋牌活動的情況。根據註冊比賽舉辦單位及其所轄區域內的單位會員在上年度參加比賽的總人次數確定。總人次數多的舉辦單位等級高,比賽難度大,其舉辦單位等級係數大。
(三)比賽類型: 應用於計算所有比賽的獎勵標準。根據比賽的開放程度和水平高低確定比賽類型係數。比賽開放程度高,比賽難度大,類型係數相應擴大。
(四)比賽時間: 根據比賽進行時間的長短確定時間係數。時間長的比賽,其時間係數相應擴大。
第十六條 國家級比賽大師分授予標準
一、國家級比賽指由中國橋牌協會主辦的,全國橋牌競賽計劃內比賽中的正式比賽。比賽的優勝者授予金分。除有年齡限制的比賽外,比賽的第一名為全國冠軍。
二、基本獎勵表:使用國家級比賽基本獎勵表。
(一)名次獎(附表一):獲得前8名的個人會員按名次獎標準授予大師分。參賽隊不足10隊時,比賽規模的前1/2的名次授予名次獎。
(二)場次獎:最高水平的國家級比賽的循環賽中,每勝一場授予2個大師分,每平一場授予1個大師分。
(三)其他獎勵(附表二):未獲得名次獎,所獲名次在總比賽規模的前30%的,根據其他獎勵表授予大師分。
三、獎勵因素:只涉及比賽類型獎勵因素。
第十七條 全國性比賽大師分授予標準
一、全國性比賽包括:由中國橋牌協會主辦的全國橋牌競賽計劃內比賽中的輔助比賽,其他冠以"全國"、"中國"、"中華"名稱的比賽。比賽的優勝者授予部分金分。
二、基本獎勵表:使用註冊競賽基本獎勵表(附表三)。
三、獎勵因素:
(一)比賽等級
(二)比賽類型
(三)比賽時間
第十八條 註冊競賽大師分授予標準
一、基本獎勵表:使用註冊競賽基本獎勵表(見附表三)。
二、獎勵因素
(一)比賽等級
(二)舉辦單位等級
(三)比賽類型
(四)比賽時間
第十九條 註冊日常比賽大師分授予標準
一、基本獎勵表:使用註冊日常比賽基本獎勵表(見附表四)。
二、獎勵因素
(一)舉辦單位等級
(二)比賽類型
(三)比賽時間
第二十條 其他註冊比賽大師分授予標準
一、通訊賽: 指參賽者在同一時間,不同地點,使用同一套牌型,比賽成績統一計分的比賽。總成績及小組成績均授予大師分。總成績大師分授予標準見附表六;小組成績按註冊日常比賽標準授予大師分。
二、計算機網上比賽: 指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橋牌比賽。大師分授予標準另訂。
三、入門賽: 為鼓勵新參加橋牌運動的牌手參加比賽,單位會員和註冊橋牌教師可以組織入門賽。入門賽參賽者大師分數不得超過20。入門賽大師分標準為註冊日常比賽基本獎勵表的50%。
四、經中國橋牌協會批准,可舉辦其他類型比賽,大師分授予標準由中國橋牌協會根據比賽水平、規模確定。
第六節 等級稱號的審批
第二十一條 凡達到本標準規定的等級稱號標準者,均可申請獲得相應的等級稱號。審批等級稱號的依據為中國橋牌協會公佈的大師分。
第二十二條 審批權限
一、國家大師及以上等級稱號由中國橋牌協會審批。
二、 中級大師等級稱號由省級橋牌協會審批。
三、初級大師等級稱號由縣級橋牌協會或橋牌俱樂部審批。
四、審批等級稱號的各級組織均應是單位會員。
五、各級橋牌協會有權審批低等級稱號。
第七節 註冊比賽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個人會員有權參加公佈比賽中所有其有資格參加的比賽。如遇比賽舉辦單位無故拒絕個人會員參加比賽,個人會員有權向中國橋牌協會進行舉報。
第二十四條 中國橋牌協會有權監督所有註冊比賽的舉行。協會會員有權監督其所轄區域內的單位會員舉辦的比賽。
第八節 罰則
第二十五條 註冊比賽的舉辦單位出現如下情況時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一、舉辦單位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取締,取消其所有註冊比賽。
二、舉辦單位違反中國橋牌協會章程或有關規定被暫停會員資格,暫停其在被暫停會員資格期間的所有註冊比賽。
三、經查證,上報虛構比賽的單位,暫停其會員資格及所有註冊比賽。
四、舉辦單位未能按規定交納上期大師分申報費,視情節輕重給予降低比賽舉辦單位等級係數至0.5、暫停其部分註冊比賽的處罰。
五、舉辦單位在舉辦註冊比賽時未按本規定要求及時上報已舉辦的註冊比賽成績,造成部分個人會員所獲大師分未被紀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承擔恢復個人會員大師分紀錄費用、降低比賽舉辦單位等級係數至0.5、暫停其部分註冊比賽的處罰。
六、舉辦單位多次無故拒絕接受符合比賽參加範圍的個人會員參賽,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降低其所舉辦比賽的類型係數至非公開賽的相應等級、降低比賽舉辦者等級係數至0.5、暫停其部分註冊比賽的處罰。
第九節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設立中國橋牌協會榮譽特級大師、榮譽大師二個榮譽等級。榮譽等級標準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等級標準的解釋權屬中國橋牌協會。 [2] 

中國橋牌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橋牌協會簡稱中國橋協,英文名稱:CHINESE CONTRACT BRIDG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CBA。
第二條 中國橋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羣眾體育社團,是由熱愛橋牌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委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世界橋牌聯合會、太亞橋牌聯合會及相應的國際橋牌運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 中國橋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橋牌工作者、愛好者以及關心、支持這一項目的海內外人士,調動和發揮一切積極因素,為普及和發展中國的橋牌運動,提高橋牌運動技術水平,落實全民健身計劃,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開展國際交流,為擴大和促進世界人民的友誼服務。
第四條 中國橋協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橋協會址與辦公總部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橋協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橋牌運動的開展,大力發展俱樂部,宣傳、普及羣眾性橋牌運動,努力提高橋牌技術水平;
二、對全國橋牌運動進行全面管理,研究、制定橋牌運動發展的規劃、計劃、方針、政策和管理法規;
三、研究、制定橋牌項目的全國競賽制度、競賽計劃、規劃、競賽規程和規則,並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普及橋牌知識,協調和組織理論技術研究;
五、組織培訓橋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社會體育指導員,研究制定各類技術等級標準及其申報、審批辦法,推薦國際裁判員;
六、開展國際交流,擬定本項目的國際交流計劃,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組織實施;參加世界橋牌聯合會和太亞橋牌聯合會的有關活動,開展國際交流;
七、選拔、集訓國家橋牌隊,組織參加國際比賽;
八、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國際橋牌組織的有關規定,管理國內橋牌競賽及活動,組織或委託單位會員承辦全國性、國際性的各類橋牌競賽和活動;
九、結合本項目業務,開展多種有償服務,為發展橋牌事業籌集資金。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橋協實行會員制,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各橋牌協會、俱樂部等羣眾橋牌活動的組織或機構均可作為單位會員加入中國橋牌協會。單位會員分為協會會員和俱樂部會員。
(一)協會會員:凡承認並擁護中國橋協章程,有加入中國橋協意願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市)、縣橋牌協會,行業體協橋牌協會,均可向中國橋牌協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成為協會會員。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行業體協橋牌協會應經所在地(行業)體育主管部門批准,經民政部門註冊,有固定辦公地點和專職管理人員;地(市)、縣(區)橋牌協會稱為基層橋牌協會,應經所在地體育主管部門批准,經民政部門註冊。
上述地區和系統內,只能有一個協會得到中國橋協的承認,成為中國橋協的協會會員。
(二)俱樂部會員:橋牌俱樂部是開展羣眾性橋牌活動,普及橋牌知識,提高橋牌技術水平的基層橋牌活動組織。承認並擁護中國橋協章程,有加入中國橋協意願的各基層橋牌組織、橋牌俱樂部,均可向中國橋協提出申請,經批准成為中國橋協俱樂部會員。
俱樂部會員分為A、B兩類。A類俱樂部為培養高水平牌手的俱樂部,由中國橋牌協會直接管理;B類俱樂部為開展一般性羣眾橋牌活動的俱樂部,受中國橋牌協會和地方橋牌協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二、個人會員:承認和擁護中國橋協章程,熱愛橋牌運動,有加入中國橋協意願的個人,均可申請加入中國橋協,成為中國橋協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協會會員和俱樂部會員可直接向中國橋協提交入會申請書,也可通過中國橋牌協會的協會會員向中國橋牌協會轉交入會申請,經中國橋牌協會批准後,由中國橋協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二、個人會員可通過中國橋協單位會員或直接向中國橋協提交申請,經批准後,由中國橋協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中國橋協組織的各類比賽、培訓和活動的權利;
三、有舉辦本轄區或本系統內各類橋牌比賽和活動的權利;
四、有代表中國橋協組隊參加國際橋牌比賽的權利;
五、單位會員有申辦各類比賽和活動的權利;
六、有獲得中國橋協的優先服務的權利;
七、有申報和獲得各種技術等級稱號的權利;
八、有獲得中國橋牌協會資料、技術指導和諮詢的權利;
九、有為橋牌愛好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權利;
十、有權對中國橋協的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十一、協會會員有管理和指導本轄區內橋牌運動的權利;
十二、協會會員有監督和指導本轄區內單位會員組織舉辦的能獲得中國橋牌協會大師分的比賽的權利;
十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世界橋牌聯合會和中國橋協制定的競賽規程、規則;
四、積極開展各類橋牌比賽和活動;
五、積極參加和支持中國橋協組織的各類橋牌比賽和活動
六、按時交納會費;
七、積極發展本轄區或本系統中國橋牌協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併為其作好服務工作;
八、努力提高本轄區或本系統橋牌運動的水平;
九、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十、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中國橋協會員在不違反協會章程規定,不損害中國橋協利益的前提下,可自由退會;
二、協會會員和俱樂部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交退會報告,交回會員證書,並在解決完與中國橋協及其他會員之間的財務問題後退會;
三、個人會員退會,直接或經地方橋協向中國橋協提出退會要求即可退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主席辦公會表決通過,其會員資格予以取消:
一、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
二、嚴重違反中國橋協章程及有關規定,給中國橋協造成重大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
三、被當地民政部門取締或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會員資格暫停
一、單位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會員資格暫停
(一)不按時交納會費;
(二)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會費;
(三)違反《中國橋牌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四)6個月內未組織和開展橋牌比賽和活動;
(五)一年不參加中國橋牌協會組織的比賽和活動。
二、個人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會員資格暫時停止
(一)違反《中國橋牌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不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暫停,會員應有的中國橋協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暫停;會員退會或會員資格被取消,會員應有的中國橋協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取消。
第十六條 會員重新入會
會員在退會或被取消會員資格後,重新要求成為中國橋牌協會會員,即為重新入會。會員重新入會,均須按照《中國橋牌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中國橋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一、代表大會的構成:
(一)成為中國橋協單位會員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行業體協橋牌協會擁有1名代表權;
(二)各中國橋協A類俱樂部擁有1名代表權;
(三)中國橋協基層橋牌協會、B類俱樂部根據其橋牌運動發展情況按省市適當分配代表權;
(四)在任及擬任的中國橋牌協會領導機構成員。
二、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通過協會章程;
(二)通過中國橋協會旗、會徽;
(三)民主協商、選舉或罷免中國橋協委員會成員;
(四)聽取、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聽取審議協會各專項委員會工作報告;
(五)討論通過重要提案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通常不超過1年,超過1年時應重新進行批准手續。
第二十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中國橋協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司庫、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討論、決定協會榮譽職務人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定全國橋牌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十一、審議並通過國家隊的選拔方案;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審議、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主席會,由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主席指定特邀副主席參加,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主席會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主席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秘書處,作為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開展各項業務工作並負責協會的行政事務、公共關係、財務管理、法律諮詢等日常事務;辦事機構聘請的法律顧問,負責對中國橋協的各項商業性體育活動進行法律諮詢,處理與中國橋協有關的法律訴訟,並代為中國橋協進行辯護。
第二十六條 協會聘請名譽主席若干人,顧問若干人,特邀顧問若干人;
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特邀副主席若干人,司庫1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司庫、秘書長,由中國橋協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5年。
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委員會審定,任期5年。
副秘書長(含副秘書長)以上協會領導人,均須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由主席會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授予對中國橋牌事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士中國橋協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中國橋協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司庫、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國橋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司庫、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中國橋協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司庫、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三十條 中國橋協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中國橋協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中國橋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主席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橋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擁有普通選票,在票數相等時,則擁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三條 中國橋協秘書長,受中國橋協主席委託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及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各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中國橋協下設競賽委員會、裁判委員會、技術委員會、青少年委員會、老年委員會、宣傳委員會、聯賽委員會、項目拓展與市場開發委員會和基金管理委員會等九個專項委員會。其職責:
一、競賽委員會:
(一)制定並監督實施橋牌競賽法規;
(二)制定並實施橋牌競賽計劃、規則、規程及有關規定;
(三)制定全國各級競賽制度;
(四)代表中國橋協監督大型橋牌賽事的舉辦;
(五)制定並實施橋牌技術等級標準;
(六)裁決各類競賽中出現的爭端;
(七)制定並實施競賽管理人員培訓方案。
二、裁判委員會:
(一)制定裁判員發展規劃和裁判員管理的規章條例;
(二)組織裁判員培訓,編寫裁判員培訓教材,協助組織裁判員的考試、考核;
(三)推薦國際裁判員。
三、技術委員會:
(一)研究最新橋牌理論動態;
(二)研究橋牌運動的訓練規律、訓練手段;
(三)制定並實施國家隊運動員選拔辦法;
(四)制定並實施高水平運動員及國家隊預備隊培養規劃;
(五)培訓橋牌教練員;
(六)制定橋牌技術標準。
四、青少年委員會:
(一)制定並實施全國青少年橋牌發展規劃、計劃;
(二)積極推動橋牌進高校、橋牌進課堂活動;
(三)編寫橋牌教材,編制橋牌教學方案,製作橋牌教學工具;
(四)組織青少年橋牌比賽。
五、老年委員會:
(一)研究老年橋牌運動發展的規律和發展趨勢;
(二)編寫老年橋牌教材,編制老年橋牌教學方案;
(三)推動橋牌進社區活動;
(四)組織和指導老年橋牌比賽。
六、宣傳委員會:
(一)制定並實施橋牌宣傳規劃、計劃,樹立橋牌的社會形象;
(二)建立橋牌宣傳網絡;
(三)配合橋牌市場開發,擴大橋牌影響;
(四)代表中國橋協對外發布重大事項。
七、聯賽委員會:
(一)研究橋牌職業化發展規律及發展趨勢;
(二)制定橋牌職業運動員、教練管理辦法;
(三)組織、動作橋牌職業化聯賽及其他競賽。
八、項目拓展與開發委員會:
(一)研究橋牌項目特點,制定拓展規劃、方案;
(二)積極推廣橋牌運動;
(三)研究網絡橋牌發展計劃,制定網絡橋牌規定,推廣網絡橋牌。
九、基金管理委員會:
(一)代表中國橋協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的橋牌發展基金;
(二)確定橋牌發展基金的投資方向,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制定基金使用辦法,監督基金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 各專項委員會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負責專項委員會的工作。
第五章 技術等級制度
第三十六條 中國橋協在所屬個人會員內實行運動技術等級制度、裁判員等級制度和橋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非中國橋協個人會員在比賽中,不能獲得中國橋協授予的相應的等級稱號。
第三十七條 各種技術等級標準以及獲得技術等級稱號的申請、審批和授予程序等,由中國橋協制定,並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另行下發。
第六章 比 賽
第三十八條 中國橋協對其管轄範圍內進行的任何比賽,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全國性正式比賽、以中國橋協名義舉辦的國際邀請賽、由世界橋牌聯合會或太亞橋牌聯合會委託中國橋協承辦的比賽,由中國橋協直接管理。
第四十條 中國橋協各協會會員間的比賽必須向中國橋協申報備案;單位會員出境參加或在中國境內舉辦各類形式的國際性比賽、邀請賽,必須報中國橋協批准。
第四十一條 中國橋協協會會員和俱樂部會員可申請舉辦獲得中國橋協相應大師分的比賽。
第四十二條 凡屬獲得中國橋牌協會大師分的比賽,均由中國橋牌協會管理,中國橋牌協會的省、區、市協會會員負責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中國橋協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捐贈;
三、國家體育總局的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及會員在各類比賽和活動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進行有償服務。
第四十六條 中國橋協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中國橋協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中國橋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條 中國橋協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中國橋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新聞宣傳
第五十三條 廣播、報道、電視權
一、中國橋協及其會員單位,在所管轄的範圍內,對負責承辦的競賽和活動,擁有廣播、報道和電視轉播權。未經中國橋協或有關會員單位允許,任何媒體不得擅自進行廣播、報道、電視播送和採訪。
中國橋協直接管理的比賽和活動,境內外影視部門必須與中國橋協簽約後,方可進行報道、轉播。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中國橋協批准,均不得進入中國橋協主辦的比賽或活動場地進行錄象、錄音和採訪活動。
第五十四條 涉及境外的比賽報道、接收或音像製品的製作、交換、轉讓或發行由中國橋協負責批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條 對中國橋協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中國橋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中國橋協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委員會或主席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橋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中國橋協會旗、會徽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中國橋協統一製作、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使用。
第六十三條 中國橋協的日常辦事機構、各專項委員會的所有活動均須嚴格遵循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橋協委員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2008年4月16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