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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

鎖定
對《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進行了修訂併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2009年8月1日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發佈的《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中文名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國質檢標聯〔2009〕383號
頒佈時間
2009年9月14日
修訂時間
2020 年 4 月 14 日 [1] 
實施時間
2020 年 4 月 14 日 [1]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辦法發佈

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更好激勵標準化工作自主創新,調動標準化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國標準化事業健康發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對《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發佈,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2009年8月1日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佈的《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 
特此公告。
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
2016年8月29日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
(2009 年 8 月 1 日發佈 2016 年 8 月 29 日第一次修訂 2020 年 4 月 14 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實施標準化戰略,表彰在標準化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調動標準化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標準化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中辦發〔2018〕69 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表彰獎勵管理暫行辦法》(市監人函〔2019〕1683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是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設立,並經中央批准的獎項。
第三條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分為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每 2 年評選 1 次。
第四條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表彰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一般不評選副司局級或相當於副司局級以上的個人和集體,不評選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評選處級或相當於處級幹部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表彰總數的 20%。
第五條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突出先進性、代表性、時代性,堅持以德為先、依法守規、注重實績、羣眾公認,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負責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表彰的組織工作,並設立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及監督委員會。
第七條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領導小組由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領導及有關司局等方面代表組成,主要職責是:(一)審議評選表彰工作方案;(二)審議評審結果;(三)研究解決評選表彰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司,主要負責評選活動的具體組織協調,研究提出評選表彰工作方案、規則等相關政策制度建議,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第八條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委員會由中國標準化專家委員會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一)負責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工作;(二)向領導小組報告評審情況;(三)提出完善評審工作的意見建議。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承擔推薦材料的接收、形式審查、異議處理、評審系統維護等日常工作。
第九條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監督委員會由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及有關單位紀檢監察等方面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一)監督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二)向領導小組報告監督工作;(三)提出完善評選表彰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三章 表彰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十條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的表彰範圍是現行有效且實施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下列標準:國家標準、國家軍用標準,在標準委備案的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或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以及由我國牽頭制定並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發佈的國際標準。
第十一條 組織獎的表彰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團體、高等院校等組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SC)、標準化工作組(SWG)和產業技術聯盟,全國軍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及 ISO、IEC、ITU 技術機構的秘書處承擔單位或國內技術對口單位。
第十二條 個人獎的表彰對象是從事標準化工作,為我國標準化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三條 標準項目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3 個等級,各等級獎項評審標準如下:(一)一等獎:標準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際領先水平,聚焦原始創新技術、集成創新技術或重大瓶頸問題,創新性突出,標準實施後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健康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利益有重大作用;(二)二等獎:標準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聚焦關鍵共性技術,創新性明顯,標準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健康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利益有很大作用;(三)三等獎:標準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聚焦具體產品、服務、工藝和管理創新,創新性比較明顯,標準實施後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健康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利益有較大作用。
第十四條 組織獎不分等級。申報組織獎的單位,應當滿足以下要求:(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標準化工作的決策部署,遵守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組織機構 的工作規劃、計劃,在國際國內標準化工作中貢獻突出,有效促進相關行業、領域的發展;(二)科學運用標準化方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取得創新性成果;(三)注重標準化人才培養,具有一支結構合理、穩步發展的標準化人才隊伍;(四)在標準化科研、標準化教育、標準制修訂、標準推廣實施和國際標準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重要創新性成果,貢獻突出。
第十五條 個人獎設終身成就獎、突出貢獻獎和優秀青年獎。申報個人獎的人員,應當滿足以下要求:(一)政治堅定。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化規章制度;(二)作風過硬。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恪守職業道德規範,作風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潔;(三)業績顯著。熱愛標準化事業,有較強的專業素養,求實奉獻,勇於創新,具有較高威信或影響力,取得公認的業績。
第十六條 終身成就獎候選人應當在標準化理論研究、標準研製、標準推廣實施、國際標準化或標準化綜合管理、國際標準組織治理方面取得系統性、創造性的成就,為推動標準化事業創新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
第十七條 突出貢獻獎候選人應當在標準化理論研究、標準 研製、標準推廣實施、國際標準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十八條 優秀青年獎候選人應當在標準化研究與應用方面作出創新性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並具有突出的發展潛力,年齡不超過 40 週歲。
第十九條 參評組織獎的單位,近 5 年應當未發生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衞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羣體性事件,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參評個人獎的個人,近 5 年應當無違法違紀行為,未擔任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關集體和個人因涉嫌違法違紀等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司法審查的,應當暫停實施表彰。
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
第二十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表彰工作方案,按程序報市場監管總局黨組審議通過後,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制定發佈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申報指南。推薦單位按照指南組織有關方面申報各獎項。
第二十二條 標準項目獎推薦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具有 標準化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標準委直接管理的 TC 以及市場監管總局直屬單位。組織獎和個人獎推薦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具有標準化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總局直屬單位。標準委直接管理的 TC 參評組織獎的,可由其所在領域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具有標準化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場監管總局直屬單位推薦。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申報獎項信息後,將申報材料報推薦單位審查。推薦單位應當根據擇優遴選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標準項目、組織和個人,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推薦意見,並在本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按要求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各獎項推薦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二十四條 軍隊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候選國家軍用標準項目獎、候選軍隊組織獎和個人獎的推薦工作。
第二十五條 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標準項目,由第一起草單位負責組織申報。被推薦的標準項目獎候選單位、候選人應當與標準文本或相關證明材料所列主要起草單位和起草人一致。
第二十六條 已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標準項目,不得再次參評。已獲得組織獎的組織機構,在獲獎後 3 年內不得再次參評。已獲得終身成就獎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評;已獲得突出貢獻獎和優秀青年獎的人員,在獲獎後 3 年內不得再次參評。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在其官方網站上公示通過形式審查的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及個人獎候選名單及相關信息,公示時間不少於 5 個工作日。公示後要求退出評審的,推薦單位應當以書面方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並説明理由。經批准退出評審的,再次參評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須隔 3 年以上。
第二十九條 軍用涉密標準項目的推薦及受理,應當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 評 審
第三十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訂各獎項細化評分標準和評審工作規則,經評審委員會審定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 根據推薦和受理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標準項目獎專業評審組及組織獎和個人獎評審組成員名單。
第三十二條 公示後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符合要求的推薦材料,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相應評審組進行初評,提出各等級標準項目獎和組織獎、個人獎推薦名單。候選國家軍用標準項目獎、候選軍隊組織獎和個人獎的初評由軍隊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結果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必要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通過初評的組織獎和個人獎候選者進行現場評審,深入考察候選組織和個人的業績、影響力等,並對申報材料中有疑義的重要信息進行復核。
第三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通過初評的候選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個人獎候選者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形成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評審委員會建議名單。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推薦單位負責對推薦的組織和個人徵求同級公安部門意見,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徵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對推薦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應當徵求同級生態環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税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推薦單位負責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 5 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評審專家應當在相應獎項評審中迴避:(一)與納入評選的標準項目的起草人或起草單位屬於同一法人單位; (二)與組織獎和個人獎申報單位、個人屬於同一法人單位;(三)與組織獎和個人獎推薦單位屬於同一法人單位;(四)存在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在其官方網站上公示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評審委員會建議名單及評審委員會專家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 5 個工作日。涉密國家軍用標準項目,由軍隊標準化主管部門在適當範圍內公示。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三十六條規定的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材料。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簽署真實姓名並留下聯繫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符合規定的異議,應當予以受理。
第三十八條 涉及推薦材料真實性及參評標準項目創新性、貢獻大小等的異議,推薦單位應當協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調查核實,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必要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涉及參評標準項目起草單位和起草人排序的異議,由推薦單位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第三十九條 涉及參評國家軍用標準項目、軍隊組織和個人的異議,由軍隊標準化主管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第四十條 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參評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向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領導小組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第四十二條 異議自受理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且公示結果維持不變的,相關候選獎項可以進入當屆評選下一環節;自異議受理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且公示結果維持不變的,相關候選獎項可以參加下一屆評選;自異議受理之日起一年後處理完畢且公示結果維持不變的,相關候選獎項需重新推薦。
第七章 批准和授獎
第四十三條 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評審委員會建議 名單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按程序報市場監管總局黨組審定。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發佈表彰決定,並頒發獲獎證書。
第四十四條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授獎數量、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限定數額。每屆標準項目獎授獎限額為一等獎 10 個、二等獎 20 個、三等獎 30 個。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 15 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0 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 10 人,授獎單位不超過 7 個;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 8 人,授獎單位不超過 5 個。組織獎授獎限額為 5 個。終身成就獎、突出貢獻獎和優秀青年獎限額分別為 1 個、4 個和 3 個。
第八章 監督及處罰
第四十五條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表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監督委員會報告有關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的工作情況。必要時,監督委員會可以要求進行專題彙報。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方面收到舉報或者投訴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應當及時受理對錶彰工作的舉報,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對在表彰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進行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以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建立信譽檔案,並作為確定評審委員會委員和評審組成員的重要依據。參加評審的專家須簽訂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專家承諾書,獨立、客觀、公平、公正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不履行承諾的,由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取消資格等處理,必要時,將查實的不當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四十八條 參加評審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工作人員紀律守則。對違反紀律守則的,由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將查實的不當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四十九條 參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的,取消其當屆和下一屆參評資格。同時,將其行為通報所屬主管部門或單位。表彰獲得者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表彰。存在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表彰,嚴重違反表彰程序,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表彰等情形的,應當撤銷表彰,取消其當屆往後連續 3 屆的參評資格。同時,將其行為通報所屬主管部門或單位。表彰獲得者應當珍視並保持榮譽,模範遵守法律法規,積極發揮模範帶頭作用,自覺維護聲譽。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獎盃、獎牌及證書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五十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的,視其嚴重程度,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將查實的不當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五十一條 撤銷表彰,一般由原申報單位按程序報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批准,並予以公佈。如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佈的,經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同意可不予公佈。對造成惡劣影響的,必要時可由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直接作出撤銷表彰的決定。對被撤銷表彰的個人和集體,應當註銷和收回其獎盃、獎牌及證書,撤銷其因獲得表彰而享有的相應待遇,對個人表彰的撤銷決定存入本人人事檔案,撤銷表彰的決定抄送人事司。
第五十二條 監督委員會對評審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對在評審活動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視情況建議有關方面予以糾正或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國家軍用標準項目獎、軍隊組織獎和個人獎的推薦和評審由軍隊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 8 月 29 日原質檢總局、標準委發佈的《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