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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木門專業委員會

鎖定
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木門專業委員會是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的分支機構。 2004 年 6 月 15 日,民政部發出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通知書 ( 民社登 2004 第 275 號 ) ,通知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成立木門專業委員會符合有關規定,准予登記,並正式辦理了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 ( 社證字第 3183 — 4 號 ) 。
中文名
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木門專業委員會
外文名
the Special Committee of Wood Door
簡    稱
中門委
宗    旨
服務、監督、管理、協調

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木門專業委員會協會簡介

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木門專業委員
簡稱:中門委
英文名稱: the Special Committee of Wood Door 縮寫: SCWD
木門專業委員會是木門行業自願結合起來的集生產、流通、科技、教育等企事業單位跨部門、跨地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機構。宗旨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即以誠信建設為主線,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木門專業委員會部門介紹

秘書處
負責處理木門委日常事務;負責委員會各種文件、報告、條例的起草、打印、登記工作;建立並管理木門企業檔案;負責各種活動的策劃、組織和總結工作。
會員聯絡發展部
一方面主要負責發展會員企業、審查企業申請入會資料,另一方面負責為全國木門企業提供信息、技術交流平台,協調會員之間以及行業內各環節利益主體之間的關係,發揮行業的羣體優勢。
標準部
負責申報、編寫木門行業標準,以及今後和木門相關的其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諮詢聯繫人:王永林、石興。
培訓部
根據全國絕大多數木門企業的要求,負責具體制定和實施木門相關專業培訓計劃。提供企業技術創新、企業技術問題診斷、營銷策劃、木門漆飾等培訓課程。
投訴諮詢部
負責正確、及時處理顧客對“全國木門 30 強雙承諾企業”的投訴, 投訴聯繫人:張鵬。
專家諮詢部
本委員會擁有多年從事相關行業工作的行業專家數名。
網絡信息部
是中門專業委員會和企業會員主要宣傳媒體之一,主要負責發佈委員會動態信息、宣傳和推廣企業形象,為企業爭取無限商機。聯繫人:黃睿
會展、會議部
為企業提供全方位一體化的專業化的展會。
委員會地址:北京西城區月壇北街 25 號 2 號樓 2607
郵政編碼: 100834

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木門專業委員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木門專業委員會是由各種經濟成份的從事木質門 ( 包括鋼木門等以木材於其他材料製作的門 ) 生產、銷售、科技、教育企事業單位自願組織起來的跨部門、跨地區的全國性社團組織,是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的分支機構之一。
· 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木門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忠實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竭誠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努力推動木門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
· 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木門專業委員會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部門是國家民政部。委員會接受國資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 木門專業委員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反圍
· 木門專業委員會發揮服務、橋樑和行業自律三大功能
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的組織、協調、指導、交流和服務工作。其主要業務範圍是:
· 圍繞國家經濟建設中心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各項工作。收集、調查木門行業基本情況,研究探討行業改革和發展方向,提出行業改進和發展的建議。
·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推動和貫徹行業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加強協調,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和政府做好雙向服務。
· 組織會員制定、修改實施本行業各類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行為。對行為不規範的會員,委員會有權提出批評和告訴,以提高行業素質。
· 進行行業協調,營造企業平等競爭環境。
· 制定、修改本行業各類行業標準。組織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推動行業質量管理等規範工作。
· 促進會員之間的經濟合作、技術合作、產銷銜接,促進木門市場的發育完善和行業羣體優勢的發揮。
(七)開展信息諮詢服務。研究木門市場發展趨勢和技術動態。開展信息預測預報工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提供信息依據。
(八)接受會員委託,對會員重大投資、改造和開發項目進行可行性前期論證。
(九)組織會員技術和管理培訓,增強會員社會競爭力。舉辦各類研討會,提高會員從業人員素質,促進行業技術和管理水平。
(十)不斷推出名、優、新產品,促進技術交流和技術合作。
(十一)開展國際交流,努力為會員開拓國際市場。
第三章 會員
· 凡依法取得工商部門生產營業執照,依法從事木門事業相關的企業、科技、教育單位以及熱心於發展木門事業的專家、學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委員會。
· 申請加入本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擁護本章程;
· 有加入本委員會的意願;
· 交納會費。
· 加入本委員會的程序:
·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申請表;
( 二 ) 秘書處審核後報會長批准;
(三)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和銅牌並通報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本委員會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 對委員會的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及監督權;
( 三 ) 享受委員會提供的信息、諮詢和資料等各種服務有優先權和價格優惠權;
(四)參加本委員會舉辦的各類活動有優選權和價格優惠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 遵守本委員會的章程,執行本委員會的決議,承辦本委員會委託的工作,維護本委員會聲望;
· 支持本委員會的工作,相應本委員會的號召;
· 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是本委員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
· 制定和修改委員會章程;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 5 年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委員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
·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 向會員大會報告本屆理事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簡稱年會)。理事會會議主要審議本委員會年工作報告和年財務狀況。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 5 年。
第十九條 本委員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實際工作中視具體情況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和方針政策;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5 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為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二條 本委員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由於工作等原因,理事(包括常務理事、副會長)需要變動,由其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秘書處審核報會長批准後,通報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委員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代表本委員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委員會經費來源
· 會費;
· 捐贈;
·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委員會的財務納入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財務制度的統一管理下,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由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統一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 對本委員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中止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委員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中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委員會中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委員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