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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書畫家研究會

鎖定
中國書畫家研究會(英文名:CHINA RESEARCH INSTITUTE OF CALLIGAPHERS AND PAINTERS,簡稱 CRICP )成立於1989年4月,中國文聯主管,民政部登記註冊,是由中國書畫家、書畫藝術院校及研究單位組成的藝術性、全國性社會團體。
中文名
中國書畫家研究會
外文名
CHINA RESEARCH INSTITUTE OF CALLIGAPHERS AND PAINTERS
類    型
社會團體
成立時間
1989年4月

中國書畫家研究會組織宗旨

堅持“兩為”方向和“雙百”方針,研究中國書畫藝術的風格流派、代表人物,向社會推薦、宣傳書畫藝術人才,增進中國書畫家與國際書畫家的友誼、合作與交流,為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書畫藝術做出貢獻。 [1] 

中國書畫家研究會組織章程

(2002年經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中國書畫家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RESEARCH INSTITUTE OF CALLIGRAPHERS AND PAINTERS縮寫:C.R.I.C.P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 由書畫家、書畫藝術院校及研究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堅持“兩為”方向和“雙百”方針,研究中國書畫藝術的風格流派、代表人物;向社會推薦、宣傳書畫藝術人才;增進中國書畫家與國際書畫界的友誼與合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書畫藝術做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中國文聯做為業務主管單位,接受國家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對中國書畫藝術的風格流派、代表人物、發展趨勢進行課題研究
(二)開展文化藝術交流,舉辦書畫藝術家的專題研討、評獎、展覽、宣傳等活動
(三)出版刊物及諮詢服務
(四)建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
(五)加強與世界各國文化藝術界聯繫,擴大中國書畫藝術在國際上的影響
第 三 章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熱心本團體的事業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評選委員會評定、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提供自己的藝術作品或論文1—2件(篇)
(四)由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具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為終身會員,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
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會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際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 費
(二)捐 贈
(三)利 息
(四)政府資助
(五)實體機構管理費
(六)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
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
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