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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

鎖定
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CHINA GROCERY PRODUCTS FOR DAILY USE MARKTING ASSOCIATION,CPDMA),於1994年成立,是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佈“AAA”級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榮譽稱號,接受民政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現有煙花爆竹專業委員會、日用消費品流通分會、日化專業委員會、家居用品流通分會、衞浴潔具專業委員會、炊事機械專業委員會、陶瓷製品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 [1] 
中文名
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
外文名
CHINA GROCERY PRODUCTS FOR DAILY USE MARKETING ASSOCIATION,CPDMA
註冊機構
民政部
登記證號
3431
社會信用代碼
51100000500016391P
組織狀態
正常

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發展歷史

自1996年起,連續8年召開了全國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工作會議,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座談交流各地的經驗和做法,推動全國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工作的深入;舉辦了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培訓班;開展了行業凋研和政策協調溝通工作;編印了《中國日雜》期刊,開通了中國日雜網,進一步提高了行業服務質量和水平。連續5年舉辦了“全國日用雜品交流會”,2007、2008連續兩年舉辦了“中國(湖南)煙花爆竹產業博覽會”,以及“國際酒店用品展覽會”和“炊事機械推介會”等活動,促進了行業間的商品交流與技術合作,推動了行業發展。經過十五年的發展,協會工作力度不斷加大,會員隊伍不斷壯大,已經成為具備行業綜合服務能力、在行業內外有一定影響力的國家一級社會團體。 [2] 

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主要職能

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部門的行業方針、政策,承擔政府委託的有關工作,參與制定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措施。組織和開展調查研究,加強對本行業的規範。(二)制定行業自律制度並監督實施,協助政府部門整頓規範市場秩序,打擊違法活動,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三)溝通和協調本行業產、供、銷關係,加強會員間的聯繫與合作。組織和開展經貿流通、技術合作,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展銷、訂貨會等活動,為行業和會員提供合作交流的服務平台。(四)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本行業市場行情分析與預測,通過召開信息工作會、組織和發佈信息、辦好網站、信息刊物,網上交流等多種方式進行信息傳遞與交流。(五)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進行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行業優秀企業和個人的評選。(六)組織開展國內外同行業的廣泛交流與合作,拓展業務活動領域,提高行業社會影響力和市場競爭力。(七)為本行業和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單位的意願和行業訴求,維護行業企業的基本利益。(八)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引導本行業會員單位開展各項社會公益事業。 [3] 
協會下設煙花爆竹專業、日用消費品、日化、家居用品、陶瓷製品、教育培訓、農業產業、連鎖品牌、地標產品9個專業委員會和專家工作委員會。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部、會展部、財務部等。 [4] 

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組織宗旨

協會的宗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在日用雜品行業內發揮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的作用,發揮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我國日用雜品行業的健康發展。

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英文名稱:CHINA GROCERY PRODUCTS FOR DAILY USE MARKETING ASSOCIATION,縮寫:CPDM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日用消費品、日用雜品生產、經營、加工、科研和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改革開放,堅持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的宗旨,促進本行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本協會堅持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部門的行業方針、政策,承擔政府委託的有關工作,參與制定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措施。組織和開展調查研究,加強對本行業的規範。
(二)制定行業自律制度並監督實施,協助政府部門整頓規範市場秩序,打擊違法活動,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溝通和協調本行業產、供、銷關係,加強會員間的聯繫與合作。組織和開展經貿流通、技術合作,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展銷、訂貨會等活動,為行業和會員提供合作交流的服務平台。
(四)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本行業市場行情分析與預測,通過召開信息工作會、組織和發佈信息、辦好網站、信息刊物,網上交流等多種方式進行信息傳遞與交流。
(五)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進行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行業優秀企業和個人的評選。
(六)組織開展國內外同行業的廣泛交流與合作,拓展業務活動領域,提高行業社會影響力和市場競爭力。
(七)為本行業和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單位的意願和行業訴求,維護行業企業的基本利益。
(八)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引導本行業會員單位開展各項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支持協會工作,願意按期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單位會員包括登記證書的複印件、個人會員包括身份證的複印件等);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要求協會在職權範圍內為其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協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高過65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5月17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