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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旅行社協會

鎖定
中國旅行社協會 [1]  (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Travel Services 縮寫:CATS)成立於1997年10月,是由中國境內的旅行社、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旅行社相關的社會團體等單位,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結成的全國旅行社行業的專業性協會,經國家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社團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代表和維護旅行社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中國旅行社行業的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協會接受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文化和旅遊部以及民政部的監督指導。協會會址設在中國首都——北京
中文名
中國旅行社協會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Of Travel Services
英文縮寫
CATS
成立於
1997年10
性    質
全國性社團組織
協會會址
北京
法定代表人
孫桂珍 [4] 

中國旅行社協會主要職責

宣傳貫徹國家旅遊業的發展方針和旅行社行業的政策法規;
總結交流旅行社的工作經驗,開展與旅行社行業相關的調研,為旅行社行業的發展提出積極並切實可行的建議;
向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保護會員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制訂行規行約,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督促會員單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接待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行業的市場經營秩序;
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各項培訓、學習、研討、交流和考察等活動;
加強與行業內外的有關組織、社團的聯繫、協調與合作;
開展與海外旅行社協會及相關行業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所有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守法經營,無不良信譽的旅行社及與旅行社經營業務密切相關的單位和各地區性旅行社協會或其他同類協會,承認和擁護本會的章程,遵守協會章程,履行應盡義務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2]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協會設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

中國旅行社協會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旅行社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中國旅行社行業的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中國旅行社協會權利義務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二) 對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活動並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當遇到重大困難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請求本團體提供幫助(如涉及調節、訴訟等)的權利;
(五) 涉及會員之間有重大利益衝突,有請求本團體調處的權利;
(六) 退回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3]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合法經營,遵守本團體制定的行規行約等規範;
(七)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並支持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八)會員之間的問題優先在本團體內部解決,接受本團體的評議和調解;
(九)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團體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中國旅行社協會現任領導

會長:杜憲忠
副會長兼秘書長:孫桂珍
監事長:任軍 [6] 

中國旅行社協會協會章程

中國旅行社協會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旅行社協會是由中國境內的旅行社、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旅行社相關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團體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為政府提供諮詢、服務企業發展、優化資源配置、加強行業自律、創新社會治理、履行社會責任,代表和維護旅行社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與政府相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以及會員單位協作,為促進我國旅遊市場繁榮、穩定,旅行社行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團體的網址:http://cats.org.cn。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參與制定相關立法、條例、政府規劃、公共政策、行業標準和行業數據統計等事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指南,開展制定、組織實施和對實施進行監督等團體標準化工作;承擔人才培訓、公共技術平台建設、第三方諮詢評估等工作;
(二)向會員宣傳貫徹政府的法律法規政策,向行業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保護會員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發揮對會員的行為引導、規則約束作用,制訂行規行約,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建立行業自律公約,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範行業發展秩序,督促會員單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維護旅行社行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收集整理國內外與本行業相關的基礎性資料,開展行業規劃、投資開發、市場動態等方面的調研,為政府和旅行社行業發展提供建議和諮詢;
(五)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利用互聯網等現代科技手段,建立旅行社信息平台,對國內外市場信息、先進的管理經驗、新技術應用以及旅行社、導遊和遊客信用評價等進行數據採集、統計和分析;依照有關規定,編印會刊和信息資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六)承接行業管理部門轉移的相關職能和委託的購買服務等工作,參與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公共服務工作,承辦行業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參與行業信用建設,建立健全會員企業信用檔案,依照有關規定,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加強會員企業和遊客信用信息共享和應用。
(八)開展有關旅遊產品和服務質量的諮詢服務,組織行業相關的專項培訓和人才培養;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推介會、旅遊資源考察等交流活動;
(九)加強與行業內外的有關組織、社團的聯繫、協調與合作,促進互利互惠的協同發展;
(十)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與海外旅行社協會及相關行業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以旅遊業的民間代表身份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開拓海外市場;在對外經濟業務交流,組織旅行社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發揮組織、協調、指導、服務作用。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團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承認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守法經營,無不良信譽的旅行社、為旅行社提供業務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與旅行社相關的社會團體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複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團體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活動並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當遇到重大困難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請求本團體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五)涉及會員之間有重大利益衝突,有請求本團體調處的權利;
(六)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合法經營,遵守本團體制定的行規行約等規範;
(七)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並支持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八)會員之間的問題優先在本團體內部解決,接受本團體的評議和調解;
(九)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團體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會員單位法人代表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8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團體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350人,且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本團體會員資格;
(二)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2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採用會長輪值制和會長負責制相結合的領導體制。
建立會長輪值機制,設輪值會長5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每位輪值會長當值一年,當值會長按輪值會長排列順序出任。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輪值會長5名,副會長19名,秘書長1名。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團體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團體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至3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29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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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乙12號天辰大廈1709。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