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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中國文化遺產的標誌)
鎖定
2005年8月,國家文物局決定採用四川成都金沙遺址出土的金飾圖案作為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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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6日《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管理辦法》經國家文物局第2次局務會審議通過。2月9日國家文物局發佈《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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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發展歷史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設計要素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採用金沙太陽神鳥金飾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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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鏤空方式表現,分內外兩層,內層為一圓圈,周圍等距分佈有十二條旋轉的齒狀光芒;外層圖案圍繞在內層圖案周同,由四隻相同的逆時針飛行的鳥組成。鳥頭、爪較大,頸、腿長且粗,身體較小,翅膀短小,啄微下鈎,短尾下垂,爪有三趾。四隻鳥首足前後相接,朝同一方向飛行,與內層漩渦旋轉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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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遺產標誌象徵意義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中的太陽神鳥金飾寓意深遠、構圖嚴謹、線條流暢,極富韻律,是古代人民深邃的哲學宗教思想、豐富的想象力、非凡的藝術創造力和精湛的工藝水平的完美結合;“太陽神鳥”圖案是中華各民族對太陽神崇拜的集中體現;是蓬勃向上、團結奮進、和諧包容精神的象徵;體現了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強烈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表現了中華民族自強不息、昂揚向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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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使用原則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使用場景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使用規範
- 國家文物局是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權利人。國家文物局授權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對中國文化遺產標誌及其使用進行保護和管理,維護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權利人的權益。
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應當履行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保護的法律手續,加強對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使用的管理。
-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 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應當根據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和樣式。
-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可用於公益活動和商業活動。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權利人鼓勵將標誌用於文化遺產保護公益活動。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應當引導並監督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公益活動。
使用人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商業活動,應當事前向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
- 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商業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一)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服務項目中;
(三)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和營業性演出活動中;
(四)銷售、出口含有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商品;
(五)製造或者銷售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而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其他行為。
- 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商業活動,應當向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提供《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使用申請書》(見附件二)一式兩份,以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的副本原件或複印件。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應加蓋申請人公章。
申請經審核同意的,申請人應當與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簽訂中國文化遺產標誌許可使用協議。協議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的具體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 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權利人的要求,處理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商業活動的有關事務。所得收入,應當全部用於文化遺產保護。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文化特色
- 郵票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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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文物局關於發佈《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文化局[引用日期2020-03-21]
- 2. 中國的世界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01-15]
- 3. 國家文物局正式公佈“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01-15]
- 4. 河北博物院,四川廣漢三星堆博物館,成都金沙遺址博物館著. 神奇古蜀 三星堆和金沙遺址出土文物[M]. 北京聯合出版公司, 2017.10:70.
- 5. 李亞靜著. 小郵票大中國[M]. 吉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8.12:92.
- 6. GB/T 25601-2010 .國家標準[引用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