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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

鎖定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成立於2005年10月11日,是由民政部登記管理,教育部為業務主管的從事教育發展全局性、戰略性研究的國家一級學會;是由從事教育戰略、規劃研究和教育決策、管理的相關機構和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團體,主要致力於組織和推動我國教育發展戰略和教育改革重大問題的學術研究與交流。 [1] 
中文名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
外文名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y,縮寫為CSEDS
成立時間
2005年10月11日
登記部門
民政部
性    質
國家一級學會
業務主管
教育部
法定代表人
韓民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建設宗旨

推動和組織教育發展戰略性問題和決策性問題的研究與交流,為國家教育發展和重大教育決策服務,為地方、行業和學校教育發展服務。 [2]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成立意義

我國教育發展正面臨着新的機遇和重大挑戰,迫切需要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從各級各類教育整體協調發展的角度,研究教育發展與改革的戰略和重大問題。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正是適應這樣的客觀需要應運而生的,它突破了教育學術團體按教育內部分級、分類組織的侷限,將匯聚多領域、多學科、多部門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的智慧,推動和加強教育發展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研究,為繁榮教育科學,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作出新的貢獻。 [2]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業務範圍

(一)推動和組織教育改革發展的全局性、綜合性、前瞻性、戰略性問題研究和交流;
(二)組織和承擔國家、地方政府、行業組織、教育機構和國際組織委託的研究任務;
(三)為國家和地方政府、行業制定教育改革發展戰略、教育規劃和政策提供諮詢服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教育評價、科研立項評審和成果鑑定等中介服務工作;
(四)推動和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依法依規舉辦國內和國際(雙邊或多邊)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學術論壇;
(五)開展有關教育改革發展、政策和管理培訓;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專著和信息資料;通過網站、微信、期刊等發佈推廣研究成果和相關信息;
(七)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推廣和舉辦展覽展示活動;
(八)研製發佈團體標準。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2]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組織機構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現設終身學習專業委員會、教育財政專業委員會、教育信息化專業委員會、高等教育專業委員會、教育法治專業委員會、國際教育專業委員會、高中教育專業委員會、未來教育專業委員會、民辦教育專業委員會、兒童教育與發展專業委員會、人文教育專業委員會、人才發展專業委員會、教育教學創新專業委員會、促進西部教育發展專業委員會、現代教育管理專業委員會、思想道德建設專業委員會、人工智能與機器人教育專業委員會、區域教育專業委員會、安全教育專業委員會、生涯教育專業委員會、傳統文化教育專業委員會、教師發展專業委員會、教育新聞傳播專業委員會、教育考試專業委員會、教育認證專業委員會、教育大數據專業委員會、產教融合專業委員會、心理教育專業委員會、家校協同專業委員會、國際勝任力培養專業委員會、教育標準專業委員會、教育評價專業委員會、鄉村振興專業委員會、教育政策與規劃專業委員會、藝術教育專業委員會等35家分支機構。 [2-3]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理事成員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會長:韓進 [4]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第四屆理事會 [5] 
會長:韓進
副會長(按姓氏筆劃排序):王蓉,王豔芬,王殿軍,方中雄,馮剛,鄔大光,李志民,楊宗凱,吳曉球,宋永華,張寧,林建華,姜鋼,秦昌威,殷長春,黃海洋,康寧,韓民,曾天山,褚宏啓
秘書長:韓民

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y,縮寫:CSED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教育戰略、規劃研究和教育決策研究以及教育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堅持發揚中國優秀的文化教育傳統與借鑑國外教育發展的先進理念和經驗相結合,積極推動和組織教育改革發展戰略性問題和決策性問題的研究與交流,為國家教育改革發展和重大教育決策服務,為地方、行業和學校教育發展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推動和組織教育改革發展的全局性、綜合性、前瞻性、戰略性問題研究和交流;
(二)組織和承擔國家、地方政府、行業組織、教育機構和國際組織委託的研究任務;
(三)為國家和地方政府、行業制定教育改革發展戰略、教育規劃和政策提供諮詢服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教育評價、科研立項評審和成果鑑定等中介服務工作;
(四)推動和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依法依規舉辦國內和國際(雙邊或多邊)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學術論壇;
(五)開展有關教育改革發展、政策和管理培訓;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專著和信息資料;通過網站、微信、期刊等發佈推廣研究成果和相關信息;
(七)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推廣和舉辦展覽展示活動;
(八)研製發佈團體標準。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願望;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五)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政治上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始終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一致;帶頭嚴格遵紀守法,嚴於律己,履職盡責。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議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三)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會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情況,監督學會各項工作執行落實情況,包括財務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3年5月28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