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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摩托車商會

鎖定
中國摩托車商會於2006年11月成立,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從事摩托車及相關產品的生產、貿易和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聯合成立的全國性、自律性、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中文名
中國摩托車商會
外文名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Motorcycle
類    別
非營利性社團
成立時間
2006年11月

中國摩托車商會建設宗旨

中國摩托車商會 中國摩托車商會
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摩托車產品進出口業務及相關活動進行協調和指導,為會員和其他組織提供諮詢和服務; 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摩托車產品正常的貿易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摩托車產品貿易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中國摩托車商會組織章程

中國摩托車商會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摩托車商會,簡稱“摩托車商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Motorcycle(簡稱CCCM)。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摩托車及其相關產品的生產、貿易和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全國性、自律性、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摩托車產品進出口業務及相關活動進行協調和指導,為會員和其他組織提供諮詢和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摩托車產品正常的貿易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摩托車產品貿易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註冊地為北京市。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指導和督促會員遵紀守法;
(二)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研究制定摩托車行業進出口發展戰略和相關的行業規範和制度;
(三)針對國外對我國出口摩托車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指控,組織有關企業應訴;
(四)代表會員對外國摩托車產品在我國境內傾銷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調查申請;
(五)根據國家主管部門的意見或會員企業的共同要求對本行業生產、貿易環節有關事宜進行協調;
(六)做好國內外市場調研和信息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七)代表會員做好與國家業務主管單位、發改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相關政府部門的聯絡、溝通工作,及時反映企業的意見,維護會員的正當利益;
(八)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的業務培訓、專業展覽會和出國考察、貿易和技術交流等活動;
(九)接受政府有關單位委託或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自願加入;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從事摩托車及其相關產品的生產、貿易和服務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過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會辦事機構按照上述要求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向本會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數據等;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入會費、會費收取辦法;
(六)審議會員提出的議案;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能,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對於重大事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是在理事會和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處理日常業務,組織、協調和辦理摩托車商會的工作事宜;
(四)受理入會申請和辦理退會手續;
(五)執行理事會和會長交辦的其他業務;
(六)起草商會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副會長和秘書長不超過65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較強的領導能力,辦事公正,廉潔自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協商提名候選人,通過理事會差額選舉產生;會長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第一屆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人選,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
秘書長由會長在徵求副會長意見的基礎上提名,由理事會差額選舉產生,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根據工作需要,可由會長、副會長單位委派若干名副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商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辦事機構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提名;
(五)本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聘用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並經登記管理機關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可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設立代表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地位。代表機構名稱應在前面冠以中國摩托車商會全稱。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審計機關的的監督。每年第一季度末秘書處要向理事會作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本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理事會決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29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後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