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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戲劇文學學會

鎖定
中國戲劇文學學會為國家一級學會,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1983年成立,為司局級建制,1990年改製為部委直屬的學術團體,首任會長為著名劇作家曹禺,曹禺先生病逝後,由著名劇作家魏明倫先生繼任。本學會先後由著名劇作家、活動家王正、魏明倫、曾獻平、李應該等擔任會長,現任會長為李東才。 [4]  一批前輩藝術家和知名學者,如曹禺、吳祖光、胡可、劉厚生、張穎、艾青春、杜高、顏振奮等,相繼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和總顧問。 [4]  著名學者、作家如林克歡餘秋雨沙葉新劉厚生 等相繼擔任學會的副會長、理事等職務。
學會為國內戲劇文學界最高級別的學術組織與研究機構,在國內外戲劇界享有較高知名度。
中文名
中國戲劇文學學會
外文名
The Chinese Theatre Literature Association
等    級
國家一級學會
所屬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首任會長
曹禺

中國戲劇文學學會學會簡介

中國戲劇文學學會成立於1985年,為國家一級社會團體,隸屬於文化和旅遊部。本學會是劇作家、評論家、教育家、出版人、導演藝術家,以及廣大戲劇工作者進行劇本交流、學術研究、業務培訓、國際合作和諮詢的全國性、專業性學術團體。擁有國內外三千餘名個人會員和一百多個團體理事單位,與國家和省市級藝術院團、高校戲劇影視文學系、藝術研究院所、傳媒機構、基層文化單位有着廣泛而長期的業務合作,在國內外戲劇界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4] 
本學會先後由著名劇作家、活動家王正、魏明倫、曾獻平、李應該等擔任會長,現任會長為李東才。一批前輩藝術家和知名學者,如曹禺、吳祖光、胡可、劉厚生、張穎、艾青春、杜高、顏振奮等,相繼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和總顧問。 [4] 
三十多年來,本學會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藝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藝方針,秉承“還戲於民、惠及大眾”的辦會宗旨,主辦了八屆“中國戲劇文學獎”,二十三期國內外採風創作活動。2009年,“中國戲劇文學獎”與“中國話劇金獅獎”合併更名為“全國戲劇文化獎”。該獎項先後扶持和鼓勵了一大批國內外劇作家和戲劇工作者。 [4] 
本學會在大力扶植支持戲劇文學劇本創作的同時,也格外注重戲劇學術研究和交流。“全國戲劇文學研討會”是本學會的保留項目,曾連續舉辦了五屆。本學會 2000 年創辦《中國劇本》大型期刊,多年來在兩岸三地發行,受到廣泛歡迎。 [4] 
近年來,學會“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多方探索,認真辦會。特別在戲劇人才培養上着力較多,接連舉辦過全國文化幹部素質能力提升工程全國喜劇編劇研修班、全國戲劇導演研修班、全國藝術院校戲劇表演教師研修班及全國性戲劇影視編劇研修班等六期短訓班,連續四年獲得國家藝術基金2016年度“全國音樂劇編劇人才培養項目”、2017年度“全國青年動漫編劇人才培養項目”、2018年度“西南地區基層青年戲劇創作人才培養項目”、2019年度“全國音樂劇編劇人才培養項目”的資助,並獲得合格驗收,使培養人才項目提高到歷史的新高度。
在學術交流上,近年召開過曹禺戲劇文化研討會、喜劇美學研討會和三屆全國教育戲劇應用大會等。 [4] 
在戲劇文化項目合作上,本學會與北京東城、上海奉賢、湖北潛江、四川眉山、廣東江門、山東威海、江西九江及婺源等地和中央文化和旅遊管理幹部學院、中國動漫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文化視窗網絡台、四川大學錦江學院、九江學院、雲南藝術學院等聯合開展了多項戲劇文學研討活動,併成功舉辦了“戲劇中國”全國優秀劇目展演和“戲劇中國”作品徵集推選等系列活動,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 [4] 

中國戲劇文學學會相關獎項

全國戲劇文化獎是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頒佈的國家級大獎,是文化部“評比、達標、表彰”八大保留項目之一,是華語戲劇文化的最高獎。由文化部主管的中央直屬全國性學術團體中國戲劇文學學會主辦。全國戲劇文化獎評選項目包括:劇本、劇目、戲劇理論,戲劇文化傳播、戲劇文化遺產保護等幾個大項。
劇本評獎延續了原中國戲劇文學獎的評獎方式,劇目評獎採用優秀劇目調演的方式,理論評獎注重戲劇創作實踐與理論的結合,戲劇文化傳播側重於對傳媒和為戲曲傳播做出貢獻的個人表彰,戲劇文化遺產保護主要表彰對戲劇文化遺蹟、文物、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另外還專門設立了戲劇大師獎和用於表彰為戲劇藝術發展傳承做出特別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戲劇文化特別貢獻獎。
2009年12月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由中國戲劇文學學會主辦的“中國戲劇文學獎”改為“全國戲劇文化獎”。該獎項是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而頒佈的國家級大獎,是文化部“評比、達標、表彰”八大保留項目之一,是華語戲劇文化最高獎。

中國戲劇文學學會組織架構

榮譽會長、顧問名單
名譽會長:杜高 曾獻平 顏振奮 魏明倫
顧問:(按姓氏筆畫為序)
方洪友 方掬芬 王笑林 孫士權 任哨兵 喬嘉瑞 嚴福昌 張羽軍 李遠強 鄒憶青 杜家福 鄭懷興 張健鍾 徐 棻 温大勇
遊本昌 薛殿傑 羅錦鱗 常祥霖 李應該 姚金成 林桂華 翁思再 陳孝英 [2]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單
會長:李東才
駐會副會長:楊馳(羊馳)
副會長:(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國發 孫曉燕 李龍吟 江亮根 何玉人 張 先 張桂芳 張喜明 羅大軍 陸 軍 侯 露 趙薇薇 梅 曉 謝麗泓 謝柏梁
董 妮 詹小彬
秘書長:孫曉燕(兼)
副秘書長:楊犇 竇欣平 [2] 
常務理事名單(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笑林 孫曉燕 羊 馳 劉大敏 杜 高 杜家福 張 先 張健鍾 李東才 曾獻平 謝柏樑 温大勇 顏振奮 [3] 
理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丁 鳴 寶玉 於亮興 馬國發 馬 捷 王一平 王九成 王笑林 王元平 王若皓 王 輝 王 嘉 王迦梁 文 硤 從 容 馮 亞
蘭寧遠 孫曉燕 喬 軻 齊麗華 羊 馳 朱 雅 朱 衡 劉大敏 劉 勇 劉丹麗 李龍斌 李龍吟 李慧琴 李亦然 李東才 李雄輝
李 超 李 麗 江亮根 畢 菲 曲士飛 許賢志 杜 高 杜家福 何玉人 陸 軍 陳 曦 應 強 楊道全 楊 犇 楊乃林 楊 東
楊舒堂 宋 罡 汪水發 吳 霜 壽建立 林 廣 林 潔 林 航 林水坤 林蔚然 歐林子 趙 斌 趙 娟 趙薇薇 羅 真 羅 彤
羅大軍 英 子 周 偉 周明夫 張健鍾 張 先 張文龍 張孟佳 張曉然 張桂芳 張喜明 張曉陽 薑桂成 侯 露 高龍民
高寶利 高克芬 姬 沛 殷玉麒 郭躍進 徐 健 唐 遼 黃平安 崔炳元 龔若飛 竇欣平 常 徵 麻文琦 遊思涵 龔孝雄
謝萬智 謝麗泓 謝柏梁 彭 濤 董 妮 梅 曉 曾獻平 温大勇 解 濤 詹小彬 廖藝力 顏振奮 顏全毅 樊 星 暴玉喜 [3] 

中國戲劇文學學會團體會員

中國戲曲學院戲文系、北京大學戲劇系、中央戲劇學院、解放軍藝術學院、北京電影學院中山大學等高校均為學院的理事單位。文化部直屬的北京金孔雀文化演出公司也掛靠在中國戲劇文學學會名下。

中國戲劇文學學會組織刊物

學會與香港特區康樂署、澳門戲劇學院聯合主辦的《中國劇本》雜誌在兩岸三地發行,影響頗大。設立的“中國戲劇文學獎”為國內三大戲劇獎之一,被稱為“純專家評獎”、“華語戲劇界的諾貝爾獎”。

中國戲劇文學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戲劇文學學會。英文全稱:The Chinese Theatre Literatur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TLA。
第二條 中國戲劇文學學會是由中國各民族劇作家(包括舞台劇、電視劇、廣播劇作家),以及戲劇文學研究家、評論家、教育家、翻譯家、編輯出版家和戲劇文學組織、經營、管理家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本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開拓和創作精神,為提高國家戲劇文學的創作水平和理論水平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劇作家深入生活、參觀訪問、觀摩演出和參加國際交流,舉辦讀書會、筆會和培養青年作者為主的戲劇文學講習所;
(二) 組織討論劇作家的新作品,總結新經驗,以提高戲劇文學的創作和理論水平;
(三) 舉辦劇作家與評論家,劇作家與觀眾座談會;
(四) 加強與各文化部門、劇院團、電台、電視台的合作,推薦劇作家的作品上演、出版、拍攝,必要時擔任劇作家的代理人;
(五) 對有爭議而又有藝術價值的作品開展討論,必要時組織力量進行內部排練演出,以便於爭鳴。
(六) 創辦出版機構,編輯、出版內部流通或公開發行的戲劇文學書刊,給戲劇文學工作者提供交流信息和發表作品的園地;
(七) 創辦適應市場經濟的服務機構,舉辦戲劇文學及相關藝術門類的諮詢、培訓和評獎活動;
(八) 依法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取得了一定成果或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4月24日中國戲劇文學學會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