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建筑业企业和从事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研究和实践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1]
英文名称:Engineering Insurance and Guarantee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EIGC。 [2]
- 中文名
-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
- 外文名
- Engineering Insurance and Guarantee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缩 写
- EIGC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
定旬宙朵慨祝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愚兆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保请罪芝险与担保的方针政策,积极促进国内外胶谅篮工程保险与担保经验交流,规范相关企业行为,大力组织开发、推行拜说先进的工程保险与担保,为建妹她删筑业和保酷洪求险业融合发展做出贡献。
- 1.研究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理论,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出建议,协助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则,组织编制工程保险与担保行业标准规范;
- 2.引导和推动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的实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在相关方面的诉求,向企业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精神;
- 3.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信誉,履行社会责任;
- 4.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和人员素质;
- 5.建立工程保险与担保行业统一信息平台,开展信息数据收集统计、信用评价等工作,推动行业管理;
- 6.编辑、出版期刊,加强网站建设,收集分析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推广科技成果;
- 7.发展同国外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 8.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 9.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建设工程保险担保领域发展的其他活动。
总 则
第一条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英文名称Engineering Insurance and Guarantee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EIGC。
第二条本分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建筑业企业和从事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研究和实践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的方针政策,积极促进国内外工程保险与担保经验交流,规范相关企业行为,大力组织开发、推行先进的工程保险与担保,为建筑业和保险业融合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分会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领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本分会的住所:西直门外金贸大厦。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理论,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出建议,协助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则,组织编制工程保险与担保行业标准规范;
2、引导和推动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的实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在相关方面的诉求,向企业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精神;
3、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信誉,履行社会责任;
4、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和人员素质;
5、建立工程保险与担保行业统一信息平台,开展信息数据收集统计、信用评价等工作,推动行业管理;
6、编辑、出版期刊,加强网站建设,收集分析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推广科技成果;
7、发展同国外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8、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9、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建设工程保险担保领域发展的其他活动。
会 员
第七条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本分会的会员属于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分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章程;
(二)拥护本分会的工作办法;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
(四)在本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有关规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秘书长为本分会负责人,负责人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委托收取会费。本分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办法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分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筑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分会经中国建筑业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2017年1月16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