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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材市場協會

鎖定
中國建材市場協會(英文名: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Market Association)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成立的,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跨地區、跨部門、跨系統,由不同所有制的全國建材市場、建材生產企業、科研設計及相關單位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團組織(社證字第4199號)。協會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領導與監督,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業務。 [1] 
中文名
中國建材市場協會
外文名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Market Association
地    區
中國
範    圍
建材市場
類    別
協會
單位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國建材市場協會主要職責

中國建材市場協會會徽 中國建材市場協會會徽
中國建材市場協會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行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及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協助政府完善行業管理,培育發展建材市場,引導支持建材市場創新發展,提高建材市場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推動建材流通現代化,充分發揮建材流通的重要作用,滿足消費需求,服務建設領域,促進優質時尚、綠色環保、低碳節能建材產品銷售、促進建材工業調整結構、優化供應鏈、延伸產業鏈、實現轉型升級。 [1] 

中國建材市場協會機構領導

中國建材市場協會發展至今已經歷四屆理事會換屆選舉,現屆理事長由張東壯同志擔任,秘書長由屈交勝同志擔任,專職副會長由蘇綸同志擔任。 [1-2] 

中國建材市場協會發展歷史

協會自1999年成立至今,背靠建材行業資源,擁有眾多建材生產企業、建材流通企業會員,成立了以行業劃分的各個專業分支機構,為建材商品流通和建材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1] 

中國建材市場協會協會章程

中國建材市場協會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建材市場協會。英文名稱: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Market Association,縮寫:CBMM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建材市場建設和經營管理、建材生產經營、科研等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為行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及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協助政府完善行業管理,培育發展建材市場,引導支持建材市場創新發展,提高建材市場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推動建材流通現代化,充分發揮建材流通的重要作用,滿足消費需求,服務建設領域,促進優質時尚、綠色環保、低碳節能建材產品銷售、促進建材工業調整結構、優化供應鏈、延伸產業鏈、實現轉型升級。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相關事務。反映會員單位訴求,維護企業行業合法權益;
(二)圍繞行業與企業發展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密切關注建材市場、建材產品流通和建材供應鏈各環節,結合存在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相關部門決策服務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廣泛開展經驗交流,總結交流建材市場、建材生產經營企業在轉型升級、經營管理和創新發展方面的經驗,促進企業發展;
(四)加強橫向聯繫和交流,協調行業內部及本行業與其它相關行業的關係,為企業行業創造良好發展環境;
(五)切實抓好信息工作,組織建立信息網絡,對信息進行全面蒐集和系統整理,為建材市場提供經營管理和創新發展所需的信息;向建材生產企業反饋市場需求信息;對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信息;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和行業發展情況。推動行業加快融入“互聯網+ ”發展模式,積極發展電子商務;
(六)開展建材市場和建材流通企業的誠信建設工作,提高企業行業誠信水平;(七)參與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制定,並組織貫徹實施,提高行業標準化水平,促進企業發展進步;
(八)支持建材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國內外建材商品交易展銷活動,促成建材市場與建材生產企業的聯繫互動,為建材市場引進新產品和建材生產企業開闢新渠道創造條件;
(九)開展職業培訓,通過組織舉辦業務培訓班、進修班、研討會等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企業管理水平;
(十)組織開展對外交流、合作,通過發展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和組織出國考察等活動,為國內建材市場、建材流通、生產企業與國外同行的交流合作提供服務;
(十一)組織制訂行規行約,宣傳職業道德,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公平、合法競爭秩序,督促企業進行規範服務,提高服務質量。
(十二)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建立協會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收集信息、交流經驗、拓展渠道;
(十三)開展其他有益於行業發展和關係會員利益的工作;承辦國家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辦理會員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的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由單位派出會員代表,代表由單位從領導班子中確定。代表有變動時,應由單位重新確定代表,並通知協會秘書處。會員單位應設兼職聯絡員,保持與本會的聯繫,研究有關問題和承擔協會的工作任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建材市場行業及建材生產流通領域具有一定影響;
(四)具備合法身份。
第九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會員註冊登記,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規約和協議;維護協會的團結,關心協會的工作,促進協會的發展;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並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單位會員出現破產、自行停業,轉入其他行業,依法被撤銷等情況,協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審查本會向政府提出的各種報告;
(十二)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有關人選;
(十三)決定其他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業內具有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
(二)在建材市場行業和建材生產流通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時最高年齡不超過65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定對會員單位和各機構的獎勵,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接交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必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6年3月23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建材市場協會所獲榮譽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佈2019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中國建材市場協會評估等級為3A級。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