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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業節能與清潔生產協會

鎖定
中國工業節能與清潔生產協會(CHINA INDUSTRIAL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CLEAN PRODUCTION ASSOCIATION, 縮寫:CIECCPA),是經民政部註冊成立的國家一級協會。
中文名
中國工業節能與清潔生產協會
外文名
CHINA INDUSTRIAL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CLEAN PRODUCTION ASSOCIATION
縮    寫
CIECCPA
註    冊
民政部註冊成立

中國工業節能與清潔生產協會主要職責

協會本着充分發揮好政府與企業之間橋樑與紐帶的作用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為政府服務,當好工業領域政府企業參謀助手,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有關工業與清潔生產領域內有關法規、制度和標準;
為企業服務,做好促進相關培訓、技術交流、業務合作、產品及服務的輸入輸出的國際交流;
為社會服務,面向社會開展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提高全社會節能意識。 [1] 

中國工業節能與清潔生產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工業節能與清潔生產協會,英文名稱:CHINA INDUSTRY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CLEAN PRODUCTION ASSOCIATION 縮寫為:CIECC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工業企業、從事工業節能與清潔生產領域工作的社會機構、企業、科研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隊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能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方向指引下,為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落實中央關於加強節能減排,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決策部署;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加快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做好服務。充分發揮好政府與企業之間橋樑與紐帶的作用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推動和幫助工業企業做好節能降耗、清潔生產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減少環境污染、減少污物排放、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做好工業領域節能環保與清潔生產政策宣傳,認真宣傳貫徹國家與工業領域相關的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方面的政策、法規、制度,及時準確地向企業傳遞政府的宏觀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
(二)當好工業領域政府企業參謀助手,針對行業發展中如何進一步提高能源節約、清潔生產水平等節能減排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真實情況,進一步加強前瞻性、宏觀性研究,為政府和企業重大決策提供依據。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訂和實施有關工業與清潔生產領域內有關法規、制度和標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評優、表彰、試點、示範等,促進行業自律。引導工業行業和企業不斷加大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工作力度。
(四) 組織工業領域節能與清潔生產相關活動,促進行業內外的交流和能力提升,為工業企業提供有關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方面的全方位服務。
(五)促進工業領域節能與清潔生產相關的單位和人員培訓、技術交流、業務合作、產品及服務的輸入輸出的國際交流等。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行業出版物、建立行業網站,建設工業領域節能與清潔生產方面的信息平台,促進信息交流和共享,促進政策落實、技術成果轉化和市場的發展。
(七) 承擔領導機構委託的其他任務。
(八) 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科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支持和配合本團體所發起的推動工業節能與清潔生產的活動,具有奉獻精神和社會責任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3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