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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合國際委員會

鎖定
中國工合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Promotion of Chinese Industrial Cooperatives),簡稱工合國際(ICCIC),是國內現存歷史最悠久的國際性民間組織和合作社民間促進組織之一。當年為支援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爭取海外援助,促進中國工業合作社運動,宋慶齡與國際友人發起,1939年在香港成立中國工合國際委員會。1952年因全國合作總社成立,工合國際停止活動。1987年為配合國家改革開放發展戰略而恢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為全國性社會團體,主要從事促進合作社發展、扶貧、婦女培訓等社會公益事業。
中文名
中國工合國際委員會
外文名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Promotion of Chinese Industrial Cooperatives
發起人
宋慶齡
成立時間
1939年

中國工合國際委員會發展歷史

“工合”是“工業合作社” 的簡稱,口號是“努力幹,一起幹”。工合的團結奉獻精神被當時美國駐華武官卡爾遜(Evans F. Carlson)介紹回美國,並將“Gung Ho”(工合)一詞作為美國海軍陸戰隊卡爾遜突擊隊鼓舞士氣的口號,廣泛傳播,後被列入英文詞典,意為團結、獻身。
1937年,新西蘭友人路易·艾黎與美國友人埃德加·斯諾、海倫·斯諾等和國內的部分愛國人士在上海發起工合運動,組織日本侵華戰爭陰影下的失業工人和難民開展生產自救,支援抗日前線,成為中國合作社運動史上最有影響的全國性羣眾運動。
中國工合國際委員會(簡稱工合國際)是為促進中國工業合作社運動而建立的國際性民間組織。1939年始建於香港,1952年停止工作,1987年在北京重新恢復活動。
截至1945年底,來自美國、英國、加拿大、新西蘭、菲律賓、新加坡等國的捐款和物資總計價值上千萬美元,許多外國技術人員來華無償為工合工作。工合國際委員會在促進中國的工業合作事業,支援中國人民抗戰和發展中國人民與各國人民友誼方面作出的重要貢獻,受到了毛澤東、周恩來、宋慶齡、葉挺等中國革命領導人的高度讚揚。
1942年宋慶齡視察成都"工合"恢復後的工合國際工合國際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國際民間非贏利性社團組織。它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中國工業合作協會、中國合作經濟學會等合作經濟組織和中國社會科學院下屬有關研究所有業務來往,是國際合作社聯盟下屬的國際工業、手工業合作社委員會CICOPA的正式會員。工合國際同西班牙、法國、比利時、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和日本的合作社組織或非政府組織進行過多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同其中一些單位建立了友好夥伴關係。2001年,工合國際和加拿大合作社協會簽定了中加工合發展項目協議。
工合國際委員通過推薦、協商並徵得本人同意產生。現有中、澳、比、加、德、日、墨、新、英、美等10國的100餘名個人委員。工合國際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每五年一次的委員全體大會。
工合國際重新恢復活動後,由朱學範任名譽主席,路易·艾黎任主席。1987路易·艾黎去世後,楊波為主席。1998年的第二屆全體大會選出15人組成的執行委員會,主席王厚德,副主席呂宛如、李小林、柯馬凱、張曉山;名譽主席為丁恩、楊波、陳翰笙、愛潑斯坦、黃華;顧問:劉庚寅、許剛、吳蔚然、何光。
工合國際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委員會出版季刊《工合國際通訊》,報道本會活動,溝通內外信息,探討合作經濟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中國工合國際委員會主要職責

發展同國際合作組織、友好團體和熱心合作社事業人士的廣泛聯繫,開展業務交流與經濟技術合作,爭取對中國合作社的國際支援,這種支援可採取多種形式,如捐贈、引進資金、設備、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開展人員培訓。
按照工合優良傳統及合作社基本原則,指導和促進以工業合作社為主的各種類型合作社的建立和發展,探索和總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辦好合作社的經驗,通過示範作用,促進中國合作社事業的健康發展。
研究國內外發展工業合作社和其他類型合作企業的經驗,組織信息和經驗交流。

中國工合國際委員會建設宗旨

工合國際的宗旨是在新的歷史時期促進中國合作社事業的發展,為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它的任務隨着中國的改革開放和本身實踐經驗的積累而不斷調整和充實,主要由初期興辦合作社試驗區、點為重點擴大為1998年以後的“指導和促進以工業合作社為主的各種類型合作社的建立和發展”。

中國工合國際委員會成果項目

持各地合作社的發展
1987-1999年,工合國際得到中央、地方政府以及紀念路易·艾黎合作事業基金會的資金支持,先後在甘肅山丹、湖北洪湖和山東龍口、蓬萊設立三個合作社試驗區,在20多個市、縣組建一批村級工業合作社。
組織合作社培訓
2001-2005年,工合國際與加拿大合作社協會(CCA)合作,在吉林梨樹、河南登封和上海等地開展了25期合作社培訓和10次合作社倡導活動,總計有2352人次參與,並編輯出版一套《合作社“培訓培訓者”實用培訓教材》。
2005年,工合國際得到世界銀行資助,編寫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培訓與諮詢系列教材(中英文)一套,在四川仁壽縣和天全縣舉辦合作社培訓班8期,共325人蔘與;舉辦合作社諮詢活動11次,共計233人蔘與;發放培訓教材與資料426本。
促進合作社規範化建設
2006-2009年,工合國際與加拿大合作社協會合作,在甘肅山丹、四川仁壽、陝西千陽開展合作社民主參與、社會性別和環境意識系列培訓,並通過引進加拿大合作社協會的合作社發展水平評估工具(DLA),幫助合作社改進管理,促進規範化建設,培養示範合作社。
2010年,工合國際得到北京市農委支持,在北京市平谷縣和密雲縣的20個合作社,開展了合作社民主參與式評估的示範推廣。
2010-2011年,工合國際得到中國民間組織促進會社會組織發展基金支持,在山西省晉中市和壽陽縣的10個合作社,開展合作社規範化建設指導和培訓。
執行生態環境項目
2008年,工合國際應邀為中歐天然林管理項目,在四川寶興和平武、湖南永順做合作社培訓與諮詢。
2009、2010年,工合國際應阿拉善社會企業家生態(SEE)協會邀請,為SEE基金項目提供多次合作社培訓和諮詢。
實施婦女發展項目
1995年,工合國際與河北保定地區方婦聯合作,以提高婦女經濟地位為目標,在河北保定當地建立了一批農村婦女和城市下崗女工合作社。
2001-2003年,工合國際得到新西蘭政府和新中友協的資助,在河北曲陽縣北宋家莊設立扶持建立“何明清(Kathleen Hall)工合衞生診所”,並在當地實施了“河北婦女健康援助”項目和“農村社區綜合發展”項目,先後有386名婦女參與培訓,219名婦女接受健康普查,167名婦女接受藥物治療。
2007年,工合國際應法國NGO“為了寧夏婦女”的邀請,為寧夏同心縣馬高莊鎮婦女提供合作社培訓和指導。
援助災後重建
2003年,甘肅省山丹縣發生地震,工合國際在京募捐援助山丹縣培黎學校和劉莊小學地震災後重建,為甘肅省山丹縣培黎學校和劉莊小學地震災後重建募捐,並在加拿大合作社協會的資金支持下,為山丹縣合作社災後自立重建提供培訓。
2008年,四川省汶川地區發生地震,工合國際在新西蘭-中國友好協會的資金支持下,為四川彭州黃村及丹景山村災後重建提供援助,並開展合作社培訓。

中國工合國際委員會理事成員

主席: 柯馬凱(Michael Crook,英國)
副主席: 苑鵬(法定代表)、榮大偉(Dave Bromwich,新西蘭)、宋振東、餘臨
執行委員:榮大偉(Dave Bromwich)、柯馬凱(Michael Crook)、國魯來、劉登高、李中華、沈大衞 (David Shanks,加拿大)、沈惠、宋振東、陶勇、王曙光、王勇、餘臨、苑鵬、張高陵、查添木(Tim Zachernuk,加拿大)

中國工合國際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國工合國際委員會,全稱促進中國工業合作社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Promotion of Chinese Industrial Cooperatives,ICCIC),簡稱“工合國際”,1939年成立於香港,1952-1986年間中止活動,1987年起在北京恢復活動。
第一條 註冊
工合國際是由海內外關心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熱心合作社促進事業的合作社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各界人士組成的國際性民間團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團體法人資格。
第二條 宗旨
工合國際的宗旨,是在中國促進合作社的建立與發展,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促使合作社成為中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支柱。
第三條 任務
工合國際實現其宗旨的途徑是:
1.發展同國際和各國合作社組織、樂於援助中國合作社發展的友好團體和熱心合作社事業人士的廣泛聯繫,爭取對中國合作社發展的國際支援;這種支援可採取多種形式,如合作社項目資助、捐贈、人力資源開發、合作社立法技術援助、國外合作社考察與經驗交流、合作社國際研討會、合作社出版物與資料交流,以及開展合作社之間的國際經濟、貿易往來,等等;
2.利用各種機會和形式宣傳和推廣國際合作社運動發展了的合作社原則;
3.以國際合作社運動發展了的合作社原則為指引,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合作社發展可行途徑,促進各種類型和形式的合作社的建立和發展;
4.推動為合作社提供社會化服務的各種合作社支持系統的建立和發展;
5.通過各種可行途徑同政府溝通,促進合作社立法和政策調整,為合作社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與法律環境;
6.培訓合作社人才,特別是合作社的組織與管理人才;
7.提供合作社諮詢服務;
8.發展與加強同現有合作社組織和合作社促進組織的聯繫和合作;
9.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有關發展合作社經濟的任務;
10.支持合作社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和國內外合作社經驗與信息的交流。
第四條 委員和團體會員
贊成本會宗旨、承認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法人,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被接納入會的自然人成為委員,被接納入會的法人成為團體會員。每個團體會員可選派一位代表為委員。
團體會員包括合作社企業、合作社組織、合作社促進組織和支持合作社事業的其他企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團體會員須具備法人資格。
申請人須按本會規定程序提出申請,經一名委員介紹和一名委員附議,由執行委員會通過成為委員或團體會員。
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可授予對本會有突出貢獻的人士以榮譽稱號、名譽職務,或者聘請為顧問。
委員享有如下權利:
1.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活動和獲取本會編髮的資料的權利;
4.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自由退會的權利。
團體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1.選派一位代表為本會委員,行使委員權利;
2.派人蔘加本會活動;
3.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培訓、諮詢和其他服務;
4.獲取本會編髮的培訓教材和其他資料,以及可提供的國內外合作社信息;
5.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6.自由退會的權利。
委員和團體會員的義務是:
1.遵守本會章程,不從事任何損害本會宗旨的活動;
2.支持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3.支持和參與合作社促進事業;
4.按規定繳納會費:(1)委員在入會時一次性繳納入會費,以後不再繳納會費;(2)團體會員逐年繳納會費,連續兩年未按規定繳納會費的,應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條 委員會全體會議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委員會全體會議。
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每三至五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1.選舉或罷免執行委員會成員;
2.制定或修訂章程;
3.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工作報告和司庫財務報告;
4.決定本會發展戰略和方針任務;
5.決定本會終止;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必要時,全委會可利用通訊方式舉行。
提交全委會審議並作決定的事項,應由秘書處將有關資料至遲在表決前十天送達全體委員。
第六條 執行委員會
全委會閉會期間的權力機構為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
執委會成員(含主席、副主席)人數不少於9名(含9名)、不超過15名(含15名)。每屆執委任期至下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可連選連任。
執委會對全委會負責,其職責是:
1.選舉或罷免主席、副主席,或接受主席、副主席請辭;
2.聘任和解聘秘書長,決定秘書長任務和薪酬;
3.貫徹本會章程,執行全委會決定的發展戰略、方針任務;
4.審定和監督執行年度工作規劃及相關預算,並對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5.定期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每年用通訊方式向全體委員通報工作情況和麪臨的主要問題(包括財務收支情況);
7.任免司庫,制訂和監督執行財務制度,聘請審計機構,並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採取整改措施;
8.決定機構設置,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全委會閉會期間,執委會可代行全委會部分職權,如個別執委因故需要變動時,可由執委會討論通過,並報下一次全委會追認。
執委會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經主席或半數以上執委或20名以上委員建議可以臨時召開。
執委會會議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執委參加為有效。執委會決議,以參加會議的執委半數以上贊成為有效,另有規定的按該規定執行。執委會會議紀要應由秘書處發送參加會議的執委過目確認,然後發送全體委員。
執委會會議議程和需要該會議作決定的有關資料,由秘書長負責在會議前至少一週(含一週)送達全體執委。
每位執委有堅持參加執委會會議和決策事宜,並承擔執委會分工或委託工作的義務。無力履行此義務的,可向執委會請辭。執委連續三次不參加執委會會議,且未事先説明原因請假的,應被視為自動辭去執委職務,由執委會授權秘書長向全體委員通告。秘書長負責記錄每次執委會會議參加、缺席執委名單。
本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至四名。主席、副主席的職責是:
1.主持全委會和執委會會議;
2.執行全委會和執委會決議,在執委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
3.聽取秘書長工作情況彙報,處理秘書長請示的事宜;
4.依據執委會決議精神,對日常工作中需要及時解決的問題作出決定,並將議定事項向下次執委會會議報告;
5.主席經執委會授權,簽署本會同其他組織達成的協議。
第七條 秘書長和秘書處
本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組成。
秘書長由主席或副主席提名,經執委會通過聘任。該決議以參加會議的執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贊成為有效。
秘書長參加執委會會議,有發言權和建議權,但無表決權。
秘書長對執委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1.依據本會章程和全委會、執委會決議,主持本會日常業務;
2.主持秘書處工作,執行執委會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
3.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和季度工作安排,編制相關預算,提交執委會審議;
4.向執委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5.為全委會會議、執委會會議和其他會議組織文件準備和會務工作;
6.向執委會提出事業開發和工作改進的建議或方案;
7.負責編印《工合國際通訊》和管理工合國際網站。
第八條 附則
本會財政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本章程經全委會通過後生效,執委會制定實施細則。章程及其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屬於執委會。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