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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

鎖定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從事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其他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企業及開展相關活動的單位依法自願成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社會團體。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於1988年4月成立。商會的工作理念:建設會員之家,促進會員企業攜手同心,促進我國對外經濟合作事業更快發展。
2018年12月5日,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在山東濟南召開。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會長房秋晨在工作報告中指出,2018年對外承包工程完成營業額1216.7億美元,同比增長2.5%。其中,‘一帶一路’國家業務貢獻率為53.7%,同期增加13.6個百分點。 [1] 
中文名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
外文名
China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Association
別    名
承包商會
成立時間
1988年4月
性    質
全國性行業社會團體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區西翠路17號院23號樓
所獲榮譽
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5A級、全國先進社會組織 [6]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主要職責

1、代表行業利益,表達行業意願。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制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建議。代表行業進行對外交涉,維護會員企業及勞務人員的合法利益。
2、實施行業自律,維護經營秩序。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和公約,協調會員業務和會員關係,開展行業信用體系和社會責任建設,維護國家利益,維護經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
3、開展專業服務,滿足企業需求。開展行業研究,提供信息、諮詢、培訓服務,協助企業解決業務問題,組織市場考察和開拓活動。
4、加強國際交流,促進同行合作。代表本行業參加國際同行業組織,出席有關國際會議,與相關國際組織和地區、國家同行業組織建立聯繫,促進行業的國際間合作。
5、履行政府委託的、會員共同要求的及行業發展所需要的其他職責。
承包商會組織結構圖 承包商會組織結構圖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商會領導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常設機構領導

會長:房秋晨 [4] 
副會長:於曉虹
副會長:辛修明
副會長:張湘 [4] 
秘書長:姚丹波 [4]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企業兼職副會長

(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旭升 中國通用技術(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4] 
王紹鋒 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
白紹桐 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寧文澤 中國中車股份有限公司
朱廣俠 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任鴻鵬 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
閆永軍 陝西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孫 申 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杜貞利 中國國際工程諮詢有限公司
李 傑 中國節能環保集團有限公司
李道松 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吳 飛 浙江省建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吳書義 青建集團股份公司
餘 軍 中國電力技術裝備有限公司
汪文忠 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
張克宇 中國北方工業有限公司
張建安 中國江西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
陳 重 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陳曉華 中國能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武憲功 中國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林曉東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季曉勇 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周 勇 中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孟 巖 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
胡 南 特變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胡修奎 中國東方電氣集團有限公司
秦軍滿 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徐曉冬 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集團有限公司
殷延輝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郭 蕾 國家開發銀行
陶 揚 中信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常永春 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蔣亞非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蔣鞠華 中國進出口銀行
薛永申 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名譽副會長

(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 軍 中國大連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劉法光 威海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紀為民 中地海外集團有限公司
李 濤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宋勤波 中國江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集團有限公司
夏建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葛春堯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戴雄彪 中國核工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鞠國江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建設宗旨

服務國家對外開放總體佈局,堅持合作共贏發展理念,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基建合作,秉持“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促進會員企業境外業務發展,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推動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對外投資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5]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商會業務

對外承包工程
本會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會員約800家,主要由各級、各類專業企業集團及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組成,業務金額佔全國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的90%以上。企業實力雄厚,經驗豐富,能夠在世界各國和地區承建工業和民用建築、水利電力工程、交通運輸設施、石化工程、電子通訊工程、污水和環保工程等各類項目;具備較強的工程諮詢、勘測、設計和施工能力,能夠提供成套設備、安裝調試、生產管理和技術轉讓,擁有承擔各種規模的工程總承包(EPC)項目和投資類(BT、BOT、PPP)項目能力和業績。目前,本會會員企業的業務已遍佈世界180多個國家和地區,數十家會員企業先後進入國際225家最大承包商行列,數家骨幹企業進入世界500強。
對外勞務合作
本會從事外派勞務業務和境外就業業務的企業500餘家。企業守合同、重信譽,加強國內外管理,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得到了勞務人員和海外僱主的認可,建立了廣泛的業務渠道。勞務外派行業不斷擴展,已涵蓋建築工程、服裝加工、農林牧漁、電子裝配、機械加工、遠洋船員等諸多領域;外派地區分佈日趨多元化,包括日本、新加坡、韓國、俄羅斯、以色列、美國、毛里求斯、德國、科威特、阿聯酋、泰國、約旦、越南、立陶宛等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5] 
第一條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的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投資和其他相關業務的企業和單位依法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簡稱承包商會,英文名稱為China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Association,縮寫為CHINCA。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國家對外開放總體佈局,堅持合作共贏發展理念,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基建合作,秉持“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促進會員企業境外業務發展,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推動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對外投資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引導和促進會員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二)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提出的訴求和建議,參與相關政策、法規和行業標準的研究與制定;
(三)開展行業發展和業務研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團體標準、業務指引等行業指導性文件,引導會員企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四)制定行業規範,依法依規開展行業自律,維護國家和行業整體利益;開展境外項目統計備案、評估評價、企業推薦等工作,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倡導企業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理念,促進行業軟實力提升;
(五)提供信息、培訓、會展、諮詢等服務。依照相關規定出版行業期刊、建設網站、運行新媒體平台,編制併發布各類分析報告、業務排名;組建專家庫,開展業務培訓服務;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各類會展、論壇,組織會員開展商務考察、市場調研、合作洽談、境內外專業會展等促進活動;整合優質資源,提供風險管理、標準合作等諮詢服務;
(六)搭建與政府、企業和相關機構的交流合作平台,為行業發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
(七)與國際同行業組織和相關國際機構開展交流合作,依照有關規定加入或發起相關國際組織,參與國際合作機制和標準的制定;
(八)承接政府委託和採購的各類項目,配合組織經貿和交流活動;
(九)其他符合商會宗旨的業務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投資業務的企業,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向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投資的業務的企業提供服務的企業或機構,可申請加入本會。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的書面入會申請掃描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類型法人登記證書副本掃描件;
3.對外勞務企業需要提供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掃描件;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七)接受本會的業務協調。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後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議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200人,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心參與本會活動,積極為行業發展建言獻策;
(二)具有較強的業務實力,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
(三)勤勉履行會員義務,積極行使會員職權;
(四)無其它不適合擔任理事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擬訂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換屆工作中醖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主動與黨建工作機構溝通;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38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並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節 監事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3-7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範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產生辦法》《會員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議事規則》《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六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七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八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九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本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2年8月26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所獲榮譽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2-3]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發布2023年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公告,該社會組織被評為5A級全國性社會團體。 [7]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地理位置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翠路17號院23號樓13層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