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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眾音樂協會

鎖定
中國大眾音樂協會(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POPULAR MUSIC,縮寫:CAPM)成立於1989年5月10日 [3]  ,是國家一級社團,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大眾音樂協會的前身是中國輕音樂學會。為使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2006年10月,中國輕音樂學會經國家民政部、文化部批准,由原中國輕音樂學會正式變更為中國大眾音樂協會。
中文名
中國大眾音樂協會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OF POPULAR MUSIC
機構類別
協會
原    名
中國輕音樂學會

中國大眾音樂協會歷史沿革

1989年5月10日,中國輕音樂學會由已故著名作曲家王酩先生創立。
2006年10月,中國輕音樂學會經國家民政部、文化部批准,由原中國輕音樂學會正式變更為中國大眾音樂協會。
2017年6月完成脱鈎改革任務。現黨建工作機構為中央社會工作部,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行業管理部門為文化和旅遊部。 [3] 

中國大眾音樂協會建設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堅持社會效益優先,面向基層,為大眾服務,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提高音樂文化水平,提升文化自覺、增強文化自信,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 [2]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中國大眾音樂協會領導班子

  • 已故創始人:王 酩
  • 名譽主席:李谷一
  • 主席:梁鑫華
  • 執行主席:任曉鋒
  • 副主席:王 卉、 崔麗麗、 姜 山、付林、喬方、卞留念、魏東明、殷方國、張宏光、馬彪、孟衞東、曾逐今
  • 秘書長:於玲玲
  • 常務副秘書長:梁 穎
  • 副秘書長:汪洋佳、劉鐵軍、劉鐵軍、崔雲爭、王抱一、周 巍 [4] 

中國大眾音樂協會團隊活動

2023年11月16日,中國大眾音樂協會舉辦了“大眾音樂傳播與產業發展分享會”,副主席姜山主持分享會,特別邀請中國傳媒大學藝術創新研究院院長、音樂系教授、音樂學博士張豐豔,資深音樂產業專家、阿里文娛蝦米音樂娛樂主理人、蝦米音樂節總製作人尹亮,雷石公司合夥人、常務副總經理張浩三位專家圍繞中國音樂產業的發展,音樂節和現場演出產品的升級迭代以及科技和人工智能賦能音樂產業、服務大眾等話題進行現場分享。 [1] 

中國大眾音樂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大眾音樂協會是由致力於大眾音樂文化領域的企事業等單位和具有行業影響力的音樂工作者、經營管理者、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堅持社會效益優先,面向基層,為大眾服務,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提高我國音樂文化水平,提升文化自覺、增強文化自信,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央社會工作部。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在政府和企業、有關行業和國外同行業及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向會員、會員單位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與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合作,依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推動音樂文化事業,發展音樂文化產業;
(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引領作用,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定、修改行業內部相關專業標準,推進專業標準的貫徹實施;制訂行業行規行約,約束行業行為,踐行音樂文化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培育良好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提高行業自律性,維護行業利益,提升行業整體形象;
(三)積極開展音樂文化領域學術研究,蒐集、整理、研究我國民族民間音樂文化遺產和大眾音樂文化相關藝術學術成果。組織大眾音樂相關論壇講座、學術研討、文藝評論,策劃、舉辦和參與音樂文化領域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四)組織開展音樂創作採風和原創音樂作品徵集推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弘揚中國精神,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音樂傳統,學習和借鑑世界優秀文化成果,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推動創作更多無愧於民族和時代的優秀音樂作品;
(五)組織開展音樂文化相關業務交流、展示展演、比賽活動、羣眾音樂文化活動、青少年音樂文化活動,培育和推出大眾音樂文化領域新生力量;
(六)普及大眾音樂教育,大力開展音樂藝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的崗位能力等相關培訓評價,開展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不斷提高會員單位及音樂文化工作者整體素質,努力滿足人民多層次、多樣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七)積極開展對外音樂文化交流,與國外相關藝術機構、文藝團體、藝術院校、文化經營機構建立友好往來關係,推動中國大眾音樂走向世界,維護國家利益和文化安全,為音樂文化的發展作出貢獻;
(八)開展數字音樂產品的創作、生產、服務和版權保護等相關工作,引導數字音樂文化平台建設,加強和創新網絡音樂文藝評論,推動網絡音樂文化產業發展;
(九)堅持面向基層、服務社會,廣泛開展音樂志願服務活動和社會公益慈善活動;
(十)依照有關規定收集、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動態信息、刊物、教材和資料等;
(十一)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開展諮詢服務,承接會員委託事項,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委託辦理的其它相關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音樂文化領域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法人組織,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四)具有五年以上音樂文化領域相關工作經歷或獲得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經申請和推薦,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會員入會登記表;
2.身份證複印件;
3.職稱證明覆印件;
4.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或列入社會信用黑名單;
(六)單位會員被司法機關查處或被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註銷登記及列入社會信用黑名單。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後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7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50人,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社會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社會信用黑名單;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訂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換屆工作中醖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主動與黨建工作機構溝通;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主席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大額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主席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主席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5-11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主席會長、秘書長,主席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五條 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主席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主席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主席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並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節 監事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範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產生辦法》、《會費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六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七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八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九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本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3年11月16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