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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壩協會

鎖定
中國大壩協會(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ON LARGE DAMS,CHINCOLD),是由我國與大壩業務有關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組成的,是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成立於2009年。中國大壩協會的前身是中國大壩委員會,成立於1974年,是國際大壩委員會的中國國家會員。中國大壩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秘書處設在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1]  [2] 
中文名
中國大壩協會
外文名
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ON LARGE DAMS,CHINCOLD
註冊機構
民政部
業務主管
水利部
登記證號
4880
組織狀態
2015年度年檢合格

中國大壩協會發展歷史

中國最早於1936年參加過第二屆大壩會議,但一直不是成員國。1973年1月15日,國際大壩委員會主席J. Toran博士致信秘書長A.P. Janod先生,希望秘書長先生轉送三封信,分別給中國駐法使館官員Yen Hung Mo先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Cheng Wan-Chen先生和第十一屆大壩會議組委會。由於當時中國為非成員國,主席先生希望中國能派代表出席此次會議,以促進中國入會。1973年中國水利學會派代表參加了在西班牙馬德里召開的國際大壩委員會第41屆年會和第11屆大會,代表團團長為張光鬥院士。
1973年12月,中國申請加入國際大壩委員會,1974年4月在雅典第42屆執行會議上正式通過,成為國家會員。
2009年6月8日,中國大壩協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中國大壩委員會正式更名為中國大壩協會,經民政部批准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一級協會。

中國大壩協會主要職能

中國大壩協會組織宗旨

中國大壩協會是中國壩工技術領域的國際活動窗口,旨在通過組織中國專家參與國際有關大壩的學術交流與合作,促進壩工及有關土木工程技術等方面的發展。為發揮這方面的作用,中國大壩協會積極與國際大壩委員會有關成員國加強合作 [3] 

中國大壩協會組織活動

中國大壩協會自加入國際大壩委員會以來,除兩次執行會議(伊朗、南非)未參加外,中國大壩協會組團參加了國際大壩委員會歷年的年會與大會,並多次發表論文,且有多位專家擔任過大會論題的主席、總報告人或專家組成員,這説明中國的參與受到了國際大壩委員會的重視。1987年,中國大壩協會曾在北京承辦了國際大壩委員會第55屆執行會議,有51個國家參加,來賓439人;2000年又成功地承辦了國際大壩委員會第68屆年會與第20屆大會,有69個國家參加,中外來賓達2000餘人 [2] 

中國大壩協會組織業績

  • 宣傳了我國大壩建設的成就。中國現在已成為世界壩工大國,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壩工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全國共建成各類大壩(高於15m)2萬多座,佔世界註冊大壩總數的一半以上,中國的壩工建設規模為世界之冠。
  • 發表了眾多論文,出版了反映我國大壩建設特色的論文集,如羣眾建壩、中國大壩建設、中國大壩50年等,使國際上的同行能充分了解中國大壩建設成績和水平。
  • 促進了中外在大壩領域的合作,增進了友誼。通過國際大壩委員會,許多專家學者應邀來我國參觀訪問、講學,我國也有很多專家學者出國諮詢、講學及參予技術交流,與很多國家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單邊、多邊合作。
  • 推進了壩工技術進步與發展。通過多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瞭解了國際大壩建設的發展動態,推動了新壩型、新材料、新工藝在我國的發展與應用,如面板壩、碾壓混凝土壩等技術。

中國大壩協會組織刊物

中國大壩協會畫冊
水電2006國際研討會中英文論文集
水電2004國際研討會中英文論文集
大壩安全與堤壩隱患探測國際學術研討會中英文摘要文集及全文光盤
國際大壩委員會第20屆大壩會議論文集
國際大壩委員會歷次大會論文集(光盤)
國際大壩委員會每年出版的公報彙編(光盤)
面板堆石壩國際研討會論文集(英文版)
水工專委會學術交流會議論文集
《壩工技術備忘錄》徵稿和徵訂信息 [4] 

中國大壩協會組織機構

榮譽理事長:錢正英 陸佑楣
理事長:汪恕誠
副理事長:
矯 勇 張 野 周大兵 晏志勇 匡尚富 張建雲 賈金生 魏山忠
蘇茂林 鈕新強 劉志明 林初學 張啓平 寇 偉 曲 波 程念高
張宗富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馬洪琪 孔憲京 王 浩 史立山 劉之平 劉志廣 孫繼昌 朱伯芳
池建軍 吳義航 吳中如 吳世勇 張超然 張楚漢 李文學 李建林
李 昇 李 洪 李贊堂 楊寶銀 楊曉東 汪小剛 沈鳳生 陳建康
陳厚羣 陳祖煜 周建平 和建生 嶽 曦 林 皋 武國堂 鄭守仁
鄭沛溟 胡春宏 胡 斌 鍾登華 夏 忠 殷保合 顧 洪 高安澤
高季章 常曉林 曹寅白 曹楚生 黃 河 程國銀 蔡躍波
秘書長:賈金生

中國大壩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大壩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ON LARGE DAMS”,縮寫為CHINCOLD。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中國大壩協會由我國與大壩業務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自願組成,是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為指導方針,貫徹執行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大壩領域,通過組織全國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方式,促進我國壩工建設和管理理論的不斷進步,促進大壩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促進大壩與環境的更加和諧。在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公眾之間,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在國際和國內從業者之間,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為廣大壩工技術人員和管理者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水利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20號(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辦公大樓內):10004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與大壩相關的調查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與普及;
(二)收集、介紹、交流與大壩有關的信息資料,開展中國大壩的統計與登記工作,為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及各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三)開展與大壩有關的技術交流與指導;
(四)組織與協調共性技術問題的研究與試驗;
(五)組織生態環境保護技術研究,促進保護技術在大壩建設和運行管理中的應用;
(六)組織與大壩有關的科普宣傳;
(七)根據國內壩工技術發展需要,組織翻譯出版反映行業發展前沿及技術經驗的書籍、會議論文集及國際上與大壩有關的組織(如國際大壩委員會)的文集和公報等;
(八)組織中國壩工專家參加國際上與大壩有關的(如國際大壩委員會)活動;積極開展與大壩有關的各國同行間的密切合作,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發展與各國企事業單位和科研工作者之間的友好聯繫;
(九)實現宗旨所需開展的其它有關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範圍內、在大壩建設、施工、運行和管理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應為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一般應在20人以上)、併為本會活動做出貢獻的大壩及相關領域的學術團體、企業、事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五)個人會員應為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及以上資歷的科技人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會的宗旨和作用,關心本會的建設與發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3年未按時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十)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較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符合民政部等上級部門關於社團機構的其它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一般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作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6月8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