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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鎮化促進會

鎖定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是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發改委、住建部、農業部、財政部、科技部、環保部、國家林業局、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行政學院等單位的相關部門共同發起,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專門開展城鎮化研究,推動我國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新型智庫。 [1] 
中文名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
註冊機構
民政部
登記證號
5040
社會信用代碼
51100000717839698C
組織狀態
正常
性    質
社會團體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主要職能

其根本宗旨是: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
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廣泛聯合我國社會各界力量深入開展對中國城鎮化問題的調查研究,積極推進中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為促進我國城鄉一體化,探索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城鎮化發展道路,為把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主要任務:
緊密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和戰略部署,組織社會各方面的研究力量,開展多類型、多層次、多元化的城鎮化問題研究,及時為各級黨政部門提供城鎮化的決策諮詢服務;
密切聯繫我國國情,系統開展我國城鎮化理論研究,研究和探索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科學理論和方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城鎮化理論研究體系;
密切聯繫我國改革開放實踐,深入開展我國城鎮化建設的案例研究,及時總結、宣傳和推廣我國城鎮化的重要經驗和成果;
系統收集、整理、研究我國城鎮化信息,建立我國城鎮化數據庫,及時為社會各界提供我國城鎮化信息服務;
舉辦城鎮化國內外培訓班、進修班、研討班,為我國提供新型城鎮化人才培訓服務;
根據規定組織編輯出版城鎮化理論與實務的培訓教材、學術著作、科研成果、雜誌報刊等;
舉辦城鎮化展覽展示、經驗交流、項目推介等活動,大力宣傳、推廣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先進經驗和典型案例;
舉辦城鎮化國際交流活動,及時全面、系統地向國外廣泛宣傳、介紹我國城鎮化建設成就,擴大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國際影響力;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組織結構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領導成員

名譽主席 全國政協副主席 陳元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名譽主席、全國政協副主席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是我國第一家以研究和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為根本任務的全國性社團組織。我相信,中國城鎮化促進會會成為我國具有重要影響力、有特色的新型智庫,在我國城鎮化建設的歷史進程中發揮積極作用。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名譽主席陳元在第一屆第一次常務理事會上的講話
主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蔣正華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2015年,是我們中國城鎮化促進會的開局之年,也是我國城鎮化領域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的關鍵之年,我們一定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切實為推進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出謀劃策,增磚添瓦。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主席蔣正華在第一屆第一次常務理事會上的講話
顧問(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王眾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局長
王忍之 中共中央宣傳部原部長
尹成傑 農業部原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部長
厲以寧 北京大學教授
李捷 求是雜誌社社長 ...
常務副主席
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 鄭新立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常務副主席、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陳經緯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常務副主席、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副主席(按姓氏筆劃排序)
馬曉河 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王平生 國家發改委《中國經濟導報》社社長
王志國 華都聯合控股集團董事長
杜平 國家信息中心常務副主任 李兵弟 住建部村鎮建設司原司長
特邀副理事長
王彤 中國綠色能源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
沈駿 北京紫光順風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施 奇 北京七海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專職副主席兼理事長(秘書長 )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組織結構

組織結構 組織結構
見圖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組織章程

中國城鎮化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城鎮化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Urban-townization Promotion Council,英文縮寫:CUPC,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致力於我國城鄉一體化和新型城鎮化研究及推進我國城鄉一體化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廣泛聯合我國社會各界力量深入開展對我國城鄉一體化和新型城鎮化問題的調查研究,積極推進我國城鄉一體化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為促進我國城鄉一體化,探索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城鎮化發展道路,為把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緊密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和戰略部署,組織社會各方面的研究力量,開展多類型、多層次、多元化的城鎮化問題研究,及時為各級黨政部門提供城鎮化的決策諮詢服務;
(二)密切聯繫我國國情,系統開展我國城鎮化理論研究,研究和探索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科學理論和方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城鎮化理論研究體系;
(三)密切聯繫我國改革開放實踐,深入開展我國城鎮化建設的案例研究,及時總結、宣傳和推廣我國城鎮化的重要經驗和成果;
(四)系統收集、整理、研究我國城鎮化信息,建立我國城鎮化數據庫,及時為社會各界提供我國城鎮化信息服務;
(五)舉辦城鎮化國內外培訓班、進修班、研討班,為我國提供新型城鎮化人才培訓服務;
(六)根據規定組織編輯出版城鎮化理論與實務的培訓教材、學術著作、科研成果、雜誌報刊等;
(七)舉辦城鎮化展覽展示、經驗交流、項目推介等活動,大力宣傳、推廣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先進經驗和典型案例;
(八)舉辦城鎮化國際交流活動,及時全面、系統地向國外廣泛宣傳、介紹我國城鎮化建設成就,擴大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國際影響力;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加入本會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進行資格審查;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九、十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理事長(秘書長)1名。本會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本會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向會長提名副理事長(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建議;
(四)決定本會內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長(秘書長)辦公會,決定重要事項;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社會資助和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