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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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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建設,保證準確地使用“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制定本規定。
中文名
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使用規定
目    的
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建設,保證準確地使用
類    別
法律法規
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使用規定
(1992年5月22日經國務院批准正式發佈實施)  第一條 為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建設,保證準確地使用“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地震烈度區劃圖上所標示的地震烈度值,係指在50年期限內,一般場地條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為10%的烈度值。該烈度值稱為地震基本烈度
第三條 本地震烈度區劃圖,系國家經濟建設中地震設防的法規圖件。在其適用範圍內,建設項目的抗震設計和已建項目的抗震加固,均應遵照執行。
第四條 本地震烈度區劃圖和適用範圍如下:
(一)國家經濟建設和國土利用規劃的基礎資料;
(二)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地震設防依據;
(三)制定減輕和防禦地震災害對策的依據。
第五條 在本地震烈度區劃圖的基礎上,應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和地區有:
(一)地震設防要求高於本地震烈度區劃圖設防標準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二)位於地震烈度區分界線附近的新建工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
(四)佔地範圍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廠礦企業,以及新建設開發區。
第六條 對進行過專門的地震危險性分析、地震烈度複核、地震小區劃等工作的工程和地區,凡其結果經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均有效。
第七條 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由國家地震局會同建設部等有關工程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成。
第八條 對執行本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部門或單位應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 本地震烈度區劃圖自國務院批准頒佈之日起生效。原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77)和原省級地烈度區劃圖停止使用。
第十條 本地震烈度區劃圖及使用規定由國家地震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