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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

鎖定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Geospatial Industry and Sciences,縮寫為 CAGIS)成立於1994 年,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由中國境內從事地理信息產業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協會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行業管理部門是自然資源部。
目前,協會設有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戰略專家委員會、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自律委員會、團體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及36個工作委員會,批准建設了首批13家地理信息產業產學研融合創新基地。協會秘書處設有綜合事務部(無人機工作辦公室)、會員工作部、產業發展部和科技發展部4個部門。
協會以服務企業、壯大產業為首要任務。多年來,協會充分發揮紮根產業、引領產業、貼近企業、輔助政府、凝聚合力的優勢,積極為政府部門提供服務與支持,營造產業發展良好環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深入開展產業運行監測、市場調研、產業研究。依規開展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地理信息產業優秀工程等科技獎勵工作,百強企業、最具活力中小企業、最具成長性企業等排名工作。打造多項品牌工作,如連續成功舉辦12屆的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大會,地理信息團體標準,民用無人機駕駛員考試培訓,以及軟件評測等。積極搭建資源整合、交流合作平台,推動地理信息應用,促進地理信息產業不斷髮展壯大。
中文名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Geospatial Industry and Sciences
簡    稱
CAGIS
屬    性
協會
會    長
李維森 [2]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發展歷史

在國務委員兼國家科委主任宋健院士的積極倡導下,1992年10月由國家測繪局、國家科委等單位發起,1993年4月十八個部委、院校組成在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籌委會。1993年5月召開第一次籌委會會議,1993年6月至9月登錄會員。1994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社團登記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為:社證字第585號。
199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核准登記第4號公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社會團體進行清理整頓通知的要求,依據國務院1998年10月25日發佈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審核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符合要求,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為:社證字3409號。
2011年更名為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理事成員

第一屆
1994年4月25日至27日,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CAGIS)成立大會暨技術與經驗交流會在北京召開。會議期間召開了協會第一屆理事會,推選國務委員兼國家科委主任、中科院院士宋健為名譽會長,選舉全國人大常委、原航天工業部部長、國家科委副主任李緒鄂為會長,國家測繪局局長金祥文為常務副會長,中顧委委員、全國政協常委、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副主任郭洪濤、中科院院士王之卓、陳述彭、楊芙清為顧問,國家測繪局副局長楊凱為秘書長。周幹峙、孫鴻烈、孫家棟、張文嶽、朱爾明、楊凱、徐冠華、劉文甲、張巧玲、遲惠生、顏宏、林泉、王世雄、沈恭為副會長,王選、李德仁、史培軍等領導和科學家為常委理事。104人當選為理事。
1995年11月,李廣源接替楊凱,任協會秘書長。
1997年,按中央17號文件精神,對國家公務員縣(處)以上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再兼職協會領導職務的要求,選舉陳軍為會長。
第二屆
1999年8月17至20日,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在廣東深圳召開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暨第五屆年會,132人當選為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陳軍、遲惠生、秦大河、曾瀾、李根洪、何建邦、江綿康、楊凱、孫玉國等32人當選為常務理事。大會推選陳軍為會長,陳述彭院士為名譽會長,遲惠生、秦大河、鄭立中、曾瀾為副會長。李德仁、孫鴻烈、高俊院士為協會顧問。李根洪為協會秘書長(法定代表人),並確定建立十個協會分支機構。
第三屆
2003年11月27日,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在北京召開三屆一次理事會。大會選舉產生157名協會理事。推選陳軍為會長,喻永昌、史培軍、鄭立中、曾瀾、潘懋、王廣華、邵益生、鍾耳順為副會長。喻永昌為秘書長(法定代表人),陳述彭為名譽會長,李德仁、高俊院士為協會顧問。李維森、江綿康、趙小凡、吳信才、孫玉國等44人為常務理事。
第四屆
2007年11月29日,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在北京召開四屆一次理事會,大會選舉產生167名理事,推選國際攝影測量與遙感學會秘書長、歐亞科學院院士陳軍教授為會長,王廣華、任旺兵、劉永、孫玉國、何寧、宋關福、李加洪、李仲亮、李清泉、郝力、鍾耳順、潘懋為副會長。叢遠東為秘書長(法定代表人)。王丹、馮仲科、劉高煥、劉慧平、池天河、湯海(專職)、鄔倫、張清浦、曹紅傑、景貴飛、譚永傑為副秘書長。王丹、李莉、李永雄、江綿康、彭凱等46人為常務理事。
2009年10月增補孫冰、查中祥為副會長。
2009年5月增補白桂霞、李志剛、馮先光、孫紅春、張建仁、牛來有、孫冰、徐文中、姜德榮、李滿春、曹天景、高錫瑞等12人為常務理事
第五屆
2011年10月,在2011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大會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成立大會上,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更名為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選舉吳兆琪為會長,叢遠東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選舉徐文中、楊玉坤、袁宏永、張文星、孫玉國、潘懋、張培宏、宋關福、郭力、李加洪、韓海青、劉永、張繼賢、李滿春、遲偉孫紅春、李偉健、何寧、劉奕夫、成從武、武文忠、吳秋華、趙曉明、譚永傑、歐陽玉靖、王鈴丁、王保立、牛來有、史培軍、孫家海、孫霄兵、孫丕龍、孫冰、孫良俊、李曉全、李秉仁、李清泉、李英成、李成名、李京偉、劉小波、楊成月、劉浩、宋躍徵、史明昌、陳漢平、張瑞新、張建仁、張健康、張揚、吳強華、周成虎、周大良、範一大、孫剛、易樹柏、郭彥全、郭信平、郭 晟、姚新、徐文、徐愈、徐麗萍、顧行發、裴志武、温宗勇、謝剛生等67人為副會長。
2013年9月,增補應金法、杜明成、耿繼進、劉金長、崔亞軍、韓雙立為副會長。
2014年1月,協會原會長吳兆琪、秘書長叢遠東因年齡到期退休;宋超智當選協會會長、胥燕嬰當選協會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法定代表人。
第六屆  
2016年9月9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上,孫玉國當選會長,王增寧當選秘書長、法定代表人,王寶民、王繼業、馮先光、劉奕夫、孫冰、江春華、湯海、何寧、宋關福、張揚、李英成、李清泉、杜明成、楊玉坤、楊震澎、肖學年、陸潔中、胥燕嬰、姜德榮、宮輝力、郭凱天、曹天景、程鵬飛、賴百鍊等當選副會長,王權當選監事長,譚永傑當選副監事長。
2017年9月,肖學年辭去副會長,改選李國鵬為副會長。王權辭去監事長,改選廖小罕為監事長。譚永傑辭去副監事長,改選左建章為副監事長,增補譚永傑為副會長。
第七屆  
2021年10月13日,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七屆一次理事會會議在武漢召開,換屆工作圓滿完成。800多名會員代表根據章程賦予的權利選舉出第七屆理事會400名理事和第二屆監事會7名監事。第七屆理事會選舉出馬然等48人為協會第七屆常務理事,其中李維森為協會第七屆會長,馬小計、王寶民、王增寧、馮先光、孫俊、杜慶娥、李滿春、吳雙、狄小燕、張凡、張紹傑、陸潔中、邵宗有、嶽濤、趙延平、胡小清、姜德榮 、賴百鍊、康銘、蔡陽、廖小罕等21人為第七屆副會長,王增寧為秘書長。第二屆監事會選舉劉小波為監事長,鄔倫、湯海、李英成為副監事長。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業務範圍

根據章程,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研究我國地理信息產業的發展戰略和有關方針政策,參與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向有關決策部門提出建議,定期發佈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報告;
(二)服務會員,協調關係,為會員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引導會員創新發展,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按照規定,經批准,開展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地理信息產業優秀工程評選工作;
(四)開展地理信息產業領域的學術和經驗交流活動,推廣先進科技成果,推薦先進管理經驗,推動地理信息技術應用,促進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轉化,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地理信息產業成果、成就展覽;
(五)開展軟件測評工作;
(六)組織項目論證,開展科技諮詢,提供技術服務和信息服務;
(七)組織對地理信息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搭建推薦優秀專業、管理人才和優秀創業團隊的平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技術職稱資格評審;
(八)推動地理信息的標準化研究工作,開展地理信息團體標準化工作;
(九)提供政策法律諮詢,維護產業整體利益、企業權益和創新發展環境;
(十)開展行業自律,建立自律機制,開展自律檢查,實施自律懲戒,培育健康的地理信息產業市場;
(十一)建立與國外地理信息組織和團體的聯繫,開展國際地理信息技術合作和交流活動;
(十二)開展產業宣傳工作,依照相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科普讀物、論文集及有關地理信息產業相關資料,建設協會網站、微信公眾號;
(十三)承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組織章程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是由中國境內從事地理信息產業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簡稱中地信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Geospatial Industry and Sciences,縮寫為 CAGIS。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發揮社會組織橋樑紐帶作用,履行“服務、自律、協調、維權”職能,提供政策諮詢,促進科技進步,助力企業發展,優化資源配置,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規範市場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創新社會治理,履行社會責任,努力推進我國地理信息產業高質量發展,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行業管理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www.cagis.org.cn。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我國地理信息產業的發展戰略和有關方針政策,參與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向有關決策部門提出建議,定期發佈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報告;
(二)服務會員,協調關係,為會員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引導會員創新發展,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按照規定,經批准,開展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地理信息產業優秀工程評選工作;
(四)開展地理信息產業領域的學術和經驗交流活動,推廣先進科技成果,推薦先進管理經驗,推動地理信息技術應用,促進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轉化,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地理信息產業成果、成就展覽;
(五)開展軟件測評工作;
(六)組織項目論證,開展科技諮詢,提供技術服務和信息服務;
(七)組織對地理信息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搭建推薦優秀專業、管理人才和優秀創業團隊的平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技術職稱資格評審;
(八)推動地理信息的標準化研究工作,開展地理信息團體標準化工作;
(九)提供政策法律諮詢,維護產業整體利益、企業權益和創新發展環境;
(十)開展行業自律,建立自律機制,開展自律檢查,實施自律懲戒,培育健康的地理信息產業市場;
(十一)建立與國外地理信息組織和團體的聯繫,開展國際地理信息技術合作和交流活動;
(十二)開展產業宣傳工作,依照相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科普讀物、論文集及有關地理信息產業相關資料,建設協會網站、微信公眾號;
(十三)承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 在地理信息產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 與地理信息產業相關的生產、教學、科研、應用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地理信息產業有關領域工作的社會組織,支持本會工作,參加本會活動,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四)在地理信息產業及相關領域工作並支持本會工作的個人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營業執照或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
2.個人有效證件。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後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4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00人,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常務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理事單位應是業內的骨幹單位;
(二)理事單位推薦的理事代表應是單位的主要領導;
(三)理事應在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理事代表應熱心本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擬訂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 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換屆工作中醖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主動與黨建工作機構溝通;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最多不超過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應同時為常務理事。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38 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並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7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3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範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經批准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 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本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的事業,或者轉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2年7月15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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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會員申請流程

1.登陸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官網 ;
2.首頁-會員申請-註冊用户名,設置密碼;
3.登錄後,點擊“業務辦理入口”;
4.選擇要添加的工作流―工作流類型――協會會員申請流程;
5.會員類型請選-團體會員,按表格信息填寫,如果不申請理事會職務就選“無”,標紅星的都是必填項,填寫後保存;
6.最下面有一個WORD文檔需要下載,填好後打出來請單位領導簽字蓋章掃描後,壓縮成壓縮包後上傳到“附件信息”;
7.保存後,確定所有信息完整正確,最後一定要點擊右上角的“提交”,提交後注意查看是否通過。請一定牢記用户名和密碼。以方便會員信息查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