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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

鎖定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簡稱:中心,英文縮寫:CCIEE)成立於2009年3月20日,是經民政部批覆成立的社團組織,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5年底,國經中心入選首批國家高端智庫建設試點單位。主要業務是:開展並組織研究重大國際國內經濟問題,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為政府部門提供智力支持,為企業和社會各界提供經濟交流平台。 [1] 
中心創始人為國務院原副總理曾培炎。 [2] 
中文名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
外文名
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CCIEE)
別    名
國經中心
註冊機構
民政部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主要職能

國經中心的宗旨、理念及服務領域
國經中心以服務國家發展、增進人民福祉、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為宗旨,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秉承“創新、求實、睿智、兼容”的理念,積極開展國際國內重大理論問題、戰略問題、熱點問題和全局性問題的研究,努力建設高水平和有國際影響力的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彙集社會智力資源,為國家、地方和企業決策提供智力支持與諮詢服務,為增強國家軟實力做貢獻。
國經中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準則,弘揚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一)負責理事長會、執行局主任會、基金管委會、中國經濟年會以及綜合性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資深專家諮詢委有關會務及其相關服務工作,會同人力資源部做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等有關工作。
(二)負責文件資料收發、傳遞、歸檔工作;負責單位印章、文書檔案使用和管理;負責圖書、報刊訂購等資料管理工作。
(三)負責綜合治理、安全維穩、保衞保密、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物業管理與服務等工作。
(四)負責財務管理、基金投資管理、人員工資發放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中心投資企業財務監督管理等工作。
(五)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立3個處:綜合處、財務處、行政處。
綜合處:負責理事長會等會務工作,包括組織會議材料準備及彙總撰寫會議紀要等;文件流轉、機要交換、文書檔案管理、印章管理;商標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督辦;安全維穩、保衞保密等工作。
財務處:負責財務管理、基金投資管理、人員工資發放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有關工作;負責基金管委會有關工作;負責中心投資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行政處:負責會務服務、行政管理、後勤保障、資料管理、物業管理、資產管理等有關工作。
二、世界經濟研究部(“一帶一路”研究部)(簡稱世經部)
(一)研究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及對我國的影響,研究國家安全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二)研究全球經濟治理改革,提出對策建議。
(三)開展“一帶一路”相關問題研究,推動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合作研究,協助開展與沿線國家、國際組織機構的交流工作。
(四)承擔或參與重要諮詢項目。
(五)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立3個處:國際經貿處、全球經濟治理處、“一帶一路”處
國際經貿處:開展國際經貿投資發展、推進我國高水平開放、更好維護國家安全問題研究;承擔本部門綜合性工作。
全球經濟治理處:開展全球經濟治理問題及貿易、金融、投資、產業(鏈)、區域及次區域合作等重要領域治理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一帶一路”處:承擔“一帶一路”相關問題(包括中日韓經貿、俄羅斯非洲、拉美等國別地區)等研究。
三、宏觀經濟研究部(簡稱經濟部)
(一)跟蹤研究我國宏觀經濟運行及重要熱點難點問題,開展中長期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及經濟預測分析
(二)開展財政、貨幣、產業、消費、投資、就業等宏觀政策研究
(三)承擔宏觀經濟相關領域政策解讀、農業和其他產業發展研究等工作。
(四)承擔或參與部委交辦的重大研究任務。
(五)承擔或參與重要諮詢項目。
(六)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立3個處:綜合處、財政金融處、流通和產業發展處
綜合處:研究重要經濟發展政策和規劃、跟蹤分析宏觀經濟運行形勢以及重要熱點難點問題,開展中長期經濟規劃研究和經濟預測分析,提出對策建議;承擔本部門綜合性工作。
財政金融處:研究財政、貨幣和金融政策及重要問題,研判政策取向,提出對策建議。
流通和產業發展處:研究市場流通、物流業及農業發展等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四、區域和產業經濟研究部(簡稱區域產業部)
(一)圍繞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研究和跟蹤區域協調發展和有關重大問題。
(二)研究製造業等重要行業及健康領域發展情況,研究相關產業政策
(三)承擔地方、部門和企業委託的發展戰略和重大問題研究、發展規劃編制等課題。
(四)協調和開展有關區域經濟和產業經濟發展方面的諮詢業務
(五)承擔資深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業務及其服務工作。
(六)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立3個處:綜合處(諮詢委秘書處)、區域經濟處、產業經濟處
綜合處(諮詢委秘書處):負責橫向課題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資深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業務及其服務工作和本部門綜合性工作。
區域經濟處:承擔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區域經濟發展、城市羣都市圈國家中心城市新型城鎮化等方面的研究和規劃編制工作。
產業經濟處:承擔製造業等重要行業及健康領域發展的研究任務;承擔地方、部門和企業委託的發展戰略研究等諮詢類課題。
五、創新發展研究部(簡稱創新部)
(一)研究國家創新體系及創新戰略、全球創新趨勢等。
(二)研究以創新為主要引領和支撐的經濟體系發展模式、結構調整及管理理論方法等。
(三)研究國家、區域、產業和企業創新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及對策。
(四)承擔創新類諮詢項目,包括地方和企業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研究。
(五)承擔數字經濟有關研究工作。
(六)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2個室:創新戰略和政策研究室、數字經濟研究室。
創新戰略和政策研究室:承擔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重點圍繞科技自立自強、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產學研深度融合等;承擔本部門綜合性工作。
數字經濟研究室:承擔數字經濟發展方式、發展路徑和發展措施研究任務。
六、美歐研究部(簡稱美歐部)
(一)跟蹤研究美國歐盟經濟、戰略和重大熱點問題。
(二)開展中美、中國歐盟經貿關係、美歐經濟形勢和政策、經貿戰略、金融、產業、科技、氣候變化、治理體系等研究。
(三)組織撰寫中心中美、中歐“二軌”等會議的重要文稿。
(四)協助開展中美、中歐對外經濟交流等活動。
(五)承擔或參與重要諮詢項目。
(六)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3個室:綜合研究室(美歐動態信息編輯部)、美國研究室、歐盟研究室。
綜合研究室(美歐動態信息編輯部):開展美國歐盟經濟、戰略、重大熱點問題研究,承擔美歐動態信息編輯工作;推動中美中歐重大會議和對外經濟交流有關工作;承擔本部門綜合工作。
美國研究室:研究美國經濟、戰略和重大熱點問題;研究中美經貿關係及美國經濟、美元及金融問題、中美氣候變化合作等。
歐盟研究室:主要研究中國歐盟經貿關係及歐盟經濟,包括金融問題及中歐氣候變化合作等。
七、國際交流合作部
(一)組織籌辦雙邊和多邊國際會議及有關活動(含港澳台),協調相關簡報、報告起草工作。
(二)組織實施與境外(含港澳台)智庫間合作項目、信息交流和人員交流。
(三)開展與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商會、協會、跨國公司等機構合作交流。
(四)負責辦理中心日常外事工作
(五)承擔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外事手續辦理工作。
(六)根據交流活動情況,提出需要重點研究問題的建議。
(七)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立4個處:外事協調處(綜合處)、機構合作處、智庫交流處、國際經濟論壇秘書處。
外事協調處(綜合處):負責與國際組織、外國駐華使館等機構交流,中心領導日常對外交流等工作;處理有關重要外事文件管理和報送等綜合事務。
機構合作處:負責機制性雙邊“二軌”對話及中外商會、協會、企業界的溝通、聯絡,組織合作研究和培訓等項目。
智庫交流處:負責組織與境外智庫(含港澳台)舉辦雙邊和多邊會議,開展聯合研究、培訓等項目。
國際經濟論壇秘書處:負責國際經濟類論壇籌備與組織及相關工作。
八、科研管理和信息服務部(能源政策研究部)(簡稱科研信息部)
(一)承擔科研管理及中心學術委有關工作,規範管理中心科研工作。
(二)負責中心對外新聞發佈、重要會議活動和經濟每月談的組織及宣傳報道工作,聯繫國內外媒體及推進合作。
(三)負責中心內參編校印發管理工作,擬訂內參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
(四)負責中心內外網運行維護、內容更新,視頻會議技術保障,數據庫運維和安全保密等工作。
(五)負責博士後管理有關工作。
(六)負責編輯出版《全球化》雜誌。
(七)開展能源政策及與能源相關的資源環境問題研究。承擔或參與相關課題研究和項目諮詢。
(八)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5個處:綜合處、科研管理辦公室(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內參處、網絡處、《全球化》編輯部。
綜合處:負責綜合業務文檔資料管理、協調各處工作;聯繫國內外媒體機構,組織落實新聞宣傳報道工作;組織開展能源及與能源相關的資源環境問題研究工作。
科研管理辦公室(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博士後科研工作站):負責中央有關部門交辦課題、中宣部智庫辦委託課題、中心基金課題等科研管理工作。負責與中宣部智庫辦對接高端智庫試點相關工作,與國內智庫對接開展相關交流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中心科研管理制度、規定和辦法。負責中心課題成果評選、出版和對外宣介。承擔中心學術委員會有關組織協調工作。
博士後科研工作站負責工作站日常管理,組織博士後論文開題和答辯工作等。
內參處:承擔中心各類內參的編校、印發和管理工作,擬訂內參管理辦法及規定,負責內參獲得領導批示、政務信息轉載及得到中宣部高端智庫專報等轉載刊發的彙總分析,承擔中心和部門研究工作。
網絡處:負責中心內外網站、微信公眾號訂閲號視頻會議系統、網絡及通訊、攝影攝像、數據庫運行維護及內容更新和安全保密工作
《全球化》編輯部:編輯出版《全球化》雜誌。
九、人力資源部(黨委紀委辦公室)
(一)負責中心黨委紀委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和紀律監督檢查等有關工作。
(二)負責人力資源管理、機構編制、幹部調配與任免、監督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勞資薪酬核定、人事服務等工作。
(三)負責發展會員,會員管理、聯絡及服務,組織召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承擔社會組織年度審驗等相關工作。
(四)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立3個處:人事處、黨務處、會員處。
人事處:負責人力資源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與監督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勞資薪酬核定、人事服務等工作。負責部門綜合性事務工作。
黨務處:負責中心黨委紀委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和紀律監督檢查有關工作。
會員處:負責發展會員,會員管理,聯絡及服務,組織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承擔社會組織年度審驗等相關工作。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分支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上海分中心
2023年9月12日,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上海分中心(上海國際經濟交流中心)成立十週年暨“一帶一路”倡議十週年”座談會於上海社會科學院舉辦。上海分中心作為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與上海社會科學院兩家國家高端智庫的智庫合作平台,十年來,重點圍繞“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及上海經濟發展等議題開展決策諮詢研究與國際經濟交流活動。 [3]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英文名稱: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英文縮寫:CCIEE,以下簡稱:國經中心。
第二條 國經中心是由致力於國際經濟研究與交流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國經中心以服務國家發展、增進人民福祉、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為宗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秉承“創新、求實、睿智、兼容”的理念,積極開展國際國內重大理論問題、戰略問題、熱點問題和全局性問題的研究,努力建設高水平和有國際影響力的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彙集社會智力資源,為國家和地方、企業決策提供智力支持與諮詢服務,為增強國家軟實力做貢獻。
國經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國經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國經中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經中心的所在地: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國經中心的業務範圍:
(一)戰略問題研究。根據國家發展需要開展涉及國家利益和安全的前瞻性、戰略性、全局性問題研究,提供對國家外部環境的評估和戰略規劃、決策方案及政策設計建議。
(二)經濟問題研究。主要包括:國際國內經濟、貿易、金融、投資等領域的研究;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發展結構調整、體制改革等領域的研究;對國內外經濟變動趨勢、重大熱點、難點問題的持續研究。
(三)經濟交流合作。開展與國(境)外政府、企業、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及國際組織的合作;圍繞重大社會經濟問題、雙邊多邊合作、國際公共政策全球治理等進行交流;組織國內外智庫舉辦論壇、研討會等活動;為國內外研究機構,企業和政府間開展經濟合作,信息、成果與經驗交流提供渠道與平台。
(四)政策諮詢服務。為政府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經濟政策等提供分析報告和建議;為地方政府制定區域發展規劃,為行業組織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等提供智力支持;為企業戰略規劃經營決策、海內外投資與重組、技術創新及市場開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規等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第八條 國經中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單位會員包括研究機構、企業、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個人會員包括專家學者、企業家、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九條 申請加入國經中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國經中心章程;
(二)有加入國經中心的意願;
(三)願意參加國經中心組織的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二)參加國經中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國經中心的服務,包括:
1、享有國經中心提供的信息資訊等各類資料;
2、參加國經中心舉辦的研討、培訓等各類研究及交流活動;
3、享有國經中心提供的各種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諮詢服務。
(四)對國經中心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經中心章程;
(二)執行國經中心的決議;
(三)維護國經中心的合法權益
(四)對國經中心的業務活動提供支持;
(五)與國經中心進行信息交流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國經中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國經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國經中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擬定修改章程草案: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1/3理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國經中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四、六、七、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根據需要常務理事可受邀承擔國經中心的研究、交流等重要任務。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國經中心設立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根據需要可設名譽理事長1名。
第二十六條 國經中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國經中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參與新型智庫建設事業;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國經中心領導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國經中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國經中心設立理事長會。理事長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理事長會由理事長決定召開,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年度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第二十九條 國經中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或委託副理事長)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或委託副理事長)召開理事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理事長提名一名副理事長為國經中心法定代表人,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國經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國經中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國經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國經中心設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國經中心研究交流經費的籌集、管理和監督。國經中心應捐贈單位的需要,提供專項服務。
第三十四條 國經中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國經中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國經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國經中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社會資助和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國經中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國經中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國經中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國經中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國經中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國經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國經中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國經中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國經中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國經中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0年12月19日第12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國經中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現任領導

理事長:畢井泉
常務副理事長:寧吉喆
副理事長:王一鳴胡曉煉
秘書長:張永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