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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

鎖定
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簡稱友聯會)1984年12月在北京成立,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是從事國際和地區民間友好交流的社會團體。中國大陸地區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和部分大城市也成立有地方國際友好聯絡會。
中文名
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
簡    稱
友聯會
地    點
北京
成立時間
1984年12月
會    長
陳元 [3] 

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組織機構

友聯會由常設領導機構、理事會和各職能部門組成。理事會由現任和卸職的資深政府官員、社會活動家、外交家、企業家、教育家、藝術家和知名學者等組成。友聯會與中國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具有廣泛的聯繫。

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建設宗旨

友聯會堅持“推動國際民間友好交流與合作,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宗旨,積極開展對外友好交往,與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並發展了友好合作關係,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許多領域開展友好交流活動。
友聯會重視與各國官方與民間的友好往來,與許多國家的政府機構、社會黨派團體、政界人士建立聯繫,為增進相互瞭解與信任,促進雙邊關係健康發展發揮積極推動作用。
友聯會與外國經濟部門、企業界人士廣泛交往,積極宣傳中國改革開放政策,介紹中國經濟發展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情況,促進中國與世界各國的經濟往來與合作。
友聯會積極促進對外文化和教育交流,邀請國外文化、教育、傳媒、藝術、宗教、體育等方面的團體和人士訪華,在國內外合作舉辦各種類型的專題考察、文化展覽、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活動。
友聯會注重國際問題研究,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友聯會和平與發展研究中心擁有一批國內外知名的研究人員和特約研究員,出版《和平與發展》季刊,發表國際問題學術論文,舉辦國際問題研討會,進行科學研究人員交流。
友聯會的工作得到中國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中國國家領導人親切會見友聯會邀請的外國客人,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對友聯會的各項交流活動給予有力支持。

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組織結構

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組織成員

會長陳元 會長陳元 [3]
會長:陳元 [1] 
副會長:乙先鄧榕辛旗程國平
秘書長:李浩宇
副秘書長:周新政
常務理事:乙先、鄧榕、辛旗、程國平、李浩宇、周新政
理事會顧問:孫曉鬱林毅夫周文重、郝平、賀平曹衞洲、梁湜
理事會理事:乙先、馬加力、王沅、王文、王健、王文清、王宜勝、王樹增王朝柱、文江、鄧榕、石澤、葉小綱付憲亭、司馬郡平、邢廣程、朱敏、朱鋒、朱建國、莊瑞雲、劉漢武、劉志強、劉耀平、孫士海、孫壯志、陽剛、嚴文斌 [3] 

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組織結構圖示

友聯會組織結構圖示
友聯會組織結構圖示(1張)
友聯會組織結構圖示 [3] 

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簡稱友聯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Friendly Contact”,英文縮寫“CAIFC”。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各界知名人士和社會活動家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高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旗幟,以“推動國際民間友好交流與合作、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為宗旨,開展多領域、多渠道、多層次的對外民間友好交流活動。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外交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位於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1.接待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來訪,組織代表團出訪交流,促進中外民間友好交往,增進相互瞭解和友誼;
2.從事重大國際問題研究,與國內外研究機構和專家學者進行學術交流,舉辦國際論壇、戰略對話和專題研討等活動,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學術刊物;
3.推動國際人文交流,舉辦專題考察、文化展覽、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活動;
4.促進中外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務實合作,為國家戰略利益拓展創造有利條件;
5.開展其他國際民間友好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
2.自願提出入會申請;
3.支持配合本會工作;
4.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按政治、外交、安全、學術、文化和經濟界別或跨界別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對外友好交流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榮譽和合法權益;
3.在各自業務領域內支持配合本會開展工作;
4.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嚴禁借用本會名義開展與本會業務範圍無關、甚至違紀違法的活動。對於違紀違法的,自動撤銷其會員資格;對於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審議上一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
3.選舉和罷免理事;
4.決定終止事宜;
5.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業務部門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聘請顧問人選;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過硬;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情況特殊,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履行以下職責: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履行以下職責:
1.督導各業務部門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內部協調;
2.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3.決定各業務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包括:
1.接待相關團體和人士來訪及組織代表團出訪費用;
2.召開會議、舉辦活動費用;
3.編印刊物、資料及宣傳費用;
4.各業務部門日常辦公經費及聘任人員報酬;
5.本會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經費開支。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修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 徽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徽由地球、和平鴿、橄欖枝圖案及友聯會英文縮寫“CAIFC”構成。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和紀念品上印製,也可製成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5月31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