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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1]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設計者是曾聯松 [3]  ,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於1949年7月14日至8月15日開始徵求國旗圖案 [5]  。1949年8月20日,國旗國徽評選委員會共收到了2992幅 [5]  (一説為3012幅 [2]  國旗圖案。1949年9月27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表通過了以五星紅旗為國旗的議案 [2]  。1949年10月1日,第一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由毛澤東在天安門廣場首次升起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紅色象徵革命。旗上的五顆五角星及其相互關係象徵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人民大團結。五角星用黃色是為了在紅地上顯出光明,四顆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對着大星的中心點,表示圍繞着一箇中心而團結 [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外文名
National 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使用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圖案組成
紅底四顆黃五角星環繞大黃五角星
色彩構成
紅、黃
使用時間
1949年10月1日-今
作    者
曾聯松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寬高比例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產生背景

1949年4月,中國人民解放軍,以摧枯拉朽之勢,一舉佔領了國民黨反動政府的巢穴――南京,掛在偽總統府上的“青天白日滿地紅”旗,落在了地下。同時,一個象徵新中國主權和尊嚴的標誌――國旗,已在黨和革命人民的心底開始描繪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確立歷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方案設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方案設計(5張)
1949年6月15日,全國政協會議籌備會在解放不久的北平正式成立,該會所擔負的籌備工作中,就包括制定新中國的國旗這項重要任務,並指定由籌備會的第六小組負責。這個小組的成員有16人,他們是:馬敍倫、葉劍英、張瀾、郭沫若、陳嘉庚、馬寅初、蔡暢、李立三、張奚若、廖承志、田漢、鄭振鐸、歐陽予倩、翦伯贊、錢三強、沈雁冰 [5]  [8] 
1949年7月4日,第六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這次會議決定:登報公開徵求國旗、國徽圖案和國歌詞譜;設立國旗、國徽圖案評選委員會和國歌詞譜評選委員會。評選工作除由小組成員分別參加外,還聘請了徐悲鴻、梁思成、艾青等專家參加 [5]  [8] 
1949年7月14日至8月15日,《人民日報》、《解放日報》、《新華日報》等報刊刊登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徵求國旗圖案的通知。徵求國旗圖案的消息迅速地向全國、向海外傳開。許多人在工餘時間,攤開稿紙,開始了設計工作。他們精心設計、繪製出一幅又一幅各具特色的圖案,標上詳細的説明,寄到了北京。他們把設計繪製國旗圖案作為一件光榮、崇高的事情,以傾注自己對新中國無限熱愛的心意 [5] 
1949年8月20日,國旗國徽評選委員會共收到了2992幅 [5]  (一説為3012幅 [2]  國旗圖案,郭沫若、陳嘉庚等籌備會成員也提交了他們設計的樣稿。這些應徵圖案在臨時選閲室內進行了展示,評選委員會從中精選出38份草圖, 並將之彙編入《國旗圖案參考資料》,提交給新成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討論。曾聯松的方案最初並未入選,後來在田漢的主張下才被收為“復字32號”“紅地五星旗”,並根據小組討論的意見去除了類似蘇聯國旗的錘子鐮刀的標誌。
曾聯松先生的國旗初稿
曾聯松先生的國旗初稿(2張)
1949年8月中旬,曾聯松將設計好的五星紅旗圖案稿寄給了全國政協籌備會。8月中旬,政協籌備委員會在北京飯店的413號會客室,設立了國旗圖案臨時選閲室,將所有應徵的設計稿集中陳列,請評選委員會成員和專家們選閲。參加選閲的同志,提出評選國旗應注意三點:一是要有中國特徵(如地理、民族、歷史、文化等);二是要有政權特徵(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三是要以莊嚴簡潔為主。經過初選,應徵稿件的設計構思符合上述三點要求的,大約有四類:鐮錘交叉並加五角星;嘉禾齒輪並加五角星;以二色或三色橫條或豎條組成旗面,於左上角或中央置鐮錘或五角星或嘉禾齒輪;旗面為紅色或2/3為紅色,1/3為白、藍、黃各色,加紅色或黃色五角星。在評選中,著名戲劇家田漢拿起五星紅旗圖案草稿説:“依我看,這個設計是不錯的。”多數人也覺得這個設計美麗大方,而且寓意也好。評選委員會從來稿中精選出38種國旗草圖,編成《國旗圖案參考資料》提供全國政協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 [5] 
1949年9月23日,政協全體會議代表分組討論了國旗方案,但並未形成定論;會中有代表覺得32號方案中的四顆小五角星提法不妥,認為不應提到資產階級。毛澤東和大多數代表起初都贊成一顆星一條橫槓的4號圖案,但張治中後來向毛澤東表達了他的反對意願,認為一條橫槓有分裂國土、分裂革命之嫌,而且容易使人聯想到孫悟空的金箍棒。1949年9月23日當晚,彭光涵向周恩來推薦了32號圖案,而周對該設計感到滿意,並要求彭繪製較大的圖樣。此外,陳嘉庚也曾向毛澤東和周恩來提出建議,認為政權特徵比地理特徵更為重要,因此無需堅持使用象徵黃河的橫槓。兩天後,毛澤東在中南海召開了座談會,説明了他贊成紅地五星旗的理由,並在與會代表間取得了共識。
1949年9月25日晚,毛澤東同志召開了國旗、國徽、國歌、紀年、國都協商座談會。在這次會上,毛澤東同志拿着五星紅旗的圖案説:這個圖案表現我們革命人大團結。現在要大團結,將來也要大團結。因此,現在也好,將來也好,又是團結,又是革命 [2]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1張)
1949年9月26日,經過反覆討論,全國政協一屆全體會議國旗、國徽審查組,通過了第323號設計圖案(即國旗圖案參考資料中第32號草圖)為當選圖案。在這之前的五星紅旗圖案,大星中還有鐮刀、斧頭。決議通過之前,國旗、國徽審查組對這一設計圖案作了局部修改,並對國旗圖案的意義作了統一説明 [5] 
1949年9月27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上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中,第四點規定:“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為紅地五星旗,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9]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和政協主席團通過的制旗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為五星紅旗,長方形,紅色象徵革命,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象徵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大團結,星用黃色象徵紅色大地上呈現光明。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3/10,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1/10,環拱於大星之右側,並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星的中心點,表達億萬人民心向偉大的中國共產黨,如似眾星拱北辰。旗杆套為白色,以與旗面的紅色相區別。 [2]  [5] 
1949年9月29日,《人民日報》上刊發了新國旗的圖樣和製法説明,提供給社會各界製作使用。
1949年10月1日,第一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由毛澤東在天安門廣場首次升起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設計要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旗幟圖案

根據1949年9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佈的《國旗製法説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旗杆套為白色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尺寸規格

根據1949年9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佈的《國旗製法説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之通用尺度定為如下五種,各界酌情選用:
甲、長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長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長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長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長96公分,高64公分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象徵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紅色象徵革命。旗上的五顆五角星及其相互關係象徵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人民大團結。五角星用黃色是為了在紅地上顯出光明,黃色較白色明亮美麗,四顆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對着大星的中心點,這是表示圍繞着一箇中心而團結,在形式上也顯得緊湊美觀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使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律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10] 
1978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11]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12]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佈;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13] 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修訂 [14]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規範國旗的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佈的國旗製法説明製作。
第三條 國旗的通用尺度為國旗製法説明中所列明的五種尺度。特殊情況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
國旗、旗杆的尺度比例應當適當,並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築、周邊環境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 下列機構所在地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一)中國共產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
(二)國務院各部門;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五)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八)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
(九)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
(十)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學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
第七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掛國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應當升掛國旗。
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應當在宣誓場所懸掛國旗。
第八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
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
網絡使用的國旗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佈。
第十條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二條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執行出入境邊防檢查、邊境管理、治安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四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者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
北京天安門廣場每日舉行升旗儀式。
學校除假期外,每週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五條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或者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別重大傷亡的,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下半旗誌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六條 下列人士逝世,舉行哀悼儀式時,其遺體、靈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蓋國旗:
(一)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士。
覆蓋國旗時,國旗不得觸及地面,儀式結束後應當將國旗收回保存。
第十七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八條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九條 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處置。大型羣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
第二十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1]
第二十一條 國旗應當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
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旗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旗升掛使用規範和升旗儀式禮儀。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國旗知識,引導公民和組織正確使用國旗及其圖案。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辦公廳統籌協調全國範圍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國旗的製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對各自管轄範圍內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1]
第二十三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4] 
  • 國旗製法説明
(1949年9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佈)
國旗墨線圖 國旗墨線圖
國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為説明之標準。對於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稱左均應改右,所稱右均應改左。
(一)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旗杆套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與畫法如下:
甲、為便於確定五星之位置,先將旗面對分為四個相等的長方形,將左上方之長方形上下劃為十等分,左右劃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點,在該長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處。其畫法為:以此點為圓心,以三等分為半徑作一圓。在此圓周上,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一點須位於圓之正上方。然後將此五點中各相隔的兩點相聯,使各成一直線。此五直線所構成之外輪廓線,即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個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顆小五角星的中心點,第一點在該長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處,第二點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處,第三點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處,第四點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處。其畫法為:以以上四點為圓心,各以一等分為半徑,分別作四個圓。在每個圓上各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中均須各有一點位於大五角星中心點與以上四個圓心的各聯結線上。然後用構成大五角星的同樣方法,構成小五角星。此四顆小五角星均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五角星的中心點。
(三)國旗之通用尺度定為如下五種,各界酌情選用:
甲、長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長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長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長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長96公分,高64公分 [4] 
  • 國旗顏色標準
為維護國旗的尊嚴,國家發佈《國旗》和《國旗顏色標準樣品》兩項國家標準,規定了國旗的形狀、顏色、圖案、製版定位、通用尺寸、染色牢度等技術要求,並宣佈於1991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注意事項

  • 升降國旗
天安門國旗護衞隊 天安門國旗護衞隊
《國旗法》規定: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14]  為此,國旗衞士們在降國旗時,練就了過硬的收旗動作:當國旗在2分07秒的時間內降到國旗杆底座時,一名戰士迅速用雙手將國旗托住,而後另一名戰士將旗面均勻地打成摺疊狀,此動作精確在13至15秒之間 [2] 
  • 更換國旗
《國旗法》規定: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14]  。為確保國旗的聖潔和完整,天安門廣場上空的國旗基本上每天都要更換一面。每逢重大節日,必須更換新國旗。即使國旗不受損,懸掛的最長時間也不能超過10天 [2] 
  • 更換旗杆
天安門廣場升國旗儀式 天安門廣場升國旗儀式
豎立在天安門廣場的旗杆曾更換過一次。
第一根國旗旗杆是1949年開國大典毛主席升旗時用的那根旗杆,高22米。
1991年5月1日重新修建了國旗旗杆,高度達32.6米。更換旗杆基於兩種考慮,一是已站立了42年的國旗旗杆確實有些老化;二是天安門廣場及長安街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高大雄偉的人民大會堂、歷史博物館和毛主席紀念堂修建起來了,旗杆的高度已明顯顯低,與之不相襯。
改建後的國旗杆基座頗有講究,共分為三層:內層四周是高80釐米的漢白玉欄杆,東西兩邊各有2米寬的出入通道;第二層是環繞基座的2米多寬的赭色花崗岩帶,象徵“人民江山萬代紅”;第三層是5米寬的綠化帶,四季常青,象徵社會主義祖國欣欣向榮。國旗基座四周是用56個黃色銅墩連成的護欄,象徵56個民族手拉手心連心,團結在國旗下 [2] 
  • 國旗使用
中國的航空公司中只有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可以在飛行器上噴繪中國國旗。 [15] 
  • 降半旗誌哀
天安門廣場降半旗 天安門廣場降半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五條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或者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別重大傷亡的,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下半旗誌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14] 
截至201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曾下半旗誌哀約50次。其中,為國家領導人下半旗,不少於30次左右,包括周恩來、朱德、毛澤東、郭沫若、羅瑞卿、蘇振華、劉少奇、宋慶齡、廖承志、劉伯承、葉劍英、胡耀邦、徐向前、聶榮臻、李先念、鄧穎超、王震、姚依林、陳雲、鄧小平、彭真、楊尚昆等;為一些和中國關係友好的外國元首和政黨領袖,經統計不少於17次,包括柬埔寨國王西哈努克、前越南主席胡志明,法蘭西共和國前總統戴高樂,前南斯拉夫總統鐵托以及前朝鮮勞動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金日成等;為國外犧牲的烈士下半旗的情況不少於2次,一次是1999年5月12日,為哀悼駐南聯盟大使館遭北約襲擊中遇難的許杏虎等三位烈士;另外一次是2010年為哀悼在地震中遇難的8名中國海地維和警察 [16-17] 
2008年5月18日,為表達全國各族人民對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難同胞的深切哀悼,國務院發佈公告,決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為全國哀悼日。在此期間,全國和各駐外機構下半旗誌哀,停止公共娛樂活動,外交部和中國駐外使領館設立弔唁簿 [18]  。在這之後,為悼念青海玉樹地震、甘肅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中的遇難者,也曾下半旗誌哀 [16] 
2015年6月19日,為悼念喬石同志,首都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下半旗誌哀 [19] 
2015年7月22日,為悼念萬里同志,首都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下半旗誌哀 [20] 
2019年7月29日,為悼念李鵬同志,首都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下半旗誌哀 [21] 
2020年4月4日,為表達全國各族人民對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鬥爭犧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哀悼,國務院決定舉行全國性哀悼活動。在此期間,全國和駐外使領館下半旗誌哀,全國停止公共娛樂活動。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重要人物

曾聯松 曾聯松
曾聯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五星紅旗設計者 [22] 
1949年7月,32歲的曾聯松在上海設計“五星紅旗”的國旗圖案,在徵集到的三千餘幅國旗設計圖案中,他所設計的圖案最初未受重視,經過田漢的極力推薦和幾輪評選後,“五星紅旗”圖案才最終獲得肯定。1949年9月27日,政協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通過了五星紅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1950年9月27日,設計者曾聯松被正式告知自己是國旗設計者,1950年11月1日,曾聯松收到一封標有“1137號文件”的公函,作為曾聯松是國旗設計者的書面證明 [3] 
王大珩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制定了法定顏色標準 [23] 
李玉坤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制定國旗法 [24] 
孫秀如 國旗和國旗顏色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國旗升掛裝置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
賀嗣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標準化的設計與製作的參與者
韓布新 國旗顏色和國旗升掛裝置標準的起草人之一 [24] 
胡其俊 北京供電局電工,負責天安門廣場升旗 [25]  (1951年10月1日-1977年5月2日) [26] 
趙文瑞 新中國第一批國旗縫製女工 [2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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