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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器官移植髮展基金會

鎖定
中國器官移植髮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國家衞健委主管、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
宗旨是廣泛聯繫和團結國內外關心我國器官(包含組織、細胞)捐獻與移植事業發展的單位和個人,推動我國器官(包含組織、細胞)捐獻與移植體系建設和健康規範發展,宣傳動員公民自願無償捐獻和公平分配,開展志願服務,培育符合我國國情的捐獻文化氛圍,提升國際影響力和號召力,同時廣泛開展人道救助和慈善救助工作。
業務範圍:(一)舉辦學術會議、論壇、研討會、宣傳活動和培訓活動等;(二)開展器官(包含組織、細胞)捐獻主題宣傳、志願登記、健康宣教、預防篩查、健康管理等工作;(三)參與器官獲取與分配相關技術及系統管理工作;(四)資助器官(包含組織、細胞)相關基礎理論、臨牀技術、醫院管理、政策法規、生命倫理、醫療保險、信息化及大數據等領域學術研究,參與成果轉化與項目投資;(五)資助人才培養計劃;(六)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合作;(七)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八)開展信息化建設與大數據管理工作;(九)特殊人羣或貧困人羣的人道救助和慈善救助;(十)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業務活動。
中文名
中國器官移植髮展基金會
外文名
COTDF
成立時間
1995年7月4日
組織性質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全國性慈善組織
主管部門
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 [1] 

中國器官移植髮展基金會發展歷史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發布2023年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公告,該單位被評為4A級基金會。 [2] 

中國器官移植髮展基金會組織概況

中國器官移植髮展基金會組織宗旨

宗旨是廣泛聯繫和團結國內外關心我國器官(包含組織、細胞)捐獻與移植事業發展的單位和個人,推動我國器官(包含組織、細胞)捐獻與移植體系建設和健康規範發展,宣傳動員公民自願無償捐獻和公平分配,開展志願服務,培育符合我國國情的捐獻文化氛圍,提升國際影響力和號召力,同時廣泛開展人道救助和慈善救助工作。

中國器官移植髮展基金會開展業務

中國器官移植髮展基金會LOGO形象
中國器官移植髮展基金會LOGO形象(1張)
業務範圍:(一)舉辦學術會議、論壇、研討會、宣傳活動和培訓活動等;(二)開展器官(包含組織、細胞)捐獻主題宣傳、志願登記、健康宣教、預防篩查、健康管理等工作;(三)參與器官獲取與分配相關技術及系統管理工作;(四)資助器官(包含組織、細胞)相關基礎理論、臨牀技術、醫院管理、政策法規、生命倫理、醫療保險、信息化及大數據等領域學術研究,參與成果轉化與項目投資;(五)資助人才培養計劃;(六)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合作;(七)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八)開展信息化建設與大數據管理工作;(九)特殊人羣或貧困人羣的人道救助和慈善救助;(十)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業務活動。

中國器官移植髮展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器官移植髮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英文名稱為China Organ Transplant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縮寫為COT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境內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慈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框架之下,廣泛聯繫和團結國內外關心我國器官(包含組織、細胞)捐獻與移植事業發展的單位和個人,推動我國器官(包含組織、細胞)捐獻與移植體系建設和健康規範發展,宣傳動員公民自願無償捐獻和公平分配,開展健康宣教和健康管理,提升行業學術水平及研究能力,提高臨牀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加強信息化建設和大數據管理,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升國際影響力和號召力,同時廣泛開展人道救助和醫療慈善救助工作。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主辦學術會議、論壇、研討會、宣傳活動和培訓活動等;
(二)開展器官(包含組織、細胞)捐獻主題宣傳、健康宣教、預防篩查、健康管理等工作;
(三)參與器官獲取與分配相關技術及系統管理工作;
(四)資助器官(包含組織、細胞)相關基礎理論、臨牀技術、醫院管理、政策法規、生命倫理、醫療保險、信息化及大數據等領域學術研究,參與成果轉化與項目投資;
(五)資助人才培養計劃;
(六)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合作及培訓項目;
(七)開展信息化建設與大數據管理工作;
(八)特殊人羣或貧困人羣的人道救助和醫療慈善救助;
(九)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業務活動。
本基金會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同意本基金會的宗旨和章程;
(二)在器官(包含組織、細胞)捐獻與移植領域作出積極貢獻者;
(三)熱心並支持器官(包含組織、細胞)捐獻與移植事業,對本基金會發展作出貢獻,在其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六)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者,經理事會審議,可罷免其理事資格。
第十二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制訂、修改基金會章程;
(三)參加理事會會議,聽取和審查基金會的工作報告;
(四)參與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
(五)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有權要求停止違背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六)積極參與基金會組織的各種慈善活動以及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各項社會活動。
第十三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更名和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更名、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第七條 公募基金應通過網站、媒體向社會公告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或審計報告,接受公眾的監督和質詢。非公募基金每年應向捐贈人提交財務收支情況或審計報告,接受捐贈人的監督和質詢。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現設監事1名,根據基金會發展需要,監事人數達3人時可建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三)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財產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慈善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遵循自願的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用於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慈善活動;
(二)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薪酬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募集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募捐;
(二)一次投資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有關規定,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作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每年用於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於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基金會管理費用包括:
(一)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
(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
(三)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基金會慈善活動支出:基於宗旨,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慈善活動,本基金會向受益人捐贈財產或提供無償服務時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直接或委託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
(二)為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生的人員報酬、志願者補貼和保險,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為管理慈善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
基金會業務活動成本包括慈善活動支出和其他業務活動成本。
慈善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於慈善活動、其他業務活動、管理活動等共同發生,且不能直接歸屬於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慈善活動支出、其他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的要求。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慈善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慈善目的:
(一)資助本基金會已經開展的項目;
(二)資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慈善項目;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10月13日第四屆第17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