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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業企業管理協會

鎖定
中國商業企業管理協會成立於1987年,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非營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文名
中國商業企業管理協會
外文名
ASSOCIATION OF CHINA COMMERCI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成立時間
1987年
主管單位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商業企業管理協會建設宗旨

作為社會團體,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領導下,在地方商業、糧食、供銷社企業管理協會的大力支持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面向企業,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更好地為商業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為宗旨,在圍繞商業企業改革和發展及提高企業競爭力上開展各項工作,並取得一定成績。 [1] 

中國商業企業管理協會業務範圍

(一)研究、傳播和推廣現代企業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推動中國商業企業管理體系的完善和發展;
(二)圍繞商業企業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報告,當好參謀和助手,並積極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三)推動商業企業員工隊伍建設,提高企業整體素質,促進社會主義商業企業家隊伍成長;
(四)增強企業民主意識,關心員工、依靠員工、尊重員工的民主權利,積極參加由政府、工會和企業共同組建的集體合同協商活動,為在商業企業建立新型、和諧的勞動關係服務;
(五)引導商業企業學法、守法,增強法制意識,尊重員工的民主權利,積極支持企業依法維護和規範自身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溝通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七)加強與地方商業、糧食、供銷社企協的工作聯繫,發揮商業企協系統的整體優勢;
(八)總結推廣商業企業先進經驗、管理創新成果和優秀企業文化建設,依照相關規定經批准,表彰商業優秀企業、企業家和管理創新成果的創造人,推薦全國企業新紀錄;
(九)經政府相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十)經政府相關部門同意,參與全國商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評價、定級等工作;
(十一)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國內商業企業開展與國外商業企業、行業組織,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交流;
(十二)依照有關規定開展智力服務,加強、改進並充實行業培訓、管理諮詢、展覽展示、信息交流、書刊編輯等多項服務功能,為企業辦實事,並不斷開拓發展新的服務功能及領域,開創中商企協工作新局面;
(十三)加強自身建設,促進中商企協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中國商業企業管理協會組織機構

內部部門:秘書處、辦公室、會員部、培訓部、信息部、專業市場部、管理諮詢部;
分支機構:中國商業企協商業企業文化專業委員會、中國商業企協糖酒副食品企業分會、中國商業企協清潔服務商專業委員會、中國商業企協“兩亨”鐘錶眼鏡分會、中國商業企協農墾商業分會、中國商業企協鐵路商業分會、 [2]  中國商業企業管理與技術創新成果推廣工作委員會。

中國商業企業管理協會組織章程

中國商業企業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商業企業管理協會。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CHINA COMMERCIAL ENTERPRISE MANAGEMENT,縮寫ACCEM。
第二條本會是以國內商品流通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為主體,有專家、學者、新聞工作者自願參加的全國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十八大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面向企業,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推進商業企業改革與發展,提高商業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服務;為溝通商業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商業企業和商業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以及符合本會入會條件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初審,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1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