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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婚姻制度

鎖定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原則是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屬非禮非法。
中文名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
五大弊端
無自主性,承嗣性,抑女性等
內    容
追求穩定的婚姻關係等
優    點
維繫家庭穩定與社會穩定的功能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三大原則

  •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雖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個。也就是説只有一夫一妻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為嫡系,其他皆為庶出,在家庭關係中處於比較低的地位。
  • “同姓不婚”也是締結婚姻的一個前提。西周實行同姓不婚原則,主要基於兩點:首先,長期的經驗證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為婚會影響整個民族的發展。其次,禁止同姓為婚,多與異姓通婚,是為了“附遠厚別”,即通過聯姻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繫,進一步鞏固天下與宗法制度。
  •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時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則。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長決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過媒人的中介來完成。否則即是非禮非法,稱為“淫奔”,不為宗族和社會所承認。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結婚年齡

西周禮制規定,男子二十歲“冠而列丈夫”(將頭髮全部挽至頭頂結為髮髻,戴上保護髮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則十五歲為“及笄”(也是將頭髮梳理為垂於腦後的髮髻),是為成年《春秋穀梁傳·文公十二年》。男女未達到成年年齡不得成婚。
西周時,締結婚姻關係,男女雙方都必須嚴格服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禮記·曲禮》:“男女無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但是,婚姻締結情況也有例外,如儒家禮制規定,父母死後子女應服喪三年,在此期間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婚姻程序

婚姻“六禮”。西周時期“六禮”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合禮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六禮”程序來完成,
納采,也就是男家請人向女家説明締婚的請求,相當於後世的提親、説媒。我國傳統上盛行包辦婚姻,青年男女沒有自主權。到了當婚當嫁的時候,男方家長便請媒人向早已物色好的女方家長提親,表達想和對方聯姻的願望。
納采得到准許,也就是女家收下了禮物,接下來就是六禮重的第二步——問名。問名即雙方相互探問男女的姓名、年齡、生辰、籍貫、三代(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名號、官職等,以便對方有一個初步的瞭解。這一儀注,也就是通常所説的“請八字”。
第三步納吉是婚姻禮儀。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
納徵亦稱納成、納幣。婚姻禮儀。六禮中第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徵者,納聘財也。徵,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
納徵之事完結以後,婚姻基本締結,接下來就該迎娶進門了。而此前的準備工作,就是請期。
所謂請期,就是男家占卜擇定合婚的吉日良辰,讓媒人告知女家,徵求女家的同意,相當於後世的“告期”、“夏日子”。
親迎,是六禮中的最後一道程序,相當於後世的婚禮大典。古禮中的婚禮儀式,並不是一天之內完成的,而是要持續兩三天,除迎娶當日外,前後各要延展一天。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婚姻解除

婚姻關係的解除。西周時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稱為“七出”,又稱“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即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其中,不順父母(公婆)是“逆德”,無子是絕嗣不孝,淫是亂族,妒是亂家,有惡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會離間親屬,盜竊則是反義。故為人妻者若有此七項之一,夫家即可休棄之。
按照周代的禮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既不能離異休棄。“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其中“有歲娶而無歲歸”是指女子出嫁時有孃家可依,但休妻時已無本家親人可靠,若此時休妻則置女子與無家可歸之地,故不能休妻。“與更三年喪”是指女子入夫家後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過三年孝,如此已儘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前貧賤後富貴”是指娶妻時貧賤,但以後變的富裕。按禮制夫妻應為一體。貧賤時娶之,富貴時休之,義不可取,故不能休妻。“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權專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則和制度多為後世法律歲繼承和採用,成為中國傳統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