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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化學礦業協會

鎖定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China Chemical Mining Association,英文簡寫CCMA)是經民政部批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註冊,於1991年6月正式成立,協會是全國性的化工礦業社會團體,由全國化工礦山、部分建材、有色、冶金礦山企業、部分化肥生產、流通企業及化工地質勘查單位、礦業開發應用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等自願參加聯合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1] 
中文名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
外文名
China Chemical Mining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1991年6月
協會性質
全國性、非經營性社會團體
主管單位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協會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六鋪炕街一號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主要職能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業務範圍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活動照片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活動照片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的會員單位,主要從事磷、硫、鉀、硼、蛇紋石、明礬石、螢石等20多種化工礦產的勘查、開發、科研及化工礦產品的深加工。截止到2005年底,從業人員約28萬人。2005年礦石產量為1億多噸,大部分是化肥、化工及相關工業的基礎原料,其中磷礦石5000多萬噸(折P2O5 30%)、硫鐵礦1400多萬噸(含S 35%)、鉀鹽產量200多萬噸(折K2O 100%)。除鉀鹽外,磷、硫、硼、重晶石、螢石等主要化工礦種均能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對化工礦物原料的需求。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協會宗旨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在上級有關部門的領導下,在全體會員的大力支持下,認真貫徹"十六大"精神,努力落實"三個服務" 辦會宗旨,通過自身的作用,促進化工地質礦山行業的建設發展。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組織結構

理事長: 李海廷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劃)王赤衞、王 君、王澤羣、安平綏、劉興渝、何浩明、張富榮、張文學、屈慶麟
秘書長: 王 君
常設機構:秘書處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組織章程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化學礦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hemical Mining Association,縮寫:CCM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與化工礦業有關的教學、科研、設計、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及人員等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活動照片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活動照片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凝聚全行業力量,為實現中國夢而努力。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責;廣泛聯繫國內外化工礦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同業組織,為會員、行業、政府服務,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參與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和礦業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產業政策、行業規劃、行業准入條件的研究制定和貫徹實施;
(二)開展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和行業信息收集、分析、發佈工作,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三)推進行業科技創新,協助組織行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和重大技術裝備開發、推廣科技成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協助開展行業科技成果鑑定、科技獎勵評審;
(四)參與行業重大建設項目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和資源環境安全影響的前期論證和有關項目規劃的諮詢;
(五)協助政府推進質量管理、資源節約、生態文明、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促進行業綠色、和諧、低碳,發展循環經濟;
(六)依照有關規定辦好與化學礦業相關的信息、網站等行業媒體,開展法律、政策、技術、投資、管理、市場等調研和諮詢服務;
(七)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對外貿易磋商,參與對外協調和貿易爭議,維護行業安全,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
(八)反映行業重大發展問題和企業訴求,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開展行業自律,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責任關懷和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促進行業誠信建設和社會責任建設,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十)推動走出去發展戰略,開展對外合作和交流,為會員企業的對外交往活動提供服務;
(十一)推進化學礦業向礦研結合、礦肥結合、礦化結合轉型,建設資源節約型、安全環保型、礦地和諧型化學礦業;
(十二)推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職工政治思想工作;
(十三)研究行業協會發展共性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十四)承擔政府相關部門授權、委託的相關工作,接受會員和社會委託交辦的有關專項服務。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活動照片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活動照片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礦業活動的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工人技師,以及省、部級勞動模範等有關人士,可申請成為本團體個人會員;
(五)與化工礦業有關的教學、科研、設計、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社團組織,可申請成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重大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每兩年輪值一次,並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的表彰、評選、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11月13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