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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學會

鎖定
中國勞動學會成立於1982年,是研究勞動領域重大社會實踐問題、理論探討、培訓諮詢、宣傳和信息交流的羣眾性學術團體,非營利性的國家一級社團法人。業務主管單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登記管理單位為民政部,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學會發展圍繞國家勞動研究智庫建設,廣聚社會各方人才、搭建“政產學研”平台,發揮人才和平台兩大優勢,積極組織、協調、推動對勞動理論、政策、立法和實際問題的研究與諮詢活動,大力發展對外勞動科學交流與合作,努力實現學術性上有引領、影響性上有提升、互促性上有發展。
中文名
中國勞動學會
外文名
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Labour Studies
成    立
1982年
性    質
非營利性社團

中國勞動學會理事成員

會長:楊志明(國務院參事室特約研究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 [1] 
副會長:王 程、宋 娟、鄭東亮、馮喜良、劉向兵、張佔武、楊偉國、陳奕威、單廣袖、聞 佳、粟 斌、聶生奎、張車偉。
秘書長:趙越

中國勞動學會組織機構

中國勞動學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
中國勞動學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根據所屬部門和業務領域,會員來源可分為5個方面: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管理機構;大專院校和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有關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

中國勞動學會業務範圍

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中國勞動學會組織章程

(第八屆部分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勞動學會 (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Labour Studies)。
第二條 本會是我國從事勞動科學與政策研究、諮詢、宣傳、培訓和信息交流的學術團體。由從事勞動科學研究、教學、管理,並願意為促進中國勞動科學研究事業發展做出貢獻的機構、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促進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體制和提高勞動管理水平為目的,積極組織、協調、推動對勞動理論、政策、立法和實際問題的研究與諮詢活動,大力發展國內外勞動科學交流與合作,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會活動遵循的原則: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2、理論聯繫實際;
3、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4、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專家與羣眾相結合,專業人員與非專業人員相結合,理論工作者與實際工作者相結合;
5、科研、諮詢、培訓、宣傳與信息交流相結合。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本會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會的所在地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學習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宣傳黨和國家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組織開展勞動科學研究;舉辦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學術活動;開展勞動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審獎勵和推廣工作;
3、組織開展與勞動業務相關的培訓活動;
4、組織勞動問題的社會調研;開展勞動問題的諮詢服務;
5、編輯會刊、圖書,交流信息、資料;
6、組織勞動領域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7、開展其他有關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本會根據自願原則接受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由從事勞動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的機構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組成;個人會員由從事勞動科學研究、教學的專家學者,從事勞動行政管理和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專業人員組成。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提出入會申請;
2、填寫會員登記表;
3、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單位會員可在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內組織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接受、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4、關心本會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於本會的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產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同時召開理事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4、審議學會的工作報告;
5、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6、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7、決定終止事宜;
8、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有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的決議;
2、籌備並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決定設立、變更、註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時,由會長確定,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勞動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任何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個職務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領導學會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3、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1、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本會所屬實體上交的利潤;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接受主管單位的審計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通過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9年6月2日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