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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

鎖定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Association of Former Diplomats of China,AFDC),成立於1995年,由我國外交部前部領導、離退休的駐外大使、參贊等各級外交官組成。聘請第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胡啓立、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盛華仁和原國務委員唐家璇為特邀高級顧問。聘請十餘位政府高官和知名企業家為特邀理事。現有會員2500多人。聯誼會是經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民間社會團體。2006年7月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正式批准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為享有特殊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NGO)。 [1] 
中文名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
外文名
Association of Former Diplomats of China,AFDC
註冊機構
民政部
業務主管
外交部
登記證號
3992
社會信用代碼
51100000500017124M
組織狀態
正常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主要職能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會員曾長期在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館、領館和國際機構任職,與國內外政界、經貿界、文教科技界、社會名流、社會團體以及國際組織等,有着廣泛的聯繫和友好關係,對各國國情以及國際和地區形勢有比較全面、深入的瞭解。在錯綜複雜多變的國際環境中積累了豐富的工作和實踐經驗,是我國重要的外交人才資源寶庫。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利用會員的外交資源優勢,促進國內外交流,拓展經貿、科技、文教等各領域的互利合
作,為實施我國“走出去”和“請進來”的戰略服務。我會高級外交官在上述領域發揮高層次的諮詢顧問作用。我會本着“開展交流、增進了解、發展友誼、推進合作”的精神,迄今成功地舉辦了七屆“外交官之春”大型聯誼活動,國家領導人、外交、發改委、商務等主管部長、駐華使節和企業家出席,同時以聯誼會為平台,舉辦“中外經貿合作論壇”,融入經貿交流的內容。“外交官之春”已成為京城外交界具有重要影響的盛會。我會還同駐華使館、聯合國組織駐京代表機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共同舉辦論壇、義賣等形式的活動。聯誼會婦女工作組以其女外交官的優勢,開展各種造福於婦女、兒童、環保、扶貧、助學、賑災等活動,為國內和國際公益事業獻愛心,做貢獻。聯誼會發揚我國外交人員熱愛祖國、熱愛和平的優良傳統,宣傳我國改革開放,和平發展,創建和諧社會的巨大成就,宣傳我國獨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促進祖國統一大業,致力於提高國內公眾對國際形勢和事關我國重大國際問題的認識和了解,推動內地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為祖國統一大業和振興中華盡力。聯誼會還發揮民間外交特點,開展國際交流和聯合國非政府組織系統的活動,促進同各國人民友好關係,為構建和諧世界作出努力。
為了跟蹤世界動盪起伏的能源形勢,研究我國面對的能源問題,為我國能源企業提供諮詢服務,聯誼會設立了“中外能源合作智庫”,聘請我前駐世界多個主要產油國的大使為理事,由吉佩定會長出任理事長。
為便於服務,提供信息,進行牽線搭橋,構建內外交流平台,聯誼會下設“北京五洲金橋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向國內大中小企業、政府部門及其他實業單位提供信息諮詢服務,並接受外國政府、公司、企業開拓中國市場、尋找合作伙伴的服務需求。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主經營,實行總經理負責制。
當前我國正處於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經濟實力迅速增長,舉國上下努力創建和諧社會。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將本着辦會宗旨,積極促進友好交流,服務經濟建設,為國家繁榮昌盛、人民幸福貢獻本會綿薄之力。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願與國內外各界朋友一道加強合作,攜手共進。 [2]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組織結構

特邀高級顧問: 盛華仁 唐家璇 胡啓立
特邀顧問: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5張)
姜恩柱、吳基傳、呂聰敏、魏建國、邢 軍(女)、楊柏齡、曹秀榮(女)、張九漢、李大壯、石漢基、陳復生(女)
顧 問:(按姓氏筆畫為序)
丁國鈺 萬永祥 馬毓真 馬振崗 王 殊 王英凡 王藎卿 王國章 朱啓禎 盧秋田 劉述卿 齊懷遠
吳建民 李鳳林 李道豫 楊振亞 楊福昌 楊文昌 陳 健 金永健 周 覺 武 韜 武東和 張毅君
張德廣 凌 青 柴澤民 錢永年 秦華孫 徐敦信 夏道生 梅兆榮 原 燾 温業湛 冀朝鑄
名譽會長:李肇星、符 浩、田曾佩、蔡方柏
會 長:吉佩定
副 會 長:(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恩漢、王永佔、王春貴、劉振堂、湯銘新、吳思科、 周曉沛、梅 平、秦小梅(女)、崔永乾
秘 書 長(法定代表人):董津義(兼)
副秘書長:梁銀柱 高善海
特邀理事:柳傳志、彭磷基、楊凱生、趙 剛、楊潔勉、徐文榮、盧俊卿、王霄鵬、朱 敏、王 文、黃子強、於 超 包悟禮、馬振軒、達明·韓默、周晨、於敦才
理 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恩漢 馬維茂 王春貴 王泰平 王延義 王永秋 王永佔 王雨生 鄧紹勤 樂愛妹(女) 葉明朗 劉伯鳴 劉新生 劉立德 劉振堂 劉志剛 許昌財 許孟水 孫苗伊(女) 孫 容(女) 孫克勤 朱祖壽 吉佩定 李清玉 李劍華(女) 呂永壽 齊建國 齊治家 曲阜君 吳傳福 吳法順 吳思科 吳鍾華 汪耀祥 宋馬鎖 張成禮 張春香(女) 張庭延 張志軍 張志祥 張維秋 張春祥 鄒明榕 湯銘新 湯永貴 陳紅娣(女) 陳文照 林長滿 周 剛 周曉沛 周秀華(女) 鄭達鏞 趙學昌 秦小梅(女) 徐貽聰 聶功成 梁銀柱 魯培新 高德可(女) 高樹茂 高善海 姚雅珍(女) 黃東壁 黃桂芳 晏廷愛 梅 平 錢洪山 錢 衞(女) 蔣元德 蔣正雲 崔永乾 瞿文明
盛華仁 盛華仁
特邀高級顧問 盛華仁
曾任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總經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
唐家璇 唐家璇
特邀高級顧問 唐家璇
曾任中國外交部部長助理、副部長、部長、國務院國務委員、第十五屆第十六屆中共中央委員。
胡啓立 胡啓立
特邀高級顧問 胡啓立
曾任全國學聯主席、團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共天津市委書記、市長、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電子工業部部長、第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現任中國福利會主席、中國宋慶齡基金會主席。
李肇星 李肇星
名譽會長 李肇星
曾任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駐美國大使、 外交部部長、中共中央委員
現任全國人大常委、外委會主任
符 浩 符 浩
名譽會長 符 浩
曾任中國駐越南、日本大使、
外交部副部長、
全國人大常委和外委會副主任
田曾佩 田曾佩
名譽會長 田曾佩
曾任中國駐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大使、外交部副部長和黨委書記、全國政協常委、
外委會主任、中共中央委員
蔡方柏 蔡方柏
名譽會長 蔡方柏
曾任中國駐瑞士、法國大使、全國人大外委會副主任
吉佩定 吉佩定
會長 吉佩定
曾任外交部大使、外交部副部長、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特派員、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委、外委會副主任、現任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副主席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3張)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FORMER DIPLOMATS OF CHINA,縮寫為:AFDC.
第二條本會有中國原駐外大使、參贊等離退休各級外交官自願組成。本會為全國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社團。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
(一)中國前外交官曾長期在外交部和駐外機構任職,與各國和地區的政界、科學技術界、文化教育界、實業界以及國際組織、社會團體、友好人士等有着廣泛的聯繫和友誼。通過這些有利條件,為推動國際間科技、文化及經濟交流,為加強與各國的友好關係,為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僑胞之間的相互瞭解和友誼,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發揮羣體作用,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根據中央對離退休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教、老有所學“的方針,為前外交官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
(三)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宣傳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祖國的利益和榮譽。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外交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上述二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為:中國北京市東城區南河沿大街25號。
郵政編碼:100006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際友好活動。宣傳我國外交和經濟政策,介紹我國改革開放的巨大成就;
(二)為國內外開展國際投資戰略、投資方向及引進外資、經濟信息等提供諮詢服務;
(三)介紹有關地區經濟政策,國家的情況,併為赴國外投資考察、出口商品等提供諮詢服務。
(四)為會員組織多種形式的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起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凡已離退休的前外交官,承認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者,均可申請加入。
第九條凡申請加入會者,需填寫入會申請登記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授權的本會辦公室辦理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積極學習、宣傳我國外交和改革開放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關心本會發展,及時反映情況,提出有關資料;
(四)認真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各種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
中國前外交官聯誼會(4張)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未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個人不得以本會名義從事經濟活動或其他有報酬的活動。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從事或參加與有損國家聲譽和本會利益的活動,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追究法律責任。
如非本會會員盜用我會名義從事各種活動者,一經發現,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權是:
(一)指定和修改章程;
(二)任免理事;
(三)審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代表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長期任職的,須以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原則上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情況特殊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會與各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1999年4月29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