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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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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旗是代表一個政黨的旗幟。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
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1]  1996年9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正式定下黨旗規範:“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 [1]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 
中文名
中國共產黨黨旗
旗    面
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
含    義
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
法律法規
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 [5] 

中國共產黨黨旗誕生歷程

中國共產黨黨旗是黨的象徵和標誌之一。我們今天看到的黨旗並非自黨的成立之日起就存在的,黨旗從無到有直至定型經歷了較長時間,其過程與黨的發展壯大的歷史密切相關。
中國共產黨成立初期,各地黨組織模仿俄共(布)旗幟的式樣,以鐮刀斧頭作為標識,具體規格式樣不盡相同。從第一次國共合作到南昌起義時,因為形勢的要求,中國共產黨打出國民黨的旗幟。大革命失敗後,毛澤東在八七會議及其他場合多次強調:“國民黨的旗子已成軍閥的旗子,只有共產黨旗子才是人民的旗子。”“我們不應再打國民黨的旗子了,我們應高高打出共產黨的旗子”。
1927年9月,毛澤東在湘贛邊秋收起義中提出,應該打出一面工農革命軍的旗幟,並要何長工負責設計。這面旗幟用鮮豔的紅布製作,在中央縫着一個黃色五角星,在五星的中心是鐮刀和斧頭,白色旗套上寫着“工農革命軍第一軍第一師”字樣。從此,我們黨和軍隊有了自己的旗幟。
1927年10月15日,中共南方局、廣東省委聯席會議通過《中共廣東省委第十四號通告:最近工作綱領》,明確指出:“廢除青天白日旗,改用紅旗,以斧、鐮為標誌。”基本框定了黨旗的輪廓和構成要素。1933年4月,中共中央決定,把黨旗黨徽中的“斧頭”圖案調整成為“錘子”圖案。由於戰事頻繁,這項決定未能全面貫徹執行。此後,在黨旗的有關表述與製作使用中,出現“斧頭”和“錘頭”混用的現象。1945年4月,中共七大在延安召開,會場上的六面黨旗鮮豔奪目。這是我們黨第一次在全國代表大會上懸掛黨旗。
新中國成立後,時任中央辦公廳主任的楊尚昆非常關心黨旗的問題。1950年6月,他就黨旗問題致信劉少奇,並附三套黨旗圖案及説明。同年,中共中央組織部擬定黨旗製作方案:“旗面為紅色,長方形,長與高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鐮刀斧頭,旗杆套為白色。”此後由於政治運動接連不斷,關於黨旗規範式樣一直沒有正式統一規定。
直至改革開放後,黨旗的問題才被重新提上日程。1996年9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正式定下黨旗規範:“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從此,中國共產黨黨旗有了統一明確的規範。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專門寫入“黨徽黨旗”一章,對黨徽黨旗圖案的性質、製作和使用作出明確規定。 [1]  [3]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條例》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部關於黨徽黨旗的基礎主幹法規,是黨徽黨旗製作、使用、管理的基本遵循。《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繼承已有好做法,吸收實踐新經驗,對黨徽黨旗工作作出全面規範。《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充分發揮黨徽黨旗的政治功能,增強黨的凝聚力、戰鬥力,激發黨員黨的意識,激勵全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定理想信念,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在黨的旗幟下奮勇前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 

中國共產黨黨旗製作使用

標準黨旗座標圖(上有精確分割線) 標準黨旗座標圖(上有精確分割線)
黨旗的通用規格有五種:(1)長288釐米,寬192釐米;(2)長240釐米,寬160釐米;(3)長192釐米,寬128釐米;(4)長144釐米,寬96釐米;(5)長96釐米,寬64釐米。
在特定場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規格黨旗的,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
黨旗的使用範圍是:(1)召開黨的基層代表大會,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2)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黨日活動;(3)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會議室,可以懸掛黨旗。按照國旗法規定應升掛國旗的場所,一般不同時懸掛黨旗。
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旗的尊嚴。要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黨旗。 [2] 

中國共產黨黨旗製法説明

黨旗上黨徽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杆在左的一面為説明標準。對於旗杆在右的一面,凡本件所稱左均應改右。
1 旗面長寬之比為3∶2,旗面左上方1/4部分綴黨徽圖案。
2 畫旗面長與寬中線將旗分成4等分的長方形,左上方長方形內劃出橫18豎12等分的小方格。黨徽圖案切於8×8小方格的正方形內,正方形的上部與旗上邊空3格,左側與旗左邊空4格。
3 旗杆套為白色。 [2] 

中國共產黨黨旗法律法規

  • 基礎主幹法規:《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
(2021年6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發佈)
第一條 為了規範黨徽黨旗製作、使用、管理,充分發揮黨徽黨旗的政治功能,增強黨的凝聚力、戰鬥力,激發黨員黨的意識,激勵全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定理想信念,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在黨的旗幟下奮勇前進,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
黨徽黨旗表明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實現共產主義遠大理想而不懈奮鬥的馬克思主義政黨。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的黨徽黨旗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
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
第四條 黨徽黨旗製作、使用、管理必須堅持統一標準、統一規範,堅持分級負責、集中管理。
第五條 黨徽直徑的通用尺度為下列3種:
(一)100釐米;
(二)80釐米;
(三)60釐米。
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黨徽的,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與懸掛背景、場合相適應。
黨徽圖案一般使用金黃色或者紅色。
第六條 下列情形應當使用黨徽或者黨徽圖案:
(一)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在顯著位置懸掛黨徽,並在黨徽兩側各布5面紅旗;
(二)召開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顯著位置懸掛黨徽;
(三)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組、黨的基層組織的印章(印模),中間刻黨徽圖案。
第七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懸掛黨徽。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黨徽圖案:
(一)黨內重要會議、重要活動使用的證件、標識等;
(二)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章、徽章、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製作的有關工作證件等;
(三)黨內重要出版物、宣傳品等;
(四)黨的各級組織的網絡網站;
(五)黨員教育基地、黨員先鋒崗、黨建宣傳欄(牆),以及黨羣服務中心、黨員活動室等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
(六)開展黨的對外交往活動。
第八條 黨旗的通用尺度為下列5種:
(一)長288釐米,寬192釐米;
(二)長240釐米,寬160釐米;
(三)長192釐米,寬128釐米;
(四)長144釐米,寬96釐米;
(五)長96釐米,寬64釐米。
在特定場合需要使用非通用尺度黨旗的,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
第九條 下列情形應當使用黨旗:
(一)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組織黨員重温入黨誓詞;
(二)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
(三)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組的會議室。
第十條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黨旗:
(一)召開黨員大會、黨的基層代表大會;
(二)黨的基層組織開展主題黨日;
(三)黨員教育基地、黨員先鋒崗,以及黨羣服務中心、黨員活動室等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
(四)在重要工作、重要項目攻關和搶險救災、抗擊疫情一線的黨組織陣地、黨員突擊隊等;
(五)開展黨的對外交往活動。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參照黨徽圖案可以使用情形使用黨旗圖案。
第十一條 特殊情形需要同時懸掛黨旗和其他旗幟的,應當把黨旗置於首要位置。
第十二條 製作非通用尺度的黨徽黨旗,在規定情形外使用黨徽黨旗及其圖案的,應當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黨徽黨旗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
(二)私人活動;
(三)私人場所、個人網絡空間的標識物;
(四)個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
(五)其他不適宜的場所、情形和環境。
第十四條 不得在黨徽黨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號和圖案等,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的黨徽黨旗,不得製作使用任何不符合本條例所附製法説明的黨徽黨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黨徽黨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黨徽黨旗。
不得隨意丟棄黨徽黨旗。破損、污損、褪色、標記文字和符號等不符合製作使用規定的黨徽黨旗,應當按照規定收回、處置。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後,按照誰發放、誰負責的原則,由有關單位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黨徽黨旗。
第十五條 黨員去世後,經黨員組織關係所在單位具有相關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同意,可以在其遺體或者骨灰盒上覆蓋黨旗,但黨旗不得觸及地面,不得隨遺體火化,不得隨骨灰盒掩埋。
第十六條 在網絡、出版物等使用黨徽黨旗圖案,應當置於顯著位置。
網絡、出版物等使用的黨徽黨旗圖案標準版本,在共產黨員網和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發佈。
第十七條 黨徽黨旗知識應當作為黨史學習教育、黨員教育培訓、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等的重要內容。
各級黨組織應當教育黨員、共青團員、少先隊員和人民羣眾,瞭解黨徽黨旗的歷史和精神內涵,自覺規範使用黨徽黨旗及其圖案,尊重和愛護黨徽黨旗。
各新聞、出版單位應當加強對黨徽黨旗知識的宣傳,報道和使用含有規範黨徽黨旗圖案的消息和圖片,維護黨的形象。
第十八條 黨徽黨旗按照本條例所附的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製法説明製作。製作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在具有生產資質的企業中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制作黨徽黨旗。
第十九條 黨徽黨旗原則上應當集中配備發放,做到一個黨委有一枚黨徽、一個支部有一面黨旗,所需經費可以從黨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把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對本地區本單位本系統黨徽黨旗各項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責任,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黨徽黨旗生產、銷售和商業使用的監督管理。
對非法生產、銷售黨徽黨旗製品的企業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使用黨徽黨旗及其圖案的行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及時糾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置,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黨員徽章是黨員的身份標識,其製作、使用、管理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黨徽黨旗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附件:1.中國共產黨黨徽製法説明
2.中國共產黨黨旗製法説明
內容請見新華社新聞圖片專線所配發的相關稿件 [5] 
(中共中央辦公廳1996年9月21日印發) [4] 
第一條 為了維護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的尊嚴,使黨旗黨徽的製作、使用規範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的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應當尊重和愛護黨旗黨徽。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第四條 黨旗的通用規格有下列五種:
(一)長288釐米,寬192釐米;
(二)長240釐米,寬160釐米;
(三)長192釐米,寬128釐米;
(四)長144釐米,寬96釐米;
(五)長96釐米,寬64釐米。
在特定場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規格黨旗的,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用於懸掛的黨徽的具體尺寸,由使用黨徽的黨組織提出並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五條 黨旗和用於懸掛的黨徽,由中央組織部從生產國旗國徽的企業中指定企業,按照本規定所附的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法説明製作。
第六條 黨旗的使用範圍:
(一)召開黨的基層代表大會,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
(二)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黨日活動;
(三)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會議室,可以懸掛黨旗。
按照國旗法規定應升掛國旗的場所,一般不同時懸掛黨旗。
第七條 黨徽的使用範圍:
(一)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組的印章(印模)中間應當刻有黨徽圖案;
(二)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應當懸掛黨徽,並在黨徽兩側各布五面紅旗;
(三)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四)黨內出版物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除上述情況外,使用黨徽及其圖案需經縣級和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
第八條 懸掛黨旗黨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使用黨旗黨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
第九條 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符合製作規定的黨旗黨徽。
第十條 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組織應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
本規定的黨組織和黨員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當事人黨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