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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

鎖定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共18條,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27日公開發布。 [1] 
中文名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
施行時間
2012年7月1日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文件內容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
(2013年5月27日公佈)
第一條 為了規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保證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一致,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工作。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文件,包括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指導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羣眾切身利益、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屬於備案範圍:
(一)人事調整、內部機構設置、表彰決定方面的文件;
(二)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領導講話、情況通報、工作要點、工作總結;
(三)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反覆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 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四條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中央備案,聯合發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報送中央備案。具體工作由制定機關或者主辦機關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擔。
第五條 中央辦公廳承辦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具體事務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辦理。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直接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
第六條 報送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説明,並裝訂成冊,一式3份,同時通過黨內法規專網報送電子文本。
對於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由中央辦公廳責令其限期補報。
第七條 中央辦公廳對報送中央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規定的內容是否明顯不當;
(六)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
第八條 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在辦理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事宜時,需要報送機構説明有關情況的,報送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説明。
第九條 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送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後30日內完成備案審查。
第十條 審查中發現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存在第七條所列問題的,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經批准可以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作出處理的,中央辦公廳提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建議,報請中央決定。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存檔備查,並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報送機構,同時公佈已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目錄。
第十二條 建立備案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備案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存在的突出問題,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十三條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將上一年度發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目錄,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備查。
第十四條 建立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與國家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相應的備案制度,按照下備一級原則開展備案工作。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本系統備案制度。
第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規定精神開展軍隊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文件解讀

文件意義
推進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大舉措。
提升黨內法規制定的前瞻性、民主性和科學性。
保障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執行力。
中共首次擁有正式黨內“立法法” [2] 
《制定條例》及《備案規定》的制定與發佈,使黨有了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對推動以黨內法規建設為核心環節的黨的制度建設,提升黨的建設的科學化水平,豐富拓展執政黨建設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義。——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表示,這兩部重要黨內法規的制定和公佈,使黨有了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
兩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公佈,專家稱有利於解決一些地方制定黨內法規閉門造車、脱離羣眾問題
《制定條例》規定: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據瞭解,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提出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編制“五年規劃”有利於加強黨內法規建設的頂層設計和整體佈局,明確法規制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保證其系統性、協調性和前瞻性。五年規劃同五年一屆的黨代會相銜接,也有利於檢查黨代會關於黨的制度建設要求的落實。
《制定條例》對徵求意見環節作了細化規定:一是規定徵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二是規定與羣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羣眾意見;三是規定徵求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徵詢等形式。
《制定條例》對“前置審核”程序作了進一步完善,明確審議批准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後,要交由所屬法規工作機構進行審核,並規定了發現問題後的處理辦法和程序。
上述程序的修訂,有利於解決一些地方制定黨內法規過程中閉門造車、脱離羣眾、脱離實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以及由此導致的一些黨內法規質量低,甚至存在與國法、黨紀相沖突和損害羣眾利益等問題。
明確中央與地方黨委法規制定權限
與1990年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相比,《制定條例》將原條例名稱中的“程序”二字刪去。同時,將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活動納入適用範圍。
這次修訂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實體性要求,特別是對黨內法規制定權限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哪些事項只能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哪些事項可以由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或省區市黨委制定,有利於從根本上避免或減少無權制定、越權制定、重複制定等無序制定現象,確保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將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納入適用範圍,有助於解決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的做法不夠規範的問題。
強化監督防“紅頭文件”打架
在這次修訂中,《制定條例》用專章對黨內法規備案、清理與評估作出規定:
一是細化了備案制度,規定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區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正是配合這項制度,同步制定了《備案規定》。
二是增寫了清理制度,要求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並根據清理情況及時作出廢止、失效或者予以修改等處理。據瞭解,中央正在全黨部署開展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這在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三是確立了實施後評估制度,要求黨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部門和單位根據職權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
這些做法有利於強化對黨內法規的監督,解決“紅頭文件”打架等問題;有利於摸清“底數”,加快構建科學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有利於督促黨內法規的實施,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嚴肅性、權威性。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