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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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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是2014年5月28日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文件 [1] 
中文名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印發時間
2014年5月28日
印發單位
中共中央辦公廳
施行時間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原文內容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的通知》(中辦發〔2014〕33號),《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發展黨員工作,保證新發展的黨員質量,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把吸收具有馬克思主義信仰、共產主義覺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條 發展黨員工作應當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慎重發展、均衡發展,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堅持入黨自願原則和個別吸收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
第四條 黨組織應當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羣眾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
第五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六條 入黨申請人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沒有工作、學習單位或工作、學習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向居住地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流動人員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黨組織或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也可以向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第七條 黨組織收到入黨申請書後,應當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瞭解基本情況。
第八條 在入黨申請人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應當採取黨員推薦、羣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支部大會,下同)研究決定,並報上級黨委備案。
第九條 黨組織應當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繫人。培養聯繫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入黨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識;
(二)瞭解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和家庭情況等,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引導入黨積極分子端正入黨動機;
(三)及時向黨支部彙報入黨積極分子情況;
(四)向黨支部提出能否將入黨積極分子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
第十條 黨組織應當採取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集中培訓等方法,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黨的歷史和優良傳統、作風教育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宗旨、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十一條 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 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培養教育等有關材料轉交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
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
第十三條 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繫人、黨員和羣眾意見的基礎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並報上級黨委備案後,可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四條 發展對象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繫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黨員,不能作入黨介紹人。
第十五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發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説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二)認真瞭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歷、現實表現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彙報;
(三)指導發展對象填寫《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並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
(四)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發展對象的情況;
(五)發展對象批准為預備黨員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六條 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閲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閲有關材料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函調或外調。對流動人員中的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時,還應當徵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
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貫表現。審查情況應當形成結論性材料。
凡是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七條 基層黨委或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天(或不少於二十四個學時)。培訓時主要學習黨章、《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文件。中央組織部組織編寫的《入黨教材》,可以作為學習輔導材料。
未經培訓的,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八條 接收預備黨員應當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支部委員會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後,報具有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預審。
基層黨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審查,根據需要聽取執紀執法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支部,並向審查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
發展對象未來三個月內將離開工作、學習單位的,一般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
第二十條 經基層黨委預審合格的發展對象,由支部委員會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召開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半數。
第二十一條 支部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主要程序是:
(一)發展對象彙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歷、家庭和主要社會關係情況,以及需向黨組織説明的問題;
(二)入黨介紹人介紹發展對象有關情況,並對其能否入黨表明意見;
(三)支部委員會報告對發展對象的審查情況;
(四)與會黨員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進行充分討論,並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在支部大會召開前正式向黨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統計在票數內。
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必須逐個討論和表決。
第二十二條 黨支部應當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寫入《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培養教育考察材料等,一併報上級黨委審批。
支部大會決議主要包括:發展對象的主要表現;應到會和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表決結果;通過決議的日期;支部書記簽名。
第二十三條 預備黨員必須由黨委(工委,下同)審批。
鄉鎮(街道)黨委所屬的基層黨委,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
黨總支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
除另有規定外,臨時黨組織不能接收、審批預備黨員。黨組不能審批預備黨員。
第二十四條 黨委審批前,應當指派黨委委員或組織員同發展對象談話,作進一步的瞭解,並幫助發展對象提高對黨的認識。談話人應當將談話情況和自己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上,並向黨委彙報。
第二十五條 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討論和表決。
黨委主要審議發展對象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發展對象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批准其為預備黨員。黨委審批意見寫入《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註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並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當及時通知本人並在黨員大會上宣佈。對未被批准入黨的,應當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應當逐個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六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批,並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七條 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第二十八條 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為黨和人民利益英勇獻身,事蹟突出,在一定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生前一貫表現良好並曾向黨組織提出過入黨要求的人員,可以追認為黨員。
追認黨員必須嚴格掌握,由所在單位黨組織討論決定後,經上級黨委審查,報省一級黨委批准。
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應當及時將上級黨委批准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對預備黨員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入黨宣誓儀式,一般由基層黨委或黨支部(黨總支)組織進行。
第三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通過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本人彙報、個別談心、集中培訓、實踐鍛鍊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支部應當及時討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於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三條 預備黨員轉正的手續是:本人向黨支部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小組提出意見;黨支部徵求黨員和羣眾的意見;支部委員會審查;支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報上級黨委審批。
討論預備黨員轉正的支部大會,對到會人數、贊成人數等要求與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相同。
第三十四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批。審批結果應當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應當同本人談話,並將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佈。
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條 預備期未滿的預備黨員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所在黨組織。原所在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對其培養教育和考察的情況,認真負責地介紹給接收預備黨員的黨組織。
黨組織應當對轉入的預備黨員的入黨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對無法認定的預備黨員,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准,不予承認。
第三十六條 基層黨組織對轉入的預備黨員,在其預備期滿時,如認為有必要,可推遲討論其轉正問題,推遲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轉為正式黨員的,其轉正時間自預備期滿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條 預備黨員轉正後,黨支部應當及時將其《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轉正申請書和培養教育考察材料,交黨委存入本人人事檔案。無人事檔案的,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或縣級黨委組織部門保存。
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應當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作為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
對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每半年檢查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及時上報,並向下通報。
重視從青年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中發展黨員,優化黨員隊伍結構。對具備發展黨員條件但長期不做發展黨員工作的基層黨組織,上級黨委應當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必要時對其進行組織整頓。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應當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規定發展黨員的查處情況。
第四十條 縣以上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重視對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訓,充分發揮他們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應當嚴肅查處。對不堅持標準、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典型案例應當及時通報,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佈。
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的式樣由中央組織部負責制定,省級黨委組織部門按照式樣統一印製,並嚴格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中組發〔1990〕3號)同時廢止。 [2]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細則解讀

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公開發表之際,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細則》修訂工作、貫徹實施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答:《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自1990年印發實施以來,對規範發展黨員工作、保證發展黨員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黨員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與時俱進對《細則(試行)》進行修訂。一是中央對發展黨員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20多年來,我們黨5次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5次修改黨章,都對發展黨員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規定。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員隊伍建設,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2013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對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進行專題研究部署。2013年2月,中央辦公廳印發相關文件,對嚴格發展黨員程序、提高發展黨員質量等提出明確要求。二是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的黨組織對發展黨員把關不嚴,發展黨員質量需要提高。三是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在發展黨員工作實踐中創造了不少務實管用的辦法,積累了一些成熟經驗。
修訂後的《細則》,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體現了實踐探索的新經驗,是做好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工作的重要遵循。《細則》的頒佈實施,對於深入貫徹黨中央關於黨員隊伍建設的新部署新要求,保證發展黨員的質量,建設一支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紀律嚴明、作用突出的黨員隊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細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答:這次修訂,保持了《細則(試行)》框架和內容的總體穩定。修訂後的《細則》共有7章44條,主要修訂內容是:依據黨章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內容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將中央提出的“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寫入總則,對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的培養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細化了在流動人員中發展黨員的要求,進一步嚴格了預備黨員審批權限,對追認黨員的標準和程序作出規定,強化了黨組織的領導責任和把關作用。
修訂後的《細則》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堅持以黨章為依據,充分體現黨章對發展黨員工作的新要求。二是體現從嚴要求,對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考察。三是突出問題導向,針對在流動人員中發展黨員等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四是總結實踐經驗,把各地區各部門創造和積累的成熟做法和經驗吸收進來。五是強化黨組織責任,嚴肅工作紀律,切實發揮黨組織把關作用。六是注重務實管用,既增加相關規定,又從實際出發簡化一些程序。
問: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通知中提出,做好新形勢下的發展黨員工作必須貫徹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應該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是2013年1月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部署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時提出的,中央辦公廳有關文件中作了明確表述。這次修訂,將十六字總要求寫入《細則》總則。準確理解和把握十六字總要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以控制總量為重點,實行發展黨員總量調控,使全國黨員數量年均增長控制在適當速度,黨員隊伍保持適度規模。二是以優化結構為關鍵,根據不同羣體、行業和崗位特點,確定發展黨員的重點,不斷優化黨員隊伍結構。三是以提高質量為核心,堅持黨員標準、加強培養教育、嚴格日常管理、嚴肅紀律要求,着力提高黨員隊伍整體素質。四是以發揮作用為目的,引導黨員牢記宗旨、心繫羣眾,立足本職、幹事創業,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十六字總要求是一個有機整體,要準確理解,全面把握。
問:《細則》是如何體現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要求的?
答: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我們黨的一貫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必須落實到黨員隊伍的管理中去。”修訂《細則》時,我們注重在發展黨員的原則、標準、程序、紀律等方面體現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要求。一是嚴格標準,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突出黨員政治上的先進性和素質上的全面性。二是嚴格培養,在發展黨員的每一個環節,都強調必須加強培養教育和考察。三是嚴格程序,進一步突出了黨組織的把關作用。四是嚴格責任,細化了發展黨員工作職責,明確了責任追究的具體內容。
問:發展黨員要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細則》是如何規定的?
答: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注重思想入黨,是發展黨員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純潔性的重要保證。《細則》在黨員標準上明確提出,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吸收具有馬克思主義信仰、共產主義覺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先進分子入黨。在培養教育過程中,要教育引導入黨積極分子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細則》還強調,要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凡是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問:《細則》在發展黨員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調整?
答:嚴格、科學、規範的程序是提高新黨員質量的重要保障。修訂後的《細則》保持了發展黨員工作的基本程序,同時根據新的實踐和探索,進行了一些補充和完善,主要有:一是在申請入黨環節,增加了黨組織接到入黨申請書後,應當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的規定;二是在入黨積極分子確定環節,增加了採取黨員推薦、羣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研究決定,並報上級黨委備案的規定;三是在發展對象的確定環節,增加了報上級黨委備案的規定;四是在預備黨員接收環節,增加了報具有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預審的內容;五是在預備黨員審批環節,增加了向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的規定。通過這樣修訂,發展黨員工作程序更加嚴格、科學、規範。
問:《細則》對在流動人員中發展黨員是如何規定的?
答:做好在流動人員中發展黨員工作是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目前,全國流動人口達到2.5億左右,對在流動人員中發展黨員作出規定十分必要。《細則》主要從4個方面對這項工作進行了明確:一是在遞交入黨申請書環節,明確了流動人員既可以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黨組織或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也可向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二是在發展對象政治審查環節,規定對流動人員中的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時,還要徵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三是在預備黨員教育管理環節,對預備期未滿的預備黨員因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時,對原所在黨組織和接收黨組織的培養教育責任進行了明確。四是對轉入的預備黨員,基層黨組織在其預備期滿時,如認為有必要,可推遲討論其轉正問題,推遲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轉為正式黨員的,其轉正時間自預備期滿之日算起。
問:《細則》對強化黨組織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領導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在強化黨組織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責任方面,《細則》作出了4項明確規定:一是各級黨委要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作為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二是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每半年檢查一次發展黨員工作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每年檢查一次。三是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規定發展黨員的查處情況。四是對具備發展黨員條件但長期不做發展黨員工作的基層黨組織,要求上級黨委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必要時對其進行組織整頓。
問:《細則》是如何強調發展黨員工作紀律的?
答:《細則》第六章對發展黨員工作紀律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要求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進行嚴肅查處。二是對不堅持標準、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三是及時通報典型案例,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佈。四是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問:中組部對貫徹落實《細則》有什麼具體部署?
答:《細則》的頒佈實施,是黨員隊伍建設的一件大事。學習宣傳、貫徹落實《細則》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級黨組織特別是基層黨組織的一項重要任務。中央組織部近期將舉辦專題培訓班,對市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分管發展黨員工作的負責同志全部培訓一遍,各級黨組織也要逐級開展培訓,確保對從事發展黨員工作的黨務工作者全部進行一次輪訓。下半年召開座談會,對深入貫徹《細則》進一步提出要求。修訂出版《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問答》,具體解答基層在發展黨員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2015年上半年,中央組織部將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細則》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1] 
修改部分可參考《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新舊細則對照稿)》 [3]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知識解疑

如何處理未滿18歲申請入黨和發展入黨問題?
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等黨內有關規定,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未滿18歲申請入黨和發展入黨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對2014年5月《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發佈之後、未滿18歲提出入黨申請的,黨組織應肯定其入黨要求,鼓勵他們追求政治上的進步,並做好解釋工作,請他們年滿18歲後再向黨組織正式遞交入黨申請書。對《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公佈之後、未滿18歲發展入黨的,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准,不予承認,並視情況追究有關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對2014年5月《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發佈之前、未滿18歲提出入黨申請的,一般予以承認;但對其中未滿18歲發展入黨的,要具體分析具體處理:如果入黨手續清楚,已經長期為黨工作,具備黨員條件的,可以承認其黨員身份;如果入黨手續不清楚,但已經長期為黨工作,確實具備黨員條件的,可以承認其黨員身份,但應向有關黨組織和黨員本人指出錯誤,進行批評教育;如果不具備黨員條件、現實表現不好的,不管入黨手續是否清楚,均不承認其黨員身份,並在支部大會上公佈。以上處理均須報省級黨委組織部門批准。
對黨的歷史上特別是在建國前和建國初期,由於歷史原因或特殊情況,未滿18歲加入黨組織的,不能否認其黨員身份,其入黨時間的認定由省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