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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鎖定
- 簡 稱
- 中共中央
- 駐 地
- 北京
- 任 期
- 每屆五年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要職權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的最高領導機關。《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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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是黨的組織體系的大腦和中樞,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涉及全黨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和解釋。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討論中央委員會向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黨章修正案,並決定提請全國代表大會審查和審議。必要時決定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決定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
(二)選舉產生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通過中央書記處成員,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增選、增補中央領導機構成員,增補中央書記處成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
(三)聽取和討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關係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
(五)討論決定國家主席、副主席推薦人選,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人員推薦人選。
(六)決定遞補中央委員會委員;決定或者追認給以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
(七)討論和決定黨治國理政、管黨治黨中其他重大問題和事項。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機構體制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人選應當集中各地區、各部門、各條戰線、各個行業黨的執政骨幹和優秀代表,政治堅定、素質優良、分佈均衡、結構合理,能夠擔負起治黨治國治軍、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歷史重任。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歷史沿革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名稱變更
機構名稱變更
第一屆:中國共產黨中央局
第二至四屆: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
負責人稱謂變更
第一屆:中國共產黨中央局書記
第二、三屆: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長
第四屆: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總書記
第五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第六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主席
第七至十一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任期變動
1922年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第一個《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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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駐地變遷
第一屆:上海
第二屆:上海→北京→廣州
第三屆:廣州→上海
第四屆:上海→武漢
第五屆:武漢→上海
第六屆:上海→瑞金→延安
第七屆:延安→西柏坡→北平(北京)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成人員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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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 .人民網.2020-10-13[引用日期2021-02-06]
- 2. 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中國共產黨章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1-40
- 3. 中國共產黨章程 .人民網.2017-10-29[引用日期2021-02-08]
- 4. 中共一大至六大對中央委員會選舉的探索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9-08-19]
- 5. 中共中央歷任主要負責人 .人民網.2006-06-20[引用日期2021-02-08]
- 6. 中國共產黨章程(1982年9月6日中共十二大通過) .中國日報網.2012-08-29[引用日期2019-08-19]
- 7. 怎樣移動佈局 盤點中共中央早期駐地變遷 .人民網.2013-02-06[引用日期2019-08-19]
- 8.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產黨歷史大事記.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