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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文化研究會

鎖定
中國傳統文化研究會於2009年5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是傳世之美中國文化集團有限公司的旗下分支機構,是全球華人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科研、學術、等各界各國人士組成的國際性社團組織。在世界有華人居住和生活的國家和地區設立機構開展工作,如世界華人傳統文化研究總會李氏分會(中國香港)、世界華人傳統文化研究會/分會(美國)、世界華人傳統文化研究會/分會(新加坡)、世界華人傳統文化研究會/分會(英國)等。
2016年5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六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傳統文化研究會在名單中。 [1] 
中文名
中國傳統文化研究會
成立時間
2009年5月
註冊地點
香港特別行政區
性    質
國際性社團組織

中國傳統文化研究會建設宗旨

中國傳統文化研究會的宗旨: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佈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及國務院辦公廳出台的《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條例傳承中華歷史悠久的傳統文化,同時加強各行業之間友好的合作交流,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振奮民族精神,加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增強中華民族的戰鬥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中國傳統文化研究會組織章程

中國傳統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 稱:中國傳統文化研究會(總會)
英文名: Chinese tradition culture studies a meeting
第二條 本會是全球華人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科研學術、等各界各國人士組成的國際社團組織。在世界有華人居住和生活的國家和地區設立機構開展工作,如世界華人傳統文化研究總會李氏分會(中國香港)、世界華人傳統文化研究會/分會(美國)、世界華人傳統文化研究會/分會(新加坡)、世界華人傳統文化研究會/分會(英國)等。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佈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及國務院辦公廳出台的《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條例傳承中華歷史悠久的傳統文化,同時加強各行業之間友好的合作交流,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振奮民族精神,加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增強中華民族的戰鬥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發揚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五千年中華傳統文化,組織研究、宣傳、交流、合作、開發、等中華民族的各個時期傳統歷史文化資源;探索中華古文明淵源提供科學的論證。
第七條 瞭解掌握全球中華民族傳統信息,蒐集有關資料,撰寫、編輯、出版發行有關會刊、書籍和音像製品等活動;
第八條 組織海內外各界人士做好傳統文化、經濟、科研、學術、旅遊、國內外商務考查、合作、等相關交流服務工作;
第九條 統籌、組織全球華人各個時期的傳統文化活動,做好各分會的研究創作指導工作,保障傳統文化活動沿着有序、積極、健康的規道發展;
第十條 舉辦“中國傳統發展文化論壇”或“中華各民族傳統交流會”,吸引熱心於此各界的專家、學者探討、爭鳴與深入研究,不斷擴大合作、交流、研究成果。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是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學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惠取得本團體出版的書刊、資料和音像製品;
(六)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 會 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 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或一名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為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況下,在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及會長委託的其他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前條規定所形成的資產及其收益均為本會資產。本會依法佔有、使用、管理和處置本會及所屬單位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八條 中國傳統文化研究總會及各專業委員會、地方分會(辦事處)、各直屬單位依照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章納税,並定期公佈,按時向上級報告收支情況和經營 業績,認真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或審核,對有偷漏税或貪污行為者,開除本會,並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也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專業委員會、地方分會(辦事處)、各直屬單位的財務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四十條  會務日常活動或開展工作的使用支出;
第四十一條 對優秀者和特殊困難者的獎勵和資助;
第四十二條 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0年5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