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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媒大學校友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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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媒大學校友會章程》是中國傳媒大學校友會章程文件,通過時間為2010年7月10日。 [2] 
中文名
中國傳媒大學校友會章程
頒佈時間
2010年7月10日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北京中國傳媒大學校友會
英譯名 Beijing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Alumni Association
簡稱 BJCUCAA
第二條 本會為中國傳媒大學校友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
1、 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增進友誼和團結。
2、 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
3、 發揚母校“立德、敬業、博學、競先”的校訓,為母校的發展,為社會的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東街1號中國傳媒大學34號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1、 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繫和情況交流,增強校友與母校的感情;
2、 組織校友開展各項活動,包括學術交流、教育培訓、引進人才、市場開發、籌措教育資源和文體聯誼等活動;
3、 宣傳學校的發展和取得的成就,為母校的建設與發展做出貢獻;
4、 受學校的委託,跟蹤調查歷屆畢業生的情況,徵集對母校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5、 編輯印製反映校友會工作的刊物和反映中國傳媒大學學子的奮鬥歷程、工作業績和精神風貌的書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中國傳媒大學的畢業生和現在及曾在中國傳媒大學工作過的教職工;
(二)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會申請;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本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三、 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捐贈;
(二) 學校資助;
(三)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六) 本團體暫不徵收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通過時間為2010年7月10日。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