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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

鎖定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註冊,於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會為全國性的、非營利的獨立社團法人。
在2017年度基金會評估等級中評為1A級。 [1] 
中文名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
正式成立
1989年11月
性    質
全國性的、非營利的獨立社團法人
類    型
屬於消費者組織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發展歷史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 [2] 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登記註冊,於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會為全國性的、非營利的獨立社團法人,歸口管理部門為國資委。 [3] 
2018年8月發起“商品資質合規識別”行動。 [4] 
2022年11月5日,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預製菜工作委員會成立儀式在京舉行。 [6]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公益活動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開展廣泛的公益活動:
一是研究和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消費者維權法律意識
二是受理消費者諮詢、投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是通過市場調查研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信息,推介優質商品;
四是支持和參與打假活動,淨化消費品市場
五是開展消費品質量和應用研究,宣傳消費和消費品科學知識
六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消費者意見和建議。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將與時俱進,不斷進取。衷心希望與國內外熱心於維護消費者權益事業的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友好合作,共同致力於保護消費者的偉大事業。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建設宗旨

宗旨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消費者地位、推進保護消費者事業的發展。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項目網站

為規範基金會網絡管理,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對基金會旗下的機構進行了統一和規範,所有的主體公益項目和相關信息披露都會通過官方網站進行公告。關於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的相關信息,均以官方網站的信息為準。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組織章程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Foundation of Consumer Protection 。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國(境)內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消費者地位、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推進保護消費者事業的發展。
本基金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各界人士的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乙2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進行市場調查,幫助消費者瞭解市場形勢和走向,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商品知識,向消費者推介優質商品和服務,協助企業分析市場、開拓市場;
(二)幫助消費者學習和掌握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
(三)參與對消費品質量、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開展商品檢驗檢測比對工作;
(四)開展消費調查、消費研究、消費教育及相關宣傳活動,組織展覽展示,出版刊物,指導消費;
(五)支持和參與各種方式的打假活動,以多種方式獎勵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六)參與國際消費者運動,開展國際國內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交流與友好合作;
(七)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消費者的意見、要求、批評和建議;
(八)受理消費者的諮詢、投訴,為消費者排憂解難;
(九)參與為消費者服務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7名至25名理事組成。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社會或行業、單位具有一定聲譽和知名度;
(三)熱心於保護消費者公益事業,有較強事業心和工作能力;
(四)能夠依據法律和本會章程規定,認真行使理事權利,勇於承擔理事義務;
(五)積極支持、幫助本會募集、吸納基金,開展維護消費者權益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和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視同辭職;
(二)在理事會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的工作有權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國內外信息;
(五)享有本會編輯出版的資料、報刊和書籍;
(六)積極宣傳本會的宗旨,大力支持本會的各項工作;
(七)積極為本會募集、捐贈保護消費者事業需要的資金和實物。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審議批准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理事長薪酬,審議批准本基金會工資標準和發放制度;
(八)聽取、審議基金會工作總結報告工作計劃報告,檢查會務委員會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需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人組成。設監事長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秘書處開展業務情況,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提出罷免或解聘的建議;
(三)向登記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反映基金會異常活動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
(五)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髮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設立會務委員會,其組成人員為理事長、黨支部書記、專職副理事長、秘書長。會務委員會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向理事會負責。
會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制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重要的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及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鼓勵社會各界對保護消費者事業的捐贈,組織募捐、接收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二)資助和參與消費調查、商品檢驗檢測比對和引導消費工作;
(三)開展消費教育,出版消費書籍;
(四)資助保護消費者問題研究和宣傳活動;
(五)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六)贊助社會公益活動,救助受損害的消費者;
(七)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募捐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二)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上繳國庫,用於其他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27日第六屆第七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