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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

鎖定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China Enterpris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Society 英文簡稱:CERDS)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於1991年成立,由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具有20年發展歷史的全國性一級社團組織。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簡稱中企研,是在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由國內外著名專家學者和企業家聯合創立的全國性一級社團組織,具有全國性社團法人資格。
中文名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
外文名
China Enterpris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Society
別    名
中企研
成立時間
1991年
簡    稱
CERDS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發展歷史

經過十八年的發展,我會在國內外已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公信力,與國內外學術組織、工商企業、社會中介組織等有着經常性的合作交流。
中國企業在高度市場化和國際化的條件下,如何提高市場核心競爭力,自主創新創造力,塑造品牌影響力,提升企業家領軍力,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和諧力,是中國企業在本世紀面臨的大課題。我會正努力建設既與國際化接軌又立足中國本土社會經濟體制轉型實情、既具有博大包容精神又強調獨特開拓創新、既推動學術思想出新又注重服務實效、既遵守普世規則又符合不同文化和新型制度的高層次合作、服務、交流平台,以精益求精的精神為各類組織和個人提供優質服務。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協會平台

國際化平台:中外企業以及國際機構的戰略合作,東西管理精華切磋交流,走出去的理性指引,國際化規則的宣傳普及。為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跨國企業、國際組織,中國(或外國)各級政府和中國區域經濟發展提供開拓市場、全方位經濟技術合作、商務交往渠道及國內外資源整合和客户所需要的各種服務;
學術平台:為國內外專家學者、企業家、政府官員提供自由交流、探索交鋒、思想碰撞、平等對話、理論創新的參與機會和傳播渠道;成功管理平台:錘鍊古今中外管理智慧,傳播先進管理理念,精選管理成功案例,提供管理創新方案,交流傳播成功管理精粹;
企業轉型平台:推動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謀劃企業可持續發展,促進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倡導企業社會責任,打造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
企業家與投資家平台:企業家和投資家思想的愜意驛站,管理精英暢言的講壇,經常面對面的感情紐帶,面向社會媒介傳播的窗口。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業務範圍

本會的服務範圍有:信息諮詢、行業調查、培訓交流、企業改制(包括上市準備)、國際國內市場調查、管理諮詢、出版傳播、區域經濟規劃設計、公共管理方案設計等,為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企業國際化、中國快速融入國際社會大潮流和新局勢,2004 年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實施了重大調整改革舉措,更新理念,充實更換領導力量,增加高素質人員,鋭意開拓奮進,全力探索創新,在新的高度上凝聚一切力量,共享企業和企業家經驗與智慧,全方位推進了中國企業的改革與發展。
今天,我會正按照黨的十七大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戰略部署,為建立完善和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為中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建立一個民主自由,公正公平的和諧社會,為中國企業新階段成功壯大,做出不懈努力和應有的貢獻。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組織機構

(機構圖)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組織機構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組織機構 [1]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理事成員

會 長:宋志平,1956年10月出生,1979年畢業於河北大學化學系,1995年獲得了武漢理工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02年獲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工程博士學位。1979年9月大學畢業分配到京新型建築材料總廠工作,歷任技術員、處長、副廠長等職務,1993年1月任廠長;1995年9月任中國新型建築材料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廠長;1996年3月總廠改制後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兼總經理,1997年6月兼任北新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1998年任中國新型建築材料(集團)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兼)。2002年任中國新型建築材料(集團)公司總經理。同時擔任中國建材工業協會副會長、首都企業傢俱樂部常務副理事長兼主任、全國MBA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武漢理工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博士生導師。現任中國建築材料集團公司董事長,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董事長。 [2] 
個人榮譽:《財富》2012中國最具影響力的50位商界領袖排行榜,宋志平榜上有名,排名第十七位;2012CCTV中國經濟年度人物候選人;中國經濟年度人物。
顧問及部分理事名單
顧 問:倪志福 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袁寶華 中國企業聯合會名譽會長
馬 洪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名譽主任
劉國光 原國家統計局副局長
陸禹澄 原北京市副市長
戴相龍 天津市市長
張彥寧 中國企業聯合會常務副會長
厲以寧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名譽院長 教授
孫立平 清華大學 教授
會 長:宋志平 中國建築材料集團公司董事長,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周小川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王明權 原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董事長
孟曉蘇 原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黨委書記
秘書長:耿清智
副理事長:
楊凱生 中國工商銀行行長
張建國 中國建設銀行行長
孔慶平 中國海外集團公司總裁
李 軍 交通銀行行長
李士林 中信國安集團公司董事長
肖遂寧 深圳發展銀行行長
吳 建 華夏銀行董事長
理事代表(部分):
黃 丹 中國冶金科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蔡來興 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馮黎明 濟南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楊新成 中國節能投資公司總經理
張學武 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仲田 神東天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徐 瀅 雲南中煙工業公司副總經理
苟金鎖 昆明鐵路局常務副局長
楊柏洪 廣亞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徐玉棣 中信國際合作公司董事長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英譯名為:China Enterpris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Socity。縮寫為:CERDS。
第二條 性質:研究會是國內企業、企業家和有關專家、學者、教授等自願聯合組成的、以社會主義企業改革和發展為主要研究方向的民間學術團體。其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宗旨:研究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執行政府的政策規定,在此基礎上通過獨立的調查、研究、諮詢、培訓等活動,向各級政府和企業提供服務,為促進我國企業制度和經營方式的不斷完善,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企業體制,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和經濟效益,為我國企業制度規範化、國際化、市場化貢獻力量。
第四條 研究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研究會住所:北京市 地址:北京海淀區蘇州街18號長遠天地B1座1005 郵政編碼:10008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研究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 對我國企業體制改革、企業組織結構、企業經營方式、企業經濟效益以及和企業改革與發展相聯繫的課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情況,併為政府有關部門、行業、企業決策者提供建設性的意見;
(二) 組織並開展與企業改革、發展相聯繫的國內外學術講座和經驗交流;
(三) 承接國內外政府機構、行業和企業委託的調查、研究與諮詢項目;
(四) 根據我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形勢與要求,開展人才的進修與培訓工作;
(五) 蒐集與整理國內外企業改革與發展的信息和市場信息,向政府部門、行業和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六) 編輯出版企業改革與發展方面的刊物、圖書、專業教材和其他出版物;
(七) 促進國內外企業之間開展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 研究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研究會章程;
(二) 有加入研究會的意願;
(三) 在研究會的業務、行業和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個人會員必須是在經濟和管理方面有一定造詣的專家、學者和企業管理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單位會員以企業為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除提交入會申請外,還需有研究會一名會員介紹;
(二)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需經理事會或研究會辦公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研究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 獲得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研究會章程,執行研究會的決議;
(二) 維護研究會的權益;
(三) 完成研究會交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研究會的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通過會員民主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務預算;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研究會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起草或修改研究會章程(草案)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十一) 推舉名譽會長,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十二) 聘請顧問;
(十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研究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研究會秘書長為研究會法定代表人。研究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研究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研究會經費來源
研究會不以盈利為目的,資金自籌,收支自負。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免交會費,需研究會提供資料、刊物的個人會員每年交納資料費20元。
第三十二條 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 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研究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 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1年11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2年7月理事會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