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

鎖定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簡稱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是由全國民族文化、民族節慶等領域的科研教育單位、專業性組織及專家、學者、行業工作者等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學術團體組織。
中文名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定位與發展目標
第三章
會員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機構簡介

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循嚴謹治學、不斷創新、理論聯繫實際等原則,推動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推動民族節慶活動的蓬勃發展。遵守《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章程》,在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指導和領導下開展各項學術活動。
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將每年舉辦“中國民族節慶峯會”,研討民族節慶領域的政策機制、產業發展、學術成就和傳播策略等話題;牽頭成立“中華節慶聯盟”和“節慶傳播聯盟”兩大戰略協作體,並通過“中華節慶網”、“中華民族節慶(通訊月刊)”,搭建一個學者、媒體與地方節慶組織之間的橋樑。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主要工作

1、整合節慶資源,編輯發行《中華民族節慶》(通訊月刊)、創建維護“中華節慶網”,為各聯盟成員提供資訊信息,交流經驗,傳播民族及地方節慶活動;
2、製作《中華節慶》電視專題節目,在旅遊電視聯盟播出,形成穩定的新形勢的節慶傳播網絡;
3、舉辦學術交流活動或峯會,圍繞節慶產業及各民族各地方節慶活動所面臨的現實問題開展研討活動;
4、組織專委會相關專家學者,為各民族和各地方政府提供節慶文化與經濟發展研究性支持,針對其民族文化或節慶活動進行實地調研、分析、研究及解決,樹立並打造民族品牌;
5、提供一流的節慶文化活動的宣傳方案,開創新形勢的節慶傳播模式。邀請節慶傳播聯盟中的部分媒體,走進某一民族或地方的節慶活動,尋找民族特色點,傳播民族文化及品牌;
6、積極開展民族文化及節慶活動的對外交流活動,組織聯盟成員考察國際節慶活動,選送優秀節慶活動實現節慶互訪、文化交流。 [1]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簡稱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是The National Festival Committee of CUAES,縮寫為NFC。
第二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是由全國民族文化、民族節慶等領域的科研教育單位、專業性組織及專家、學者、行業工作者等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學術團體組織。
第三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循嚴謹治學、不斷創新、理論聯繫實際等原則,推動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推動少數民族節慶活動的蓬勃發展。
本會在憲法和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四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為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分支機構,遵守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章程,嚴格按照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的授權開展工作,接受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監督與領導,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會址設在北京市,秘書處設在北京中新美迪文化發展中心。
第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定位是:作為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下設的一個專業委員會,遵守《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章程》,在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指導和領導下開展各項學術活動。
第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發展目標是:在中國人類學和民族學的學科建設和學術創新中,組織和推動民族節慶文化專業的發展,同時推動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推動少數民族節慶活動的蓬勃發展。
第八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團體會員
1、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2、願按期繳納會費;
3、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且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
(二) 個人會員:
1、承認並遵守本會會章程,按期繳納會費;
2、願按期繳納會費;
3、在行業某一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影響或研究成果;
4、關心並支持本會工作。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印發的有關刊物;
(四) 對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 獲得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或優惠權;
(六) 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的決議;
(二) 維護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四) 及時向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統計數據;
(五) 積極參加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 不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的;
(二) 有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行為的;
(三) 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的,或拖欠會費達一年,且經催促仍不繳納的。
第十五條 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和依法取締的事業單位和社團,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十六條 對予以除名和自動取消會籍的會員,要收回其會員證,並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凡被除名的會員,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審議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五) 決定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上報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批准。延期換屆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產生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員的聘任;
(七) 討論批准工作計劃,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主席辦公會議制度,在常務理事會議閉會期間,本會內出現重大問題時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人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機構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秘書長不超過65週歲,主席不超過70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中國民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最高負責人由主席擔任。
第三十二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本會會議;
(二) 檢查本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採用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聘請民族工作或文化行業的資深領導同志為名譽主席。
第三十五條 本會聘請本研究領域內的知名專家、學者和有豐富實踐經驗的領導同志為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資助;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中國民研會允許的範圍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民族節慶研究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民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兼職工作人員沒有工資,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全部過程須在中國民研會監督下進行。
第四十五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民研會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民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如有違反中國民研會章程等行為發生,中國民研會可通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直接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終止前,須在中國民研會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全部歸中國民研會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於2010年7月10日經主要發起人、負責人、骨幹會員(通訊)會議審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民研會民族節慶專業委員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2010年9月10日,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