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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生科學會

鎖定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CHINA LIFE SCIENCE ASSOCIATION),創建於1993年,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業務主管,民政部註冊的國家一級學術社團。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的職能是致力於人生科學研究與普及教育,組織全國人生科學工作者,研究人生問題和做人理論,推廣和普及科學人生和高尚做人知識,實現人生觀念的現代化,人生方式的科學化,做人目標的高尚化。為提高全民素質,構建和諧社會,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出貢獻。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正在探討市場經濟條件下,人的生存與發展的種種問題。同時開展人生教育、人生諮詢、人生健康、人生創業等與此相關的服務活動。並和有關部門聯合舉辦各種大型有益於文明進步的社會活動。為創建美好人生和和諧社會而不懈努力。
中文名
中國人生科學會
外文名
CHINA LIFE SCIENCE ASSOCIATION
會    訓
以人為本厚德載物奉獻人生
地    址
該會的地址在北京市
會    長
解思忠

中國人生科學會組織機構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工作。學會下設秘書處(含綜合部、信息部、財務部3個部門)和業務處(含學術部、會員部、分支機構部3個部門)。 [1] 
目前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尚未正式公佈下設的分支機構(二級機構)名單。(截止2021年12月31日)
第六屆理事會(2020年)名單如下: [2] 
會長:李久軍
常務副會長:譚鋼(人民教育出版社原副社長)
副會長(排名不分前後):龍曉君、 李志海、 姜紅彬、朱明、聶延軍、翟玉龍、文君、張隆光、周瑞祥、吳安石、王丹旗
監事:鄒海燕(人民教育出版社原副社長助理)
秘書長:龍曉君(兼;人民教育出版社資深主管)
副秘書長:陳奕名、張麟、王剛、孟葉

中國人生科學會學會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人生科學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 LIFE SCIEN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L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人生科學研究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工作者及相關社會人士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緊貼基層;堅持政治建會、學術立會、服務強會、依法治會;團結、組織全國熱心從事和支持人生科學研究事業的各界人士和社會力量,進行人生科學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探究人生規律,指導人生實踐,普及科學人生知識,開展多層次的、與人生教育相關的教育教學實踐活動,為提高民族素質,培養高素質人才,加快建設學習型社會,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做出應有的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和行動指南,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承擔政府部門通過職能轉移、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的相關業務,開展人生科學教育研究相關領域監測與評價,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人生科學教育研究自律管理;
(二)開展與人生科學相關的教育教學實踐活動,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開展各種層次的人生教育、生命教育、素質教育和健康教育;
(三)組織開展人生科學理論與實踐研究,規劃、立項、組織、協調人生科學教育研究課題及項目;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學科需要,舉辦學術論壇及教育成果展示活動,宣傳普及人生科學知識教育,推廣學術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
(四)為各級政府、學校和企事業單位開展人生科學教育研究提供有關諮詢和建議;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組織制訂與人生科學相關的教育培訓標準,開展教育評價、項目評估,推進人生科學教育標準體系和證書體系建設;建設人生科學教育培訓公共服務網絡平台;
(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和內容的人生科學教育培訓,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學科需要,舉辦服務於人生科學教育的形式多樣的成果展示活動;
(七)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學術刊物,出版學術著作,發佈和交流相關信息;
(八)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組織和推動與港、澳、台地區和國際有關教育組織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開展與有關企事業單位合作,建立人生科學教研基地,拓展整合資源,為學會的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十)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完善的溝通機制,協調會員與有關方面的聯繫,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人生科學教育研究工作機構、組織及人生科學教育研究工作者的意見和訴求。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與人生科學教育研究相關的高等院校、職業院校、中小學、幼兒園、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在企事業單位、教育機構、社會組織中從事人生科學教育相關的工作者以及其他關心和支持人生科學教育的社會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五)熱心人生科學教育事業,積極參與人生科學教育科學研究和改革實踐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工作和學術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項;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1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人生科學教育研究事業,積極參與人生科學教育研究和改革實踐活動;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八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1年9月23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人生科學會分支機構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分支機構介紹 [4]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假冒分支機構很多,請注意在學會官方查詢、核實)
中國人生科學學會在不同歷史條件下,陸續設立了各個分支機構,涵蓋了人生科學的多個領域。分支機構是學會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組織延伸至各個學科、專業和重要工作領域的“觸角”,是深度瞭解基層、服務基層、疏通信息、服務決策的執行機構。
分支機構的主要職能是調查研究本學科(專業或工作領域,下同)國內外專業發展趨勢和學術動態,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為教育決策服務;引領、組織本學科境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羣眾性教育科學研究,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實驗,進行成果評價與推廣;制定或參與制定本學科專業標準;組織開展本學科專業培訓;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提供業務指導和諮詢服務;編輯相關學科領域資料和出版物;承辦學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部是學會為加強分支機構管理併為其提供服務而常設的辦事機構,隸屬秘書處領導和管理。其主要職能:
1.負責分支機構各項管理和服務制度的草擬、監督和落實;
2.負責分支機構管理和服務工作流程的制定和完善;
3.學會涉及分支機構年度工作任務的分解、監督和落實;
4.學會委託分支機構管理、實施的相關工作任務的監督、落實;
5.負責協調分支機構與秘書處各部門、所屬企業以及分支機構之間工作的對(銜)接,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6.負責分支機構對外合作的聯絡、協調和統籌工作;
7.負責各分支機構活動計劃、通知、方案、協議、經費收支的預審;
8.負責分支機構評審委員會會議、分支機構秘書長會及其他相關會議的準備和組織工作;
9.負責分支機構成立、調整、撤銷等材料的整理與初審;
10.負責分支機構年檢工作;
11.負責各分支機構信息的審核、上網;
12.負責各分支機構檔案的管理(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13.負責各分支機構公章的管理;
14.負責學會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