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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鎖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設在軍隊中的法律監督機關,在中央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下,是專門人民檢察院之一,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 [1] 
軍事檢察院與軍事保衞機關、軍事法院並列的軍隊中的執法部門。
中文名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機構性質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設置的執法部門
機構隸屬
中共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
機構職責
對軍職人員違法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組織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歷史沿革

早在1932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之下設立了高級軍事檢察所,在紅軍的軍、師和軍區級軍事裁判所內設立初級軍事檢察所。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規定,在人民解放軍中設置軍事檢察院。
1955年11月1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任命黃火星中將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檢察機關宣告正式成立。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軍事檢察機關同國家檢察機關一樣被砸爛。
1978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機關得到恢復 [3-4] 
1979年11月,經中央軍委批准,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聯合發出通知,決定恢復兵團級和級單位的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並對已成立的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機構和編制作了調整,形成了軍級、兵團級、大軍區級和總部四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組成的軍事司法系統。
1982年9月,中央軍委印發軍隊體制改革精簡整編方案的通知,規定全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按三級設置:即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為一級;各大軍區和海、空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為一級;省軍區、海軍艦隊、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為一級。
1985年百萬大裁軍,根據總參謀部通知,撤銷了部隊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按片設置陸軍基層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1996年5月25日,根據中央軍委指示精神,武警部隊成立兩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1996年7月2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成立軍事法院和軍事檢察院。
1997年10月24日,軍委批准成立解放軍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和第二軍事檢察院。
1998年10月,根據中央軍委文件的規定,全軍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編制體制、員額作了新的規定,全軍設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和軍區、海軍、空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和基層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2004年7月,全軍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編制體制、員額再次作了新的調整,撤銷了部分基層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2014年3月,經中央軍委批准,第二炮兵部隊組建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3-4] 
2016年7月,中央軍委政法委在北京召開全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調整組建大會,明確了軍事檢察院由過去按照軍兵種和武警系統設置調整為區域化設置。這一重大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軍事檢察院是國家設在軍隊中的法律監督機關,在中央軍委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新的軍事檢察體系,打破了過去主要按照行政隸屬關係設置的固有模式,建立了垂直領導管理體制機制,明確了着眼懲腐肅貪,打造強軍興軍安全之盾、法治之劍的職責使命 [5]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機構介紹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機構設置

軍事檢察院的設置,初期採取基本三級設置和個別陸軍部隊及海、空軍四級設置相結合的組織系列。
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中關於設置檢察機關的規定,決定恢復軍事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的設置,初期採取基本三級設置和個別陸軍部隊及海、空軍四級設置相結合的組織系列。
1985年後改為單一的三級設置體系,分為:
(1)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2)大軍區軍事檢察院、海軍軍事檢察院、空軍軍事檢察院;
(3)地區軍事檢察院、空軍軍一級軍事檢察院和海軍艦隊軍事檢察院。
軍事檢察院內部設置檢察委員會。軍事檢察院列入軍隊建制實行雙重領導的體制,即: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副檢察長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同意,按軍隊幹部任免權限任免。大軍區級以下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經上級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同意,按幹部任免權限任免。各級軍事檢察院的其他幹部經本級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同意,按軍隊幹部任免權限任免 [3-4]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主要領導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張進。 [7-8]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副檢察長:高建國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權限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職責

作為軍隊中的執法部門,軍事檢察院的職責有:
通過對軍職人員違法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保障國家的法律和各種軍事法規、條令、條例在軍隊範圍內統一、正確實施;
追究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各種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
維護軍隊的合法權益,教育軍人忠於祖國、遵守法律,保障軍隊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鞏固提高部隊戰鬥力。
軍事檢察院的職責範圍包括:現役軍人的犯罪案件,軍內在編職工的犯罪案件,軍人違反職責罪中共同犯罪的非軍人 [3]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管轄權限

軍事檢察院按照犯罪軍人的職務等級,劃分各級軍事檢察院的管轄權限: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管轄正師職以上軍人的犯罪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它直接受理的案件;
大軍區檢察院管轄副師職以下、副團職以上軍人的犯罪案件;
軍一級單位的軍事檢察院管轄正營職以下軍人犯罪案件。
這種管轄分工與案件的法律適用並無直接關係,但與軍隊的實際情況相適應。避免基層軍事檢察院可以批准逮捕和起訴職務較高的軍人,而對軍隊的高度集中和統一指揮帶來不利影響 [3]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制度

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或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檢察工作的問題。①領導軍隊各級軍事檢察院的軍事檢察工作。②依法行使檢察權,對軍隊保衞部門移送的正師職、專業技術三級、文職正局級以上人員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起訴;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訴;對軍隊保衞部門的立案和偵查活動實行監督;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以及刑罰執行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的活動實行臨場監督;審批下級軍事檢察院提請延長羈押期的案件;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正師職、專業技術三級、文職正局級以上人員的貪污賄賂、瀆職、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以及部分違反軍人職責犯罪的案件,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提起公訴;受理羣眾來信來訪以及涉及職務犯罪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的刑事申訴、刑事賠償請求,進行審查並做出處理;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辦理向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提起的民事抗訴案件或提出檢察建議。③研究和答覆下級軍事檢察院請示的複雜疑難案件。④協調和處理地方人民檢察院請求協助的軍地互涉案件。⑤辦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特殊案件的管轄事宜。⑥指導全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參與並指導部隊開展法制教育和預防犯罪的綜合治理工作。⑦開展軍事檢察工作調查研究,擬製軍事檢察工作法規;搞好各項檢察統計工作,對全軍軍事檢察工作情況進行綜合指導。⑧開展戰時軍事檢察工作研究,制定戰時軍事檢察工作預案,為軍事鬥爭準備提供法律保障。⑨領導各級軍事檢察院的建設,組織軍事檢察干部業務培訓。⑩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案件。 [6]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所獲榮譽

2020年9月27日,獲得“第七屆全國十佳公訴人暨全國優秀公訴人業務競賽”優秀組織獎。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