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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章程

鎖定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是指導學校各項工作的根本大法,制定章程是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關鍵環節和落實規劃綱要對高等教育體制改革要求的龍頭工程。中國人民大學非常珍視成為教育部章程核准的首批高校。 [1] 
學校章程是中國人民大學“內部的憲法”,是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而制定的。 [2]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公佈。2019年6月24日,教育部教育部批覆同意人民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
該《章程》分總則,學生,教職員工,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教學科研機構,財務、資產、後勤,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附則9章74條,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現行《章程》為2019年核准稿。 [3] 
中文名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
外文名
The Constitution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核准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評議機構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發佈文號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
審議通過時間
2013年10月8日
核准時間
2019年6月24日
解釋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常委會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制定過程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的制定,十易其稿,全面徵求起草委員會委員意見3次,全面徵求諮詢專家意見3次,全面徵求全校所有職能部門意見2次,先後召開各類專門會議近20次,個別徵求意見和修改更是不計其數。
2006 年,在教育部的積極倡導下,學校就啓動了《章程》制定工作,成立了由書記和校長掛帥的起草委員會,由知名法學、教育學教授領銜的諮詢專家小組以及負責具體工作的起草小組,共同推進相關工作。
2010年國家發佈《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大力推行教育體制改革,積極倡導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2011年教育部印發了《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章程》建設迎來了發展的新契機;與此同時學校的事業發展也進入新的階段,《章程》制定的時機更加成熟,進入“提速”時期。
從2012年下半年至今是“審議”階段,學校先後將《章程》草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校長辦公會和黨委全委會審定,最後報教育部核准。
2013年7月11日,在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同志主持的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第一批提請教育部核准的中國人民大學等6所高校的章程接受了評議。
2019年6月24日《中國人民大學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通過。增加了入選國家‘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名單”有關內容。 [4]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3屆學校黨委會第10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3年11月16日
教育部關於同意中國人民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覆
教政法函〔2019〕14號
中國人民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關於申請核准〈中國人民大學章程(修訂稿)〉的請示》(人大校字〔2019〕66號)收悉。
經審核,該章程修正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定,現予核准。
請你校重新印發新修訂的章程,向本校和社會公佈。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將電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報我部備案。
特此批覆。
附件:中國人民大學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19年6月24日 [3]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章程內容

序言
中國人民大學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陝北公學,以及後來的華北聯合大學華北大學。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十一次政務會議根據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議,通過了《關於成立中國人民大學的決定》。1950年10月3日,以華北大學為基礎合併組建的中國人民大學舉行開學典禮,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創辦的第一所新型正規大學。1954年,被確定為以社會科學為主的綜合大學和首批全國重點大學。1960年,被中央確定為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1997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2003年,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大學。2017年,入選國家“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名單。
中國人民大學以“人民、人本、人文”為理念,以“實事求是”為校訓,以“立學為民、治學報國”為辦學宗旨,以“人民滿意、世界一流”大學為建設目標,以“主幹的文科、精幹的理工科”為學科特色,以“國民表率、社會棟樑”為人才培養目標。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人民大學(英文名稱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簡稱RUC)。
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學校設有中關村校區、通州校區、張自忠路校區和蘇州校區,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由國家設立,是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並由教育部與北京市共建的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四條 學校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紮根中國大地辦大學,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學生
第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目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和研究生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2]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和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十九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六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2] 
第四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應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由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召集,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羣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九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黨委常委會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對幹部任免建議方案,在提交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校長、分管組織工作的副書記、紀委書記等範圍內進行充分醖釀。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根據決策程序進行復議。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維護黨章黨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置人才培養委員會,由人才培養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
人才培養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人才培養方面的突出問題、重大趨勢,並提出決策諮詢建議;
(二)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審定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方案、管理制度設計和重要表彰、處分方案;
(三)指導招生、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教學培訓和學生管理等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人才培養年度工作計劃與年度質量報告,審閲人才培養狀況基本數據,研究討論人才培養質量改進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養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人才培養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履行或授權相關專門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決定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規程、學術道德規範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查評定教師職務擬聘人選、學科專業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等事項,評定並推薦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獎;設立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三)指導學術道德和科學倫理教育,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學術評價爭議,裁決學術糾紛;設立學風建設委員會和學術倫理委員會,並授權其開展相應工作;
(四)對學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機構編制總體方案、教學科研單位的設置,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和使用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審議學校、學部、學院(系)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審議的事項,以及其他按國家或學校規章規定應當審議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可委託一名副主任代為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可以開會,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審議學校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負責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
(五)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第三十四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置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工作的諮議機構,依據其章程就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參考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學校董事會是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中國人民大學發展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諮議機構,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籌措學校辦學資金,為學校非行政常設機構。
第三十八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團委等羣眾組織,各羣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黨委和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2]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系(所)、系級研究機構、院屬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四十四條 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着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五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負責人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四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事業規劃、教師隊伍建設、對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實行黨委(黨總支)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委(黨總支)會議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召開。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
第四十八條 學院設立以教授為主的人才培養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 校屬研究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而設置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學校直屬機構。校屬研究機構的負責人按有關程序由校長任命或聘任。 [2] 
第六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五十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監督管理學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五十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本着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構建財務監督體系,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條 學校財務信息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合理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通過建立和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理順和完善資產管理體制,加強和規範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商譽等無形資產的規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條 學校不斷提高後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2]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積極發揮諮政育人、服務社會的作用,與各級各類黨政機關、高水平大學、企事業單位開展合作,推動協同創新。廣泛凝聚社會資源,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開展非學歷教育及培訓以不影響學歷教育為前提。
第六十二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按照上級部門指派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和革命老區的對口支援。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代表學校接受各類社會捐贈,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五條 中國人民大學校友包括在中國人民大學(含原中國人民大學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條 中國人民大學校友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學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校友事務實行專人管理,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2]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標識主要包括學校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圓形篆書人字徽標,以“人大紅”為標準色,以三個並列的篆書“人”字圖形為基礎,寓意“人民、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中國人民大學”的英文大寫,下方是中國人民大學第一任校長吳玉章題寫的校名。
學校徽章為印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和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旗分為主旗和副旗。主旗為“人大紅”色長方形旗幟,副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均印有學校徽志、吳玉章題寫的校名以及學校英文大寫的標準組合。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歌沿用《陝北公學校歌》,由成仿吾作詞,呂驥作曲。 [3] 
第七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3日。
第七十一條 學校的網址是(中國人民大學官網)。 [2]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審定後,報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2]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章程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章程特色

一是緊緊抓住大學精神和本質所在,建設迴歸本位的大學章程。中國人民大學的章程建設始終以“迴歸大學本位”的理念為核心與靈魂,就是要努力保證學校能夠真正按照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按照教育規律和學術邏輯辦事,真正落實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真正做到學術為魂、育人為本、師生為重。
二是注重對學校歷史傳承、理念文化、辦學特色的總結與概括。我們把“新中國創辦的第一所新型正規大學”的建校歷史、“立學為民、治學報國”的辦學宗旨、“人民、人本、人文”的辦學理念、“人民滿意、世界一流”的辦學目標和國民表率、社會棟樑”的人才培養目標都寫入了章程,明確提出學校要結合實際積極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積極開展面向老少邊窮地區的對口支援等。這些理念與人大建立之初的歷史使命不謀而合,與大學的價值追求相一致,彰顯了學校的特色和傳統。
三是在制定過程中注重專家指導,發揮學科優勢。我們緊緊依託學校的學科優勢,廣泛邀請以憲法與行政法學、高等教育、公共管理學等學科著名教授為主的多學科專家參與其中,確保章程的每個條文都與相關法律的規定相符,也都能貼近師生、服務學術,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
四是在內容條文上注重簡約凝練,突出指導作用。根據國情和校情,我們在章程起草過程中堅持“全面與簡明相結合”的總原則,依據暫行辦法,努力保持條文的簡約,文字的簡練,共9章、74條、8269字。 [1]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章程作用

學校章程是指導學校各項工作的根本大法,制定章程是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關鍵環節和落實規劃綱要對高等教育體制改革要求的龍頭工程。章程建設最終一定要落實到推動學校事業科學發展上面。我們在章程制定工作中增加了一個環節,命名為“章程的配套、運行和落實階段”,也可以説是章程的全面鋪開和深入實施階段。
在這個階段,學校將重點抓好兩個環節,一是要以章程為指導,進一步清理全校各類規章制度,健全以學校章程為核心的規章制度體系,這個體系一定是詳盡的、全面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是一套升級版的;二是要推進這個升級版的規章制度體系的執行和實施,狠抓落實,以此來推動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體制的改革,最終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和各項事業的科學發展。 [1]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章程亮點

章程規定的八項自主辦學權包括:在招生方面,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在學科設置方面,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在教材建設方面,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此外,在海外交流、機構設置、財產自主管理等方面,也都做出較為詳細規定。特別是在機構設置方面,章程指出,“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到,自主辦學、去行政化的意味尤為明確。
章程的另一大亮點是規定了校長的七大職責或者説是對應的權力。包括方案實施權;審定製度權;推薦副校長人選權;聘任與解聘教師權;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權;校長辦公會議決策權;其他重要事項決定權等。
章程的去行政化還體現在有關學術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的“教授治校”的思路上。章程規定,人大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其職責包括“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審議推薦科研項目;維護學術道德”等。人才培養委員會負責指導招生、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教學培訓和學生管理等工作。
章程第二章“學生”規定了人大學生享有的9項權利,例如“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以及6項義務,例如“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