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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

鎖定
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簡稱教研會)成立於1993年3月15日,是經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法人,業務主管部門是交通部,同時接受教育部的業務指導。本會的英文譯名是CHINA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 EDUCATION(縮寫為CICE)。研究會由全國交通行業的教育部門、教育研究組織、交通各級各類院校和培訓中心、交通企事業單位和關心交通教育事業的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全國性組織,現有會員單位460餘個 [4] 
中文名
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
外文名
CHINA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 EDUCATION
機構類別
研究會
成立時間
1993年3月15日

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建設宗旨

研究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依法辦會、民主辦會、學術立會、合作興會的工作方針,組織和團結全體會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根據實施“科教興國”、“科教興交”戰略和建設交通強國、教育強國的需要,深入開展交通教育科學研究,跟蹤分析交通教育發展狀況和趨勢,探尋交通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幹部職工培訓教育的特點和發展規律,為會員單位、政府主管部門和社會提供決策參考和科教服務,促進交通教育事業的創新發展,為提高交通院校的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服務,為繁榮交通教育事業、培養高素質交通人才服務;以此為交通運輸現代化和交通強國建設提供優質服務。 [5] 

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業務範圍

1、組織會員學習、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團結廣大會員積極投身交通教育事業,充分發揮社團組織的橋樑、紐帶、諮詢、參謀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2、組織會員深入開展交通教育科學研究,促進交通教育、特別是交通職業教育改革創新發展;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中國交通教育國際化。
3、加強交通人力資源開發研究,開展幹部、職工培訓,為提高交通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提供智力支持和培訓服務。
4、組織制訂交通職業教育教學標準(規範)並積極推廣。
5、組織交通教育科研評估、評審,包括科研課題立項申報、成果驗收、鑑定和評獎;提供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方面的工作。
6、組織“中國交通教育終身成就獎”、“中國交通教育突出貢獻獎”、“中國交通教育科學優秀成果獎”、“中國交通教育優秀中青年教師獎”、“中國交通教育優秀學生勵志獎”等獎項的評選工作。
7、組織開展交通院校和企事業單位參加的相關技能競賽,促進校企合作,不斷提升交通職業教育水平和教學質量。
8、組織編輯出版交通教育的學術書刊和資料;組織編寫各類教材。
9、開展交通教育宣傳和交通科教信息諮詢工作。
10、承擔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英文譯名是CHINA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 EDUCATION(縮寫為CICE)。
第二條 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交通行業從事教育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組織全體會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振興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開展交通教育研究和科教服務,促進交通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提高交通系統職工隊伍的素質,為繁榮交通科教事業和促進交通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本會堅持依法辦會、民主辦會、學術立會、合作興會的工作方針,為會員、政府、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交通運輸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團結廣大會員積極投身交通教育事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社團組織的橋樑、紐帶、諮詢、參謀作用。
(二)組織會員開展交通教育科學研究,開展交通教育改革經驗和交通科技研究成果交流活動,促進中國交通教育國際化。
(三)組織會員開展交通人力資源開發研究,不斷提高交通幹部、職工教育培訓水平,促進交通幹部、職工隊伍整體素質水平的提升。
(四)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組織擬定和制定交通行業教育培訓的相關標準、規範和制度體系並積極推廣。
(五)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交通教育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職業技能服務;組織研究會的科研課題立項申報和會員單位教師教學等相關服務。
(六)組織開展交通院校和企事業單位的相關技能競技活動。
(七)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編輯出版交通教育培訓類學術書刊和資料,組織編印各類內部教材。
(八)開展交通科教信息諮詢工作。
(九)承擔政府交通主管和其他部門委託的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為全國交通行業從事教育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個人會員為在交通教育領域內具有一定學術造詣,熱心並積極支持交通教育事業,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行文公佈,並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彙報工作,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除名:
(一)自願退會者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且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榮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決定召開,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單位會員的代表擔任理事,如有人事變動,所任職務即告終止,缺額由原單位自行替補;並將名單報本會秘書處備案。擔任常務理事以上職務的,由理事會補選。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交通教育事業,在交通教育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本會工作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及本條前款所述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政府資助或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作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對本會活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0年11月22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組織機構

研究會主要設有高等教育研究分會、航海教育研究分會、院長分會、職業教育分會和技工教育分會等分支機構(詳見分會簡介);還成立了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交通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交通法學研究中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機動車職業教育研究中心、城市物流規劃研究院、交通職業能力研究中心、網絡教育資源中心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中心等研究機構(詳見研究機構簡介)。 [3] 

中國交通教育研究會理事成員

研究會成立以來,先後有時任交通(運輸)部副部長/部長張春賢,副部長翁孟勇擔任名譽會長;先後有一位副部長、原大連海事大學黨委書記金以銓、原大連海事大學校長吳兆麟擔任會長。現任會長為原中共交通運輸部黨校/交通運輸部管理幹部學院副院長劉衞民;現任副會長8名,他們是:高教分會理事長、武漢理工大學黨委副書記趙經,高教分會副理事長、長安大學黨委副書記/副校長彪曉紅,院長分會理事長、北京交通大學原副校長張星臣、航海教育分會理事長、大連海事大學副校長趙友濤,職教分會理事長、江蘇航運職業技術學院原院長楊澤宇,技工分會理事長、江蘇省交通技師學院黨委記曾正德,院長分會名譽理事長、新國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永立,港口教育分會理事長、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劉應海。研究會秘書處是常設辦事機構。現任秘書長劉蘭萍。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