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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商業協會

鎖定
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商業協會(英文名:China National Hardware Electric and Chemical Products Commercial Association,縮寫:CNHECPCA)成立於1991年7月,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五金交電化工商品生產、流通的企業和個人、地方專業協會、行業科研機構及其與之相關的中介組織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團體。
協會現任理事長朱仁和,秘書長周德益。本協會設五金專業委員會、交電專業工作委員會、化工專業委員會、工具專業委員會、氣動分會、上海辦事處、互聯網專業委員會、鎖業分會八個分支機構。
中文名
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商業協會
外文名
China National Hardware Electric And Chemical Products Commercial Association
主管單位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成立時間
1991年

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商業協會主要職責

為會員提供服務,並代表行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行業與政府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提供政策建議,制訂行業標準,承擔行業指導與協調職能;提供行業資訊、培訓交流和諮詢管理服務;組織各類專業展會、行業論壇、跨行業對接合作及國際交流考察活動等。

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商業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按行業設立五金專業委員會、交電專業工作委員會、化工專業委員會、工具專業委員會、氣動分會、鎖業分會、上海辦事處及北京金益友聯展覽有限公司。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部、行業發展部、信息部、國際合作部、財務部。

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商業協會理事成員

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商業協會第七屆領導機構名單
理事長朱仁和
秘書長周德益
副理事長(19人,排名不分先後):
5、上海佳迎投資有限公司 錢建生
11、廣東威力獅集團公司 李銀生
12、佛山市廣佛百貨五金城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劉伯琪
14、盤錦市華陽五金機電城 張 雷
15、上海五金商業行業協會 李偉民
16、義烏市五金家電行業協會 王芳倫
17、重慶市五金機電行業協會 汪代明
18、北京市化工商業協會 李志強
20、廣州阿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劉民增

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商業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商業協會是由從事五金交電化工商品生產、流通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以國家經濟建設為中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開展五金交電化工行業中介服務活動,加速我國五金交電化工行業市場化建設和國際化進程,促進我國五金交電化工行業的繁榮與發展。堅持為行業和企業服務,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守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承擔行業規範與協調職能,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企業認真學習、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商品流通方針政策,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做大做強;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搞好行業自律;
(二)蒐集行業科技信息、經濟信息和產業政策,建立行業信息庫,依照有關規定建設行業網站,辦好協會會刊,編寫出版業內專業書刊;為會員提供諮詢、培訓和市場調查研究等各種服務;
(三)參與制定、修訂各類行業標準及團體標準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按照有關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開展表彰和宣傳行業內守信用、講信譽、重信義的企業;
(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和行業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代表行業參與國家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工作,協助政府維護我國五金交電化工產業經濟安全和市場平穩發展;完成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
(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企業互訪、考察、交流以及參加國際性展覽和會議等活動,幫助會員企業尋找合作伙伴,為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牽線搭橋;建立與國外同業公會和國際行業組織的聯繫與交流,擴大協會在國際行業領域內的影響;
(六)引導行業加速培育和建設具有商品門類特色的產業創新基地,促進品牌建設與新型業態的發展;
(七)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或合作舉辦各類專業展覽會、博覽會,通過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運作,加速培育和創立國際品牌展會;
(八)做好會員之間、會員與行業之間的指導與協調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個人會員除外),且具備一定的規模或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秘書處審查;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入會申請表;
2.企業或社團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
3.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初審通過;
(五)經本會理事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吸收為會員;
(六)由本會頒發會員證或會員銅牌,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要求協會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2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90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心行業活動;
(二)具有行業影響力;
(三)具有參政議政能力。
第二十二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11-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2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5~23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其他需要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的重大事項。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全部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組織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經2017年10月11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