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促進會

鎖定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四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促進會在名單中。 [1] 
中文名
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促進會
外文名
Chinese Internet Financi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CIFDA
業務主管
離岸山寨
組織狀態
違法曝光
曝光批次
第四批
性    質
非法社會組織 [1] 

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促進會發展歷史

“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促進會”,是為適應當前我國金融改革與發展形勢,為推動互聯網金融發展,促進行業資源共享,推進行業誠信自律,由全國致力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相關金融機構於2010年5月聯合發起成立的非盈利性的NGO組織。
“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促進會”旨在深入研究探索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模式,並積極邀請國內外金融相關機構的各類主體參加,致力於打造成一個多元化的專業交流平台。具體業務包括組織互聯網金融機構高層論壇活動、互聯網金融模式專題研究、互聯網金融技術服務指導、金融投資項目投資對接、會員企業誠信監督、海外金融機構商務考察等相關業務。
伴隨着全球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以及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發展,以及互聯網思維在金融行業的滲透,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促進會通過凝聚金融機構力量、創新金融服務模式,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穩步、快速發展,必將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與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促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ese Internet Financi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CIFDA),是由致力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金融機構自發組成的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國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二章 職 責
第二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註冊入會和變更管理;
(二)參與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互聯網金融發展準則,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管理制度;
(五)開展行業黨建和統戰工作;
(六)向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提交行業發展建議;
(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八)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監督會員遵守執業準則;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一)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二)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三) 出版協會期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四)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三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經理事大會審核通過;
(二)領取本會統一制發的會員證書(含電子版)。
第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免費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享有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八)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準則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八)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信息;
(九)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七條 會員退會應辦理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書(含電子版)。
拒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理事會可勸其退會,註銷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八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協會或本會獎懲委員會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採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准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准本會年度會費的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追加或變更重大的開支項目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分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本會可以設立輪值副會長。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文件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獎懲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行規則,由理事會批准。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並定期向全體會員公佈經費收支情況。
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本會依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國家税務總局和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