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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互聯網協會海峽兩岸互聯網交流委員會

鎖定
中國互聯網協會海峽兩岸互聯網交流委員會。委員會為中國互聯網協會下屬非獨立法人的二級分支機構,是由大陸互聯網行業從事和熱心於海峽兩岸互聯網交流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聯繫海峽兩岸互聯網業界與業者,為成員的需要服務,為加強兩岸互聯網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服務,為促進兩岸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服務,為提升兩岸同胞的福祉服務。
中文名
中國互聯網協會海峽兩岸互聯網交流委員會
外文名
China Internet association Strait Internet Exchange commission
成立時間
2011年9月19日
名譽主任委員
葉克冬、胡啓恆
主任委員
龍明彪

中國互聯網協會海峽兩岸互聯網交流委員會委員會簡介

中國互聯網協會海峽兩岸互聯網交流委員會於2011年9月19日在北京成立。海峽兩岸互聯網交流委員會隸屬中國互聯網協會,是由大陸互聯網行業從事和熱心於兩岸互聯網交流的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團體自願參加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原副主任葉克冬、中國互聯網協會理事長胡啓恆受聘擔任委員會名譽主任委員。成立大會選舉時任國台辦主任助理龍明彪為委員會主任委員。龍明彪表示,海峽兩岸互聯網交流委員會的成立,有利於適應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大勢,搭建兩岸互聯網交流平台,逐步建立兩岸業界經常化、制度化的交流合作機制;有利於整合大陸互聯網業界資源,積極與台灣同業開展交流,實現兩岸互聯網產業深度對接合作與互利雙贏;有利於推動兩岸互聯網交流健康有序發展,更好地服務兩岸同胞。 [1] 

中國互聯網協會海峽兩岸互聯網交流委員會領導機構

名譽主任委員
葉克冬 中央台辦、國台辦副主任
胡啓恆 中國互聯網協會理事長
主任委員
龍明彪 中央台辦、國台辦主任助理
副主任委員
楊 毅 中央台辦、國台辦宣傳局局長
仇開明 中央台辦、國台辦信息中心主任
範麗青 中央台辦、國台辦宣傳局副局長
郭利羣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六局(港澳台局)副局長
方 楠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新聞協調局副局長
石現升 中國互聯網協會秘書長助理
劉曉輝 中央台辦、國台辦信息中心副主任
中國台灣網總經理兼總編輯
秘書長
劉曉輝 中央台辦、國台辦信息中心副主任
中國台灣網總經理兼總編輯
副秘書長
李桂英 (專職)
蔡篤滿 中央台辦、國台辦宣傳局宣傳處
冉曉燕 中國互聯網協會業務部主任

中國互聯網協會海峽兩岸互聯網交流委員會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機構名稱:中國互聯網協會海峽兩岸互聯網交流委員會。
第二條 機構性質:委員會為中國互聯網協會下屬非獨立法人的二級分支機構,是由大陸互聯網行業從事和熱心於海峽兩岸互聯網交流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機構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繫海峽兩岸互聯網業界與業者,為成員的需要服務,為加強兩岸互聯網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服務,為促進兩岸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服務,為提升兩岸同胞的福祉服務。
第四條 委員會接受中國互聯網協會的業務指導以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組織兩岸互聯網業者相互訪問、考察、講座、講學、聯誼等活動,促進兩岸互聯網業者之間的友好往來。
第七條 組織兩岸互聯網行業論壇、研討、會展等交流活動,促進兩岸互聯網業界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組織兩岸互聯網先進技術的相互借鑑、推廣和應用,發揮互聯網對兩岸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助推作用。
第九條 組織兩岸互聯網行業人才培養交流,合作舉辦相關培訓活動,開展互聯網知識教育,促進互聯網的發展和普及應用。
第十條 組織兩岸互聯網相關建設、投資項目信息的交流、諮詢與服務,推動兩岸業界互惠合作與互利雙贏。
第十一條 辦好委員會網站,組織編撰出版兩岸互聯網交流合作年度報告,為兩岸互聯網業界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 承擔政府部門、中國互聯網協會和成員單位委託或提議辦理的有關事務。
第十三條 完成中國互聯網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員
第十四條 委員會由熱衷於兩岸互聯網行業交流與合作,並願為之積極努力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等單位成員組成。
第十五條 加入委員會的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承認《中國互聯網協會章程》和《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承認並遵守委員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委員會,參加委員會的有關活動並支持委員會工作;
(三)委員會成員是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成立,熱心於兩岸互聯網行業交流與合作,願為之積極努力,在互聯網業界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互聯網行業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及社會團體。
(四) 委員會成員必須是中國互聯網協會會員單位。
第十六條 加入委員會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中國互聯網協會海峽兩岸互聯網委員會》申請書;
(二)由委員會秘書處審核並經秘書長工作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委員會秘書處簽發成員證書,並在委員會信息平台上予以公佈。
第十七條 退出機制
(一)退出自由;
(二)提出書面形式的退出申請,説明退出理由,並交回成員證書;
(三)在委員會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佈。
第十八條 委員會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委員會為成員提供的各種信息服務;
(二)參加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有成員單位之間的互相監督權,以及對不符合有關規範準則或不信守承諾的成員向委員會投訴和舉報的權利;
(四)擁有對委員會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委員會成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委員會章程,維護中國互聯網協會、委員會合法權益;
(二)宣傳委員會的宗旨,完成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委員會的力量做出貢獻;
(五)向委員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結構與運作管理
第二十條 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為委員會的權力與決策機構;委員會領導成員每屆任期五年。第一屆委員會領導成員由發起單位協商提名、第一次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選舉並經中國互聯網協會確認後產生;第二屆以後,委員會領導機構由成員單位推薦提名,並經全體成員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選舉產生;選舉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委員會設秘書處,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2-4名;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秘書長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用並實施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的職權
(一)依據《中國互聯網協會章程》和《中國互聯網協會工作機構組織辦法》,制定和修改委員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三)決定委員會工作方針、工作計劃及其他事宜;
(四)通過其他重要決議。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需有1/2以上的成員單位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與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召開時間由委員會秘書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任期均為五年,可連選連任,但同一職位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體成員會議2/3以上表決通過,報中國互聯網協會批准。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
(二)檢查全體成員會議、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領導委員會開展工作,制定委員會近期、中期和遠期工作計劃;
(五)如有特殊情況,經主任委員授權,可由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共同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處理日常事務;
(二)組織實施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向全體成員會議報告工作;
(四)協調委員會內部工作;
(五)決定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加入與退出;
(六)決定秘書處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會在章程的業務範圍內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下設工作小組,但需提前報中國互聯網協會審核同意。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委員會經費來源:
(一)委員會成員單位加入中國互聯網協會會費的分成部分;
(二)秘書處依託單位的贊助、捐贈;
(三)接受的其他贊助、捐贈;
(四)非盈利性服務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委員會經費用途:
(一)委員會成員代表大會及其他會議(專題討論會、交流會、發佈會等)支出;
(二)舉辦各種活動(如交流、調查)等支出;
(三)委員會網站、報告、刊物、辦公等支出。
第三十二條 管理原則:
(一)委員會在登記證書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取得合法收入;
(二)委員會自行籌措開展活動所需運營經費;
(三)各項收支均統一納入中國台灣網賬户,由中國台灣網為委員會設立收支明細賬,進行財務核算,並按照相關財務管理規定統一管理;
(四)配備專人負責經辦各項財務手續。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全體成員會議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互聯網協會及相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委員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互聯網協會指導下清算財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應在中國互聯網協會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委員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委員會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中國互聯網協會海峽兩岸互聯網交流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修改權在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修改需獲得與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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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